企业法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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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吴敏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之———————法律讲座《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二、权利受损的救济途径三、合同法必备基础知识四、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竞业禁止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益。公民的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2、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在我国,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1、公民享有的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哪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2、我们作为公民还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3、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分类(1)、平等权利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人身自由权利如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社会生活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儿童权利等。(5)、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等。4、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分类(1)、对国家履行的义务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2)、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等。(3)、对家庭履行的义务如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在古代:权利与义务是分离的在当代: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民事权利—即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和尊严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事合同行为也会产生债权等民事权利,在规范民事主体权利的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的公力(诉讼、仲裁)和自力(调解、协商的救济方法。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密不可分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相成、相互促进的。正确行使权利忠诚履行义务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才能更加富强才能提供更好条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密不可分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3、公民的某些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法定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1、联系:有些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2、区别: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是应该履行的。公民维护自己权利时应做到:1、依法享有权利2、依法行使权利3、尊重他人权利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应做到:(1)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社会主义道德所提倡的,如乐于助人、拾金不昧、保护环境、植树造林等(2)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明确规定的,如依法纳税、受教育、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3)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如贩毒、吸毒、传播淫秽物品、酒后驾车、贪污受贿、行贿等•1、自行协商、和解•2、人民调解•3、消协•4、仲裁•5、诉讼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也可以自由约定必须经过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合同才成立。在签合同时候应小心,要对合同文字进行详细阅读,以免酿成大错。一、民事合同的概念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产生、变更、终止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和民事行为。合同形式—口头、书面(包括: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民事行为。银行业务合同须书面,现代银行业务普遍电子化后,必须书面备份;合同订立:双方自愿,意思表示一致,(过程: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且形式内容合法。合同成立认定: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实际履行;1,法定条款:如银行贷款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违约责任”等;2,特别条款:格式条款中与普通条款相比较,增加对方义务,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法律规定必须特别告知否则不产生效力。如“理财合同”3,格式条款—为提高工作效率,商事合同法许可一方事先拟定的统一标准合同。为保护对方的利益,法律规定发生文字解释异议时,最后适用对非拟定方有利的解释。4,合同的履行—是指全面的履行。法律同时赋予当事人“同时履行、先履行的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另外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特别规定了“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个法律术语就是撤销权。•法律规定,应该先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个法律术语叫做“不安抗辩权”。没有文字,没有语言,合同就可以成立•一般认为,合同必须要有“白纸黑字”才能成立,最起码也要通过语言沟通才能成立。否则怎么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默示合同、事实契约、事实合同•《合同法》解释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你想证明合同成立,请尽量收集一些相关事实证据,通过推定也可能让合同成立;如果你想否认合同,虽然双方并没有书面的合同证据,也不要太得意,合同在某种情况下是有可能被推定成立的。•在实践中,我们建议凡是合同都要形成书面协议,否则扯皮也是麻烦事。霸王别“急”•《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中隐藏了偏重某些公司利益保护的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一个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案例•如果你企图设置一些偏重保护自己利益的条款,想做“霸王”,那就不要心急,一定要充分提醒对方注意合同条款,不要故意瞒着对方,如不与对方进行协商,随意设定这些“霸王条款”,即使对方签了字,也可能徒劳;•如果你是“霸王条款”的接受者,切记,尽可能保留对方没有充分警示你,也不和你协商的证据,以便在起诉对方时告倒对方。•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被终止、丧失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样表见代理行为构成。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履行、无效及后果法律责任。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前者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又与无权代理有所区别,后者是一种代表行为,不属于代理范畴;前者大部分代理双方之间平等的主体,双方系相互独立的,只是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代理,合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且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后者则是在单位任职的员工按照职务要求代表单位履行职责,双方具有人身隶属关系,职员的行为无独立性。法条链接•《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我有理由相信,你不认都不行•案例分析•离职经理签字的合同,如果原公司不承认,合同是否当然无效?•运用表见代理最关键是在于如何确定“有理由相信”。典型例子包括:公司将盖了章的空白合同、空白业务介绍信交给个人,被人拿去随便使用;公司对业务经理的行为一直认可并形成了交易惯例。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各类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等都是典型的经营信息。•(1)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3)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4)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5)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6)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7)符合要件的客户情报等经营信息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以上所述的几种情况,只是商业秘密中常见的一些类型。也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实用性、秘密性、保密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知悉该技术的人是有限的、特定的,并不为公众所知晓,该技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即对于那些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普通技术和经营方法,则不在商业秘密之例。•(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能为权利人在竞争中带来优势。如果一项技术无任何与众不同之处,不会让使用者拥有任何竞争优势,它便没有竞争价值。•(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防止第三人获取信息的措施和要求雇员、必要的生意伙伴保密的措施。商业秘密权利人之所以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必然是由于这样做对权利人来说是有益的。这里所说的保密措施,是指所有人依据具体情势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初阶段所采取的立法模式,它寻求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企业的各合作方之间以及其它各种贸易关系各方之间确认保密关系和契约关系。•《合同法》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法定化,通过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果合同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密关系可以由合同设定,也可以由双方之间存在的特定贸易关系推定。但是,合同法的保护具有局限性,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合同以外的其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主张权利。•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刑法第219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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