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两年治理工作目标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文件(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5)、《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63号)(6)、《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字〔2014〕223号)(7)、《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63号)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1、质量终身责任的范围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2、质量终身责任的追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责任追究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任追究的延续性1、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仍应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2、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仍应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3、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3、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施工业务,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偷工减料。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3.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4.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5.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筑工程进行返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行保存备查。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承诺人身份证号承诺人签名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负责人安装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质量检查员其他责任人姓名岗位其他责任人姓名岗位变更责任人姓名——姓名变更责任人姓名——姓名接受授权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个人照片技术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等级建造师证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考格式)兹授权我单位担任工程的项目经理,对该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授权单位、接受授权人、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各一份。授权单位:法人代表:签发日期:年月日注:1.授权单位应注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2.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均可;3.接受授权人基本情况表中内容均为打印字体;4.照片为二寸红底近期免冠照片。接受授权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个人照片技术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等级建造师证号项目负责人接受授权意见书(参考格式)本人同意接受法人代表的授权,担任工程项目经理职务,对该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本意见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授权单位、接受授权人、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各一份。接受授权人:接受授权日期:年月日注:1.“接受授权人”必须为本人亲笔签字;2.接受授权人基本情况表中内容均为打印字体;3.照片为二寸红底近期免冠照片。4、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在建筑物的明显位置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简称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图审、检测等机构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责任标牌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统筹考虑建筑工程的整体美观,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图审机构应当将责任标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住宅工程的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单元入口一侧的外墙上,公共建筑的责任标牌应设置在主立面的主入口一侧的外墙上,标牌应在可视范围之内,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1.2米,且不大于3米;市政道路工程的责任标牌应设置在道路起始端,其他民用建筑、构筑物及桥梁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标牌应在人流较大位置,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0.6米。未竣工工程设计图纸中无责任标牌设计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通过设计变更等形式进行明确。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责任标牌的主要内容按工程类别区分,责任标牌必须统一用黑体刻写“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或“山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字样。责任标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竣工时间、设计年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图审、检测机构等责任单位的名称(全称)以及主要质量责任人员姓名。主要质量责任人员分别为:建设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代表;图审机构: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检测机构: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