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风险管控相关法律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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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风险管控相关法律实务培训内容提纲第一篇:合同主体第二篇:合同履行(交货)第三篇:合同履行变更(付款)第四篇:诉讼时效第五篇:争议解决条款第六篇:其他注意事项第一篇合同主体1.合同主体概述1.1典型的合同主体:类型典型组织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诉讼被告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个人全部财产自然人法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以法人全部资产独立承担合同责任,发起人、股东、主要负责人等原则上不承担出资范围之外的责任。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人组织、出资人、发起人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典型的为分公司、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和设立该组织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组织、设立该组织的法人1.合同主体概述1.2是否为典型合同主体以及资信情况的查询渠道:1.合同主体概述1.3分公司、分支机构等签合同的注意事项:1、成为合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在企查查等平台中可查询到,登记的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等。例如: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北京铁路局北京西电务段;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诉讼主体和责任范围:只要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只写“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即可签合同,可作为诉讼主体。实践中对于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而分公司作为被告时如何列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可以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小石桥支行(2)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3)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1.合同主体概述案例:欠款怎么来起诉?**广电下属22家分公司欠款金额为406.57万元,下属8家子公司欠款金额488.72万元,总计895.29万元。问:总共30家公司,怎么来起诉?22家分公司406余万元的欠款,债务主体为**广电信息网络股份公司,可将22家分公司的欠款一并打包起诉,**广电股份公司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分公司在自身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家子公司488余万元的欠款,债务主体为实际采购的子公司,**广电股份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因此每个子公司都为独立诉讼主体,需要立案8项。案例一:1、武威****电力有限公司拖欠**装备公司货款14万余元,管辖无约定;2、武威****电力有限公司拖欠**科技股份公司12万余元,管辖约定为武威市凉州区法院。问:为了诉讼便利,是否可以统一以装备电缆名义,在南通开发区法院起诉武威公司,要求偿还两笔欠款26万元?实际处置:装备电缆与**科技为两家独立法人,合同权利义务独立,只能以各自名义进行起诉,一个在开发区法院,一个在甘肃武威凉州区法院。案例二:长春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天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分别与南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各一份,但是实际付款和开票,均是天津公司。长春公司拖欠货款40300元,天津公司拖欠货款124540元,逾期三年多,管辖无约定。问:是否需要在南通开发区法院分案起诉?实际处置:原则上必须分案起诉,不同的两个被告。当然,考虑到长春公司多年不经营,采取打擦边球方式,长春公司的债务并入天津公司进行起诉,节前刚立案。1.2权利义务的独立性(法人)第二篇合同履行(交货)2.1押运单/发货单2.1.1案例:两份押运单****电气(南通)有限公司,欠款242万余元贵州****高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33万余元2.1.1案例:贵州****高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的质量抗辩对方抗辩:送货单上备注有损坏交货数量有异议,需要重新核对因有损坏导致产品性能降低,达不到正常运行标准对方还可抗辩和反诉:因补货逾期,应当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提出反诉,要求我方赔偿损失2.1押运单/发货单2.1.2送货单有瑕疵的危害后果:前述对方的抗辩理由司法实务中地方法院的保护对方反诉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判决,拉长款项回笼周期2.1押运单/发货单2.1.3针对贵州公司案件送货单瑕疵,**的应对措施(非常棒!)及时核对实际发货数量,并双方签订了核对清单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核对清单上署明时间对账函总额与发票总额完全一致乾新案件诉讼结果:对方质量异议抗辩全部无效,对于对方提出的无理抗辩和反诉法官建议其另行起诉,因为对方另行起诉无法胜诉,后该案欠款全部追回,对方赔偿了我方的利息损失。2.1押运单/发货单2.1押运单/发货单2.1.4押运单/发货单的制作和签收要求:押运单/发货单:是证明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以及约定交货日期完成交货行为的最重要资料,在诉讼中,通常用于以下方面的审查认定:一是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是否相符;二是交货日期是否违约;三是买方签署的初步验收意见,是否验收合格或提出异议。因此,押运单和发货单在制作、签署、回收、补正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好如下要求:•货物品名、规格和数量清晰准确,与合同约定对应;•发货日期、收货日期要清楚,尤其是按时交货时,务必请收货人写明接收货物日期;•尽可能避免在发货单上注明货物短少、损坏、瑕疵等内容,如不得不备注前述内容的,事后必须与对方进行详细核对,仅是外包装损坏,或部分损坏、或换货等事项,必须清楚明确(书面证据最好,实在不行,核对内容必须邮件往来);•每单必回,且为原件。•如签收人员不是合同约定人员,则留下签收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2.2质量异议期间2.2.1质量异议期间的规定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2.2质量异议期间2.2.2质量异议期间的规定•约定的检验期>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间>货物收到之日起两年•买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买方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货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一般认定买方对于货物的数量及外观不存在任何异议•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异议期不受限制解释:1)异议期限的界定:2)质量异议既是买方的权利,也是买方的法定义务,既包括买方对货物质量的检验权利,也包括卖方对货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当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只有买方行使了质量异议的权利后,买方才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并依据《合同法》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责任,甚至解除合同。2.2质量异议期间2.2.3结论及建议从前面的阐述,可以看出,在合同中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期间,可以限制买方无休止地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因此,建议充分利用好该规则。在集团现有的合同模板中有类似约定:•货物运抵本合同约定地点后,甲方收货人或委托的其他人员应当场进行外观、数量、规格型号等方面初步验收,并在乙方送货清单或物流押运单上签字确认。•甲方收到货物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货到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建议:市场人员在合同洽谈中,遇到类似条款,参照以上条款精神,确定一个合理且明确的检验期间。可以约定两个检验期间,一个是数量规格和外观,一个是质量。一般来说,合同中都会约定质保期,有质保期的情况下,质量检验期间约定就无大的必要。第三篇合同履行变更(付款)3.1互动案例请大家思考:中国**上海公司是否因此函对装备电缆负有清偿欠款的义务?凭此函,装备电缆能否起诉中国**上海公司,要求付款?此函,是否为债务转移的法律行为?如此函有中国**上海公司盖章,**装备该起诉谁?3.1案例概述:武威****电力有限公司,分别向**科技和装备电缆出具两份《委托支付确认函》,请中国**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付款。详见下图(以装备电缆的支付函为例)。3.2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3.2.1概念: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过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2.2法律效果债权转让并通知后,债权人发生变化,债务人向新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转移后(实践中一般是签署三方协议),债务人发生变化,新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原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新债务人不清偿,债权人可以起诉新债务人,被告发生变化。3.2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3.2.3案例剖析:案例中,武威公司欲将14万余元的债务,由中国**上海公司来支付,但从函件来看,不具备债务转移的要件,具体如下:1)债务人:武威公司,在函件上盖章,表明了债务转移的意思;2)新债务人:中国**上海公司,在函件上没盖章,无法证明其愿意承担债务;3)债权人:装备电缆有限公司(债权人),在函件上没有预留盖章的地方,但如起诉,视为债权人同意,如该函件中国**盖章,则债务转移。综上:①该函件是武威公司单方出具的文件,不能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债务主体还是武威公司,装备电缆不能据此要求中国**上海公司承担清偿责任。②事实上,在案件审理中,该文件也仅作为武威公司欠款金额的佐证资料。③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有些客户提出债务转移,我们作为债权人,是否同意,一定要调查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防止将债务转移给了濒临破产或财务状况很差的公司;同时,要签署书面协议,遇到具体问题可联系公司法务部门。**宽带公司北京通力公司北京贝能达公司3.2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解决方案:签署债权债务转移三方协议,**支付2.7万给通力公司。3.2.4在欠款清收中的灵活应用:启示:在欠款清收中,注意与客户沟通,探讨三方债权债务转让的可行性,新的债务或债权主体可以拓展到集团所有下属公司,甚至是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欠5万元货款欠7.7万元货款欠?元案例1:3.3还款协议怎么写?在欠款清收的实践中,债务人不否认欠款,但提出宽限期、分期付款等要求司空见惯,一般通过签署还款承诺或者协议来重新确定还款期限和计划。为了规避风险,并通过还款协议尽可能更改原买卖合同中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建议还款协议,按以下样式起草(以中国**河南工程公司为例):付款承诺函/还款协议******公司:我司与贵司签署*份材料供货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总金为元。两份合同项下货物已全部验收合格并使用。现却因我司资金紧张,仅支付元,尚欠贵司到期款项元,应付款项元。对于未按期支付的款项,敬请贵司谅解。对于结欠贵司的款项,我司现承诺如下:1.我司承诺于年月日前支付元,于年月日前支付元。2.我司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贵司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主张全部欠款,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贵司与我司双方之间的上述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贵司主张权利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我司承担。特此承诺!承诺方:盖章日期:第一段介绍欠款的来由的具体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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