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编排格式(GBT-317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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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期刊编排格式(GB/T3179-200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期刊的编排格式。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期刊的编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788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GB/T788-1999,neqISO6716:1983)GB/T3259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GB/T6447文摘编写规则GB/T7714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ISO690:1987;ISO690-2:1997,NEQ)GB/T9999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eqvISO3297:1998)GB/T11668图书和其它出版物的书脊规则(GB/T11668-1989,neqISO6357:1985)GB/T13417期刊目次表(GB/T13417-2009,ISO18:1981,MOD)GB/T16827中国标准刊号(ISSN都分)条码GB/T18358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3术语和定义连续出版物serial通常载有卷期号或年月日顺序号、按一定周期计划无限期连续发行的印刷或非印刷形式的出版物。期刊periodical一种载有卷期号的连续出版物,通常在其每期中都有不同的内容和著者(责任者)。刊名periodicaltitle期刊名称,置于期刊封一、目次页、页眉以及版权标志等重要位置,用于标志该期刊并区别于其他期刊的文字。封面cover期刊的外表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四和书脊。4刊名4.1刊名应当简明确切,能够准确界定该期刊所涉及的知识和活动领域,并便于引用。刊名应因其字体、字号或编排而易于识别,不和其他与之相伴的细节混淆,无歧义。广告、插图等不得对刊名构成干扰。封面中其他信息的字号应不大于刊名字号。4.2刊名如未能确切反映该期刊的特定主题,应当用一副刊名补充表达。副刊名应紧随刊名,其格式应有明显区别。4.3期刊可有与刊名同义的其他文种的并列刊名,且二者同等重要。并列刊名次序在各期之间不得改变。外文并列刊名如用缩写形式,应以直观和不引起误解为原则。4.4刊名在期刊中任何地方出现都应一致。4.5中文期刊应按GB/T3259的要求,加注刊名的汉语拼音,可印刷在期刊的适当位置,例如封一,或目次页版头,或版权标志块内。4.6外文期刊应在封面同时刊印其中文刊名。4.7刊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刊名变更应从新的一卷(年)开始。变更后原刊名应在显著位置出现至少1年。5封面5.1期刊的封一上应标明以下项目:a)刊名,包括可能有的副刊名和并列刊名;b)出版年、卷号、期号,或出版年、期号;c)主办者(刊名已表明主办单位者除外);d)出版者(必要时);e)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按GB/T9999的规定);f)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部分)条码(按GB/T16827的规定,优先位置为封一的左下角,也可为封四的右下角)。5.2期刊的单册和合订本,其书脊厚度大于等于5mm耐,应按照GB/T11668的规定,在书脊上排印刊名、卷号、期号和出版年份;若书脊厚度小于5mm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排印上述信息时,可将其排印在封四上距订口不大于15mm的范围内。5.3封面上标志项目中的数字应按规定采用阿拉伯数字。6卷、期6.1期刊一般依次分卷期出版。通常为每年出版1卷,也可以1年出版多卷或多年出版1卷,还可以不设卷。卷的编号应是连续的,用阿拉伯数字从第1卷开始。6.2期刊按卷装订时卷首应有刊名页。刊名页须有下列项目:a)刊名,包括可能有的副刊名、并列刊名和刊名的汉语拼音;b)出版年和卷号;c)主办者;d)出版者和出版地(必要时);e)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6.3构成期刊一卷的各期,应该按顺序连续编码。每卷的首期编码为第1期。在一卷的最后1期,应在适当位置,如封面,或目次页版头,或版权标志块等,注明“卷终”字样。6.4如果期刊的期次序码因故中断,应在下一期的显著位置标明中断期次和时间。在几期合并出刊时,如第7、8期合并出版,应编成第7-8期。6.5为期刊每卷或多卷编辑索引时,应在附有索引的该期封一或目次页上标明。6.6期刊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应执行GB/T788的规定。同一种期刊各期的开本尺寸应该相同,如要改变,应从新一卷(年)的第1期开始。7目次页7.1期刊每期应编有目次页。目次页不宜编入期刊正文的连续页码。目次页包括目次页版头和目次表。目次页的版头应标明刊名、卷号、期号和出版年、月(半月刊、旬刊、周刊还应标明“日”)。目次表的表题为“目次”。在“目次”字样下方编排目次表。7.2期刊的目次页宜置于封二后的第1页,如需转页,应转到第2页。目次页也可以印在封一、封二、封三或封四。其所在位置在一种期刊中应各期相同。如有必要变更时,应从新一卷(年)的第1期开始。7.3目次表起始于封一时,如有必要转页,应转到封二或封四;目次表起始于封四时,如有必要转页,应转到封三。7.4目次表的编排应按照GB/T13417的规定。目次表应列出本期的下列内容:a)各篇文章的完整题名和副题名(如有);b)著者姓名;c)各篇文章的起始页码或起止页码。7.5根据需要,目次页可用1种以上的语言给出。7.6广告宜单独编制广告目次。8版面和页码编排8.1一种期刊的各期,应力求将文章题名、层次标题、正文和如果有的摘要、脚注、图表、参考文献等,用不同的字体和字号以及在编排形式上区别开来,并保持各期排印格调统一。如需要变更,宜从新一卷(年)的第1期开始。8.2期刊文章的正文部分,其字号不宜小于汉字5号字;参照GB/T18358的规定,供少年儿童阅读的期刊应不小于汉字5号字。8.3期刊的页码,应用阿拉伯数字将全卷(年)各期的正文部分依序连续编码,也可每期从第1页开始单独编码。8.4在正文部分如有图版和折页,应作为正文的一部分一起编排页码。广告或有不属于正文的其他内容,并能独立成张、可以在期刊合订成卷时剔除者,应另编页码,不得与正文页码混同。8.5封一、封二不应编入期刊的连续页码。封三和封四,如连续刊登正文,应编入期刊的连续页码;如系空白页或只刊载广告和其他非正文内容,则不编入期刊的连续页码。8.6期刊页码的标志,应置于各页的固定位置。若需变更,宜从新一卷(年)的第1期开始。9文章编排9.1期刊正文部分各篇文章的编排格式,力求统一。分栏目编排的期刊,同一栏目内各篇文章的编排格式,力求统一。9.2正文部分应根据需要在页眉或其他适当位置标志便于迅速识别的下列项目:a)刊名(外文并列刊名可缩写);b)出版年、卷号、期号;c)第一著者或全部著者和文章题名。9.3每篇文章应列出全部著者姓名及其所在单位、通信联络方式(必要时)。著者姓名一般列于文章题名下方,对于简讯、补白等短文可列于文末。9.4每篇文章一般应按其连续页码顺序排印,如确有必要转页,应在中断处注明“下转第×页”,在接续部分之前注明“上接第×页”。一般不应逆转。9.5凡分期连载的文章应在每期刊出部分的题名后加注续次号,如“续前”,或“续1”等,除最后一次外,每次刊出部分的文末注明“待续”,最后一次的文末注明“续完”。9.6期刊文章如附有摘要,应参照GB/T6447的规定编排。9.7译文应注明译者姓名、翻译方式(如全译、节译、摘译、编译等)、原著者姓名、原文出处。如译文是转译自另一种译文,还应注明中间译文出处。9.8期刊文章如有参考文献,应按照GB/T7714的规定著录。10版权标志10.1期刊每期在封四下方或其他固定位置登载版权标志,内容应包括:a)刊名;b)刊期;c)创刊年份;d)卷号(或年份)和期号;e)出版日期;f)主管者;g)主办者;h)承办者或协办者(必要时);i)总编辑(主编)姓名;j)编辑者及其地址;k)出版者及其地址;1)印刷者;m)发行者;n)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o)增刊批准号(必要时);p)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和商标注册号(必要时);q)定价(必要时)。10.2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出版发行的期刊,其版权标志应采用相应的文字。11总目次和索引11.1期刊可按需要在每卷(年)卷(年)终编印总目次,供全卷(或全年)合订成册时装订在卷首。11.2期刊可按需要在每卷(年)卷(年)终编印索引。索引可以有主题索引、著者索引和关键词索引等。11.2.1主题索引:以文献主题或主题因素为标目、提供内容检索途径的索引。索引款目一般按照主题标目的字顺排列,例如商品名索引、动植物索引、矿物索引等。主题索引的著录项目是:每篇文章的题名、全部著者姓名、期号、起始页码或起止页玛。11.2.2著者索引:按文献著者姓名字顺排列的、提供著者检索途径的索引。著者索引包括个人著者索引和团体著者索引。著者索引的著录项目是:全部著者姓名、题名、期号、起始页码或起止页码。11.2.3关键词索引:以文献题名或文献中的关键词为标目的索引。关键词索引的著录项目是:词名、期号、所在页码。11.3期刊的总目次和索引另编页码,不与正文部分混同连续编页码,并应从单页起排。12增刊12.1期刊可出版增刊。增刊应单独编序号。一卷(年)内若只出版1期增刊,其序号为“增刊1”。增刊不应跨卷(年)编序号。12.2“增刊×”字样应排印在封一、目次页版头、页眉和版权标志块等位置。12.3增刊可编入总目次和索引。13特殊情形13.1如将一种期刊分开成多种期刊,且都不保留原有刊名,视为创办多种新刊,均应从第1卷开始;如原刊名为分刊后的其中一期刊所用,应延续原卷次。13.2如几种期刊合并成为一种期刊而不保留其中任何一种的原有刊名,视为创办新刊,应从第1卷开始;如保留其中某一刊名,应延续该刊的卷次。13.313.1、13.2中提及的变更,以及刊名或刊期的变更,均应在变更前1期或若干期明确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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