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及中央、市委和区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本次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三、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采用等额方式选举。应选书记1名,候选人1名,副书记1名,候选人1名。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五、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只限于中国共产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六、进行选举时,实到会的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七、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选票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印制,并加盖党支部印章。八、选举人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不赞成的可以另选他人,赞成和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左边的空格内划一个“○”;不赞成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左边的空格内划一个“×”;不划任何符号为弃权。如另选他人,可在划“×”的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九、选举人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十、选举设监票人1名。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产生,经支部委员会通过后,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设计票人2名,由党支部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十一、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不能填写选票的党员,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党员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十二、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由计票人清点选票张数,并将清点结果报告监票人。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十三、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进行重新选举,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十四、计票完毕,由监票人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宣布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十五、本选举办法经党支部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十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党支部提出建议并经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