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述商事关系的特点及其与民事关系的异同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1.商事法律关系是特定平等主体间的关系。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的或以营利为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是内容特定的法律关系。4.优先适用商法规范调整。二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2、客体不同。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3、内容不同。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相同点:他们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中主体双方都有契约自由,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