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辩论赛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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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由有以下几点: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2.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3.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是对人权的保护。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反二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第一: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花儿美吗?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河山美吗?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蓝天美吗?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自由辩论或攻辩正首先,就如对方辩友所说的,生存是人的权利.那么,请问,死亡是不是人的权利?反二-我们是不能选择出生的!即然我们不能选择出生,那我们选择死亡的权利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正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生存是不是人的权利~?反生存当然是人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轻意剥夺人的生存权!所以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正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不对?反其实对方辩友,我们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权的。但是权力并不都是相对化的,有生存权并不代表你就有选择死亡的权力。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弃治疗”?正二--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包括的生存和死亡其二,放弃治疗是对没有挽救生命希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反1那我想请问了,国家对于放弃治疗的一系列标准当中为什么就恰恰没有“以病人个人意愿为准”这一说法呢?正二对方辩友,你只是在告诉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对安乐死合法化啊可是我们说的是应不应该实然和应然可不要混淆哦请问,如果没有治愈的希望,为何不能安乐死?反二-对方辩友!难道死才唯一的方法吗?请问对方;安乐死有弊端吗?正二-哈,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安乐死的对象是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相信对方也认同这一前提死亡是唯一的结果的时候,所以我们才要好好死任何事物都有弊端啊我们恰恰正是把垂危病人的生死弊端减少到就低反二对方请正面回答!安乐死有弊端吗?如果有?何在?正方我已经回答了有弊端但是弊端小于治疗不了又死不了反二-那请问安乐死合法化了是不是让它的弊端保留了下来呢?正二-对方何苦纠缠于他有弊端呢?我方已经很大方的承认了有是否应该比是弊大利大的问题请问,医疗费对家庭是负担吗?反二-看来对方辩友对医疗费感兴趣是吗!如果说你的亲人病了,你不想着怎么为他治病,却为了医疗费在精打细算!对方辩友无非是在为一些伪孝子提出一种辩护嘛!正--这并不是辩护,其实我们知道孝故可贵,可是经济状况,家庭生存更是可贵.当病人看到生的希望,为了不添负担,理智的选择死亡又有何不可呢?反二-对方辩友!安乐死它不是进超市买东西!你买不起在收银台还能退回去,如果你有太上老君的“九转还魂丹”安乐死可以实行了嘛!正二-我只是问医疗费是负担么?请对方不要扣我帽子哦请问孝子就是枉顾亲人的意见吗?还是我们说的病人的选择问题不知道眼睁睁看着别人痛苦就是孝顺?其二,我可以认为对方的意思是,只要我不后悔就可以安乐死吗?那我不后悔诶!!!反二那请对方辩友!如果他选错了,他还有办法挽回吗?正--我们提到安乐死是有特定的严格程序的,当然不是像超市买东西那么随便,请对方辩友明确对方辩友在立论中说到: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那么我想请问海子是怎么死的?反二-他是自杀的!但自杀是反人道的!难道说对方辩友你要提倡自杀吗?正二--自杀是反教义的可是恰恰对方说到人道的问题,我们喊感兴趣你连我对自己的选择都不尊重的我才要感叹:你真不人道反二-地藏菩萨对方辩友!如果你要选择自杀!我还还给你提供各种自杀的条件!这才是真正的不人道!正二--貌似美国在维和的宣言这不给那不给的,就你对,我是白痴是吧反三对方辩友是在发表自己IQ低的宣言吗?我不是很明白正二--我到是觉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IQ很低耶~不知道是否可以用来论证那些因为别人选择死亡的权利都剥夺的人身上呢?反三我们不是剥夺死亡的权利,,我们也不能剥夺可是协助死亡是很不好的,也不能被认同,更不能让之合法化反三从人自身来看,人不仅要实现自我价值,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价值。康德指出的那样:“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因为自身的痛苦而轻易结束生命根本就是一种逃避的行为,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人终有一死,我们是不是因为终将死亡,就消磨生命,甚至让死亡提前到来?请问,这样的生存有何意义?希腊学者依比秋鲁说:死不是死者的不幸!而是生者的不幸!安乐死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可它所代表的是一种因为不能忍受痛苦,就放弃自己社会责任和义务的逃避现象。我们怎么能让之合法化?赞成安乐死合法化,是因为那些自己选者要安乐死的人自己都觉得活著比死去更痛苦。我们暂且不说,医生的职责是否允许病人安乐死,因为这一点,我方一辩早已在立论中强调过了,从社会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实际上是让社会赞成安乐死,让社会来帮助自损,帮助自杀,社会赋予人们安乐死的权利,是否告诉我们:“社会赋予我们自杀的权利。”这样的社会是一个真正尊重人权,人道的社会吗?况且目前的司法水平也不足以保证安乐死合法化实现,因为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未足够严密,对各种权利的保护依然是存在诸多漏洞,在这情况下安乐死合法化就会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使许多非法杀人行为合法化。综合上所述,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们不能干涉人自身选择生命的权利,但是也没有帮助他们剥夺自身生命的义务。正今天的题目是,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首先,我们必须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什么。立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们的正当权利。那么,在包括对方辩友在内的所有人都承认了生存是人的正当权利时,我们就不明白,为什么对方辩友要否认,死亡也是人的正当权利呢?权利和义务不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当人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存权时,有谁有权利阻止?也就是说,人的死亡权和生存权是对等的。人有权选择死亡。将人安乐死的权利合法化是对人权的尊重。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在试图将同意自己亲属选择安乐死人冠上不孝的罪名。但是,即使先不说他们没有不同意的权利,退一万步说,他们即使有不同意的权利,但当他们的亲属面临着病痛的折磨而又明知无法救治时,他们应该为了全自己的孝名而让自己的亲人在痛苦中煎熬吗?他们于心何忍?让亲人相对舒适的解脱不好吗?不该吗?难道就该为了所谓的医学的研究发展让自己亲人在病痛中苦苦挣扎?为了所谓表面的孝道为了世俗无谓的孝的虚名让自己的亲人死得痛苦不堪?反对让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你们与心何忍啊最后,再次强调,安乐死不是他人强加在病人身上的,而是病人在忍受不了病痛后,在明知救治无方后的自己作出的决定。是病人对自己的生命做出的自主的选择。因此,立法保护人们安乐死的权利是对人权的最高尊重。所以,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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