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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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文件江苏省卫生厅苏编办发〔2009〕7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现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障城乡居民健康为中心,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二)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三)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四)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内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五)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二、机构设置(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或功能转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资质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XX区XX)(街道名称或社区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再兼挂其他医疗机构牌子。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组成,逐步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或按3000-5000人口设立一所村卫生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乡村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乡镇卫生院实行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县(市)XX(乡镇名称)卫生院”或“XX县(市)XX(乡镇名称)中心卫生院”。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乡村医疗机构,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对其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政府给予合理补助。三、工作职责(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2、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3、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4、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5、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6、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职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乡镇一般卫生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本级政府实施农村卫生工作。2、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3、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干预控制工作。4、落实免疫规划,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5、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收集与报告。6、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疗护理,做好急诊抢救和转诊工作。7、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8、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9、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10、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四、编制配备(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不核定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首先在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核定。原则上每万常住人口配备11-15名人员编制。具备条件的县(市)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此标准基础上可作适当浮动,但每万常住人口最高不超18名。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按每万常住人口1.5-2.0名的比例配备。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选派医技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新进后勤人员不使用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中心卫生院副院长最多不超过3名。五、机构编制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审核意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并报省、市编办备案。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总量,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范围内,按规定合理配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或国家规定的技术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对不符合准入或报考国家卫生资格条件的新进人员,不得办理进编和聘用手续,不得超编进人。人员聘用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和分类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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