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基本规定4主厂房采暖与通风4.1采暖4.2通风4.3真空清扫5主厂房空气调节5.1一般规定5.2空调机房布置5.3防火排烟6电气建筑6.1主控制室及网络控制室6.2蓄电池室6.3通信室6.4变压器室6.5厂用配电装置室6.6出线小室6.7电抗器室6.8母线室及母线桥6.9油断路器室6.10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6.11电动机6.12电除尘器室6.13不停电电源室6.14电梯机房6.1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6.16柴油发电机室6.17励磁机盘室6.18电气试验室7运煤建筑7.1采暖7.2通风与空调7.3除尘7.4解冻室8化学建筑8.1化学水处理室8.2油处理室8.3制氢站8.4制氧站8.5乙炔站8.6试验室、化验室、汽水取样间8.7凝结水精处理间8.8循环水处理建筑9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9.1灰渣泵房9.2油泵房、空压机室、启动锅炉房9.3水工建筑9.4各种库房9.5修配建筑9.6试验类建筑10加热站与制冷站10.1热负荷10.2加热站10.3制冷站11室外管网11.1热水管网11.2冷水管网11.3蒸汽管网11.4管网布置及敷设11.5管材、连接及保温(保冷)11.6热补偿及强度计算11.7直埋管敷设12仪表与控制12.1一般规定12.2加热站12.3制冷站12.4集中空调系统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力发电厂各房间空气参数附录B(规范性附录)火力发电厂各建筑物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附录C(资料性附录)运煤皮带(TD75)转运站机械除尘器抽风量附录D(资料性附录)碎煤机机械除尘抽风量附录E(资料性附录)原煤斗机械除尘抽风量附录F(资料性附录)各类湿式除尘器耗水量参考指标附录G(资料性附录)脉冲喷吹袋式除尘器压缩空气耗量附录H(资料性附录)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估算方法附录I(规范性附录)厂区架空供热管道与建(构)筑物、交通线路、架空导线之间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附录J(规范性附录)管沟敷设供热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交叉净距附录K(规范性附录)直埋敷设供热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交叉净距附录L(资料性附录)名词解释条文说明前言电力行业标准DL/T5035—1994《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加快电力建设,提高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水平和标准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电力改革的深入和技术进步,对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1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1]44号文)的安排,对DL/T5035—1994《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进行修订,并更名为《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本次修订执行了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结合我国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推广了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面成熟的经验、新技术、新产品,以促进该专业的技术进步和规范设计的标准化。本次修订增加了如下内容:锅炉房真空清扫、制冷站、冷水管网、直埋管敷设和仪表与控制等章节,对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补充和调整,并增加了三个附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I、附录J、附录K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L都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5035—1994。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中南电力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华北电力设计院,西南电力设计院和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慧、孙相军、石会群、李晓建、谢网度、曹健、鞠红、陈进、申宏、解志玲、李静海(按所负责的章节先后为序)。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1范范范范围围围围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容量为125MW~600MW级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和50MW级及以上的供热式机组的火力发电厂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工程的设计。其他容量等级机组的火力发电厂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执行。2引用引用引用引用标标标标准准准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T8175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T15586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50041—1992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6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CJJ/T81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JGJ100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基本基本基本基本规规规规定定定定3.0.1日平均温度稳定不大于5℃的日数,累年平均不小于90d的地区,规定为采暖地区。位于采暖地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应设计集中采暖。3.0.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规定为采暖过渡地区:1日平均温度稳定不大于5℃的日数,累年平均为60d~89d;2日平均温度稳定不大于5℃的日数,累年平均为45d~59d,同时,累年最冷月相对湿度不小于75%,且冬季日照率累年平均不大于25%。位于采暖过渡地区的某些生产厂房和某些辅助建筑物,宜设计集中采暖。3.0.3当生产性建筑根据工艺要求确需设置采暖时,非采暖地区可设置采暖。3.0.4火力发电厂各房间空气参数见附录A。3.0.5室外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计算参数的选用,见GBJ19。在设计冬季通风时,需补偿局部排风的热风系统,室外进风温度应采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3.0.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宜设置热空气幕:1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主厂房、办公楼、翻车机室、卸煤沟等建筑,对经常开启的外门,且不设门斗和前室时;2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及其以外的上述建筑,当生产或使用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时,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热空气幕合理时。3.0.7设置采暖的主要建筑物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见附录B。3.0.8高温高压和超高压火力发电厂的采暖热媒宜采用热水;不宜直接采用汽轮机抽汽作为较大采暖系统的热媒。3.0.9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火力发电厂,当采用单台汽轮机抽汽作为采暖系统热源时,应设备用汽源。3.0.10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条件确定,并应优先采用深井水或其他天然冷源。3.0.11空气调节系统的冷却水源应根据全厂可用冷却水源的水质及供水条件确定。当工业水或工业循环水供水条件和水质符合要求,且水源能够保证连续供给时,应优先作为冷却水源。3.0.12空气调节系统及装置的设置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生产实际需要确定。3.0.13对散热量和散湿量较大的车间,其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3.0.13的要求。表表表表3.0.13夏季夏季夏季夏季车间车间车间车间作作作作业业业业地地地地带带带带空空空空气气气气温温温温度的要求度的要求度的要求度的要求3.0.14电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1对有可能放散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2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3对有防爆要求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型且应直联。事故风机可兼作夏季通风用。3.0.15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3.0.15所列温度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过表3.0.15的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局部降温措施。3.0.16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按GB50229及国家其他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排烟设施,并考虑与消防控制中心的联动控制。3.0.17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按GBJ87和GB3096的规定执行。车间作业地带的特征车间作业地带空气温度散热量Q<23W/m3不超过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散热量23W/m3≤Q≤116W/m3不超过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5℃散热量Q>116W/m3不超过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7℃注: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表表表表3.0.15车间车间车间车间内内内内工作地工作地工作地工作地点点点点的夏季空的夏季空的夏季空的夏季空气气气气温温温温度度度度规规规规定定定定℃℃℃℃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3242526272829~32≥33允许温升1098765432工作地点温度≤323232~3535注1: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升可加大1℃~2℃。注2: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的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3.0.18散热器采暖系统的干管和热风采暖系统的干管,应在采暖入口处分开敷设。3.0.19暖风机的送风温度不应低于35℃,不宜高于55℃。暖风机出风口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2.2m。3.0.20输送、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采暖。3.0.21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及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通风和空调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接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3.0.22通风、空调、加热站和制冷站系统,应在便于操作、观察和不易碰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3.0.23在风沙较大的地区,通风系统应考虑防风沙措施;在粉尘较大的地区,通风系统应考虑防尘措施。3.0.24电气建筑物通风系统的进、排风口上,应加设防止异物进入的设施。3.0.25在严寒及寒冷地区,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新风进风口宜考虑防寒措施。3.0.26采暖系统热力入口处的供回水干管上应设流量调节装置、温度计和压力表,热网与热用户直接连接的较大用户的回水管上宜设置除污器。3.0.27风机、空调机和水泵的进出口宜采用挠性接头与管道连接。4主主主主厂厂厂厂房采暖房采暖房采暖房采暖与与与与通通通通风风风风4.1采暖4.1.1主厂房采暖计算时不考虑设备散热量。4.1.2主厂房采暖热负荷的计算,应包括下列两项:1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计算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按5℃计算。2附加耗热量。1)高度附加耗热量,可按基本耗热量的15%计算;2)冷风渗透附加耗热量,可按基本耗热量的50%计算。4.1.3锅炉送风机设置室内吸风口时,冬季应限制室内吸风量。冬季室内吸风量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4.1.4主厂房可采用散热器、暖风机、辐射板等采暖系统。4.1.5主厂房采暖系统的散热器选型应考虑以下因素:散热量、运行节能、承压能力、耐腐蚀、寿命和是否便于清扫。4.2通风4.2.1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方式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锅炉房及汽机房应设置通风天窗,并应根据需要采用避风天窗。当采用除氧间高侧窗或其他排风措施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可不设汽机房通风天窗。4.2.2主厂房通风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1汽机房——考虑同时排出余热量和余湿量;2锅炉房——只考虑排出余热量;3主厂房余热量的确定,不考虑太阳辐射热。4.2.3主厂房自然通风计算,应仅考虑热压作用。进、排风窗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在进行气流组织和风量分配时,应充分利用底层、夹层和运转层的第一排窗进风。在确定通风窗面积时,仅计算可开启部分的外窗面积。4.2.4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