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公司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条会计机构设置公司总部设财务部,各分、子公司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与出纳,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直接受公司领导与监督。第三条会计机构职责(一)公司会计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及执行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2、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公司财务预算;3、负责公司资金的计划、资金的融资及运用的管理工作;4、负责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出具财务分析报告;-1-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财务工作;6、负责维护财务纪律、加强财务监督,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二)分、子公司会计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对分、子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2、负责对分、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管理工作;3、负责分、子公司应收款、存货的管理,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款、定期盘点库存;4、负责按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出分、子公司财务报表、销售情况表、应收帐款变动及帐龄分析表、期末存货表,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5、接受公司检查与监督,并对公司负责。第四条岗位责任制设置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以提高会计效率、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岗位设置必须做到职责分明,互相协作、相互监督,确保财务核算工作的完成。同时按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要求,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相互审核制度,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财务机构每年对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由专人保管。会计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执行公司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年限妥善保管会-2-计档案资料。第六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以不断更新、补充、拓展、提高业务知识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务队伍而努力。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财务预算的编制(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由财务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实施。预算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产品成本预算、费用预算、资金预算等。(二)销售预算根据产品销量、单价、销售收入确定。销量是根据市场预测、销售合同及公司的生产能力确定;单价通过对市场的价格分析决策确定;销售收入是两者的乘积。销售预算由公司销售部门编制。(三)生产预算是在销售预算的基础上编制,主要内容有销售量、期初期末存货、生产量。生产预算由生产部门编制。(四)产品成本预算是以生产预算为基础编制,成本预算由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组成。产品成本预算由公司财务部编制。(五)费用预算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预算。-3-管理费用预算以过去的实际开支为基础,按预算期可预见的变化进行调整;销售费用预算以销售预算为基础,根据对过去的销售费用的分析,考察过去销售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效果,分析销售收入、销售利润、销售费用的关系,力求实现销售费用的最佳使用。财务费用预算根据公司融资计划得出。费用预算由财务部编制。(六)资金预算即现金预算由四部分组成:现金收入、现金的结余或不足、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现金收入预算根据公司的销售货款回笼政策、进度及资金的筹集情况确定;根据公司投资、生产情况来确定融资的规模时间。资金预算由财务部编制。(七)公司财务部在各部门预算基础上,汇总编制公司的年度预算。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八)财务部将董事会通过的预算分解下达于各部门执行。第八条预算的执行与控制(一)公司预算按归口管理部门、费用发生部门层层分解目标到位,责任到人。(二)各部门、各分公司严格按预算执行,财务部按预算审核控制。对超预算支出及临时支出(超过财务计划10%的项目)报董事会批准。(三)由运营管理部对预算执行情况不定期检查。每季度由财务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并由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根据季度执行情况对预算指标进行必要调整。第九条预算的分析与考核-4-(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应按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预算执行与预算目标之间的差异找出原因,提出对策,以确保公司预算目标的完成。(二)每年由财务负责人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公司董事会。(三)公司年度预算完成情况作为各部门、各分公司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第四章对外借款管理第十条对外借款必须要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对外借款必须根据章程经董事会批准,贷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批准的用途使用。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将借款转借其他单位使用。第十三条财务部根据资金需要选择必要的信贷品种以最大限度降低资金成本。第十四条为加强对借款的管理,除设置相应的明细账与总账外,还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备查帐,登记贷款种类、贷款的取保日期、贷款归还期限、贷款利率及归还本金等情况,并及时跟踪,以便掌握资金需求,合理调配资金。第五章对外提供担保的管理-5-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二)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尽可能降低因担保引起的财务损失。(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只限于与公司有互为提供银行借款担保协议和行为的企业。第十七条公司要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不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的30%。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申请互为担保企业的申请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6-资金预算,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并向董事会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互为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1、公司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对外担保情况;2、互保企业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借款担保的金额、期限;3、互保企业的权利机构所作出的互为担保的书面决议;4、其他有关借款担保事项。第十九条对外担保的审批(一)公司领导班子对有关担保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二)公司对外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相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第二十一条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一)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7-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定期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六章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的45天内确定年内相关关联交易数量、金额,由财务部牵头营销管理部、生产管理部、采购部,以上年度相关采购、销售情况及本年度生产、销售计划为基础测算本年度关联采购、销售的相关数据。第二十六条本年度关联交易数据测算后报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初审。第二十七条公司领导班子通过后将本年度拟实施的关联交易书面向董事会做出报告。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交易公允性的独立意见后,按权限确定由董事会或是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第二十九条在拟实施的年度关联交易议案由相关决策部门-8-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第三十条公司严格按通过的关联交易议案以月、季度同关联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必须列明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及产品质量标准、交货方式地点、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第三十一条对于向关联企业进行采购的行为,本公司的预付货款按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对于向关联企业进行销售的行为,本公司的应收帐款按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第三十二条财务部每月应将与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报公司领导班子。第七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三十三条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四条募集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一)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透明。(二)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9-(三)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二)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需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三)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准挪做他用,也不允许被任何公司股东挪用或占用。(四)公司成立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募股资金项目的计划与实施,该机构由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该机构成员由董事会提名。(五)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格按照经董事会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审批。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与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相符,负责募股资金项目实施的专门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按正常手续审-10-核后予以付款。(六)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七)非经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期货交易,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八)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第三十六条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一)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负责募股资金项目实施的专门机构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二)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三)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原定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