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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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12月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cf——风压系数CL——逐时冷负荷c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cr——热压系数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g——工作地点的宽度d——含湿量do——送风口的直径ds——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E——东;东风F,f——面积Fo——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Fj——进风口面积Fp——排风口面积G——通风量Gj——进风量Gp——排风量g——重力加速度H——高度;水平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hj——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p——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z——中和界标高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p——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气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m1,m2,m3——系数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n——电动机轴功率△P——系统总压力损失△P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f——辐射散热量Ro——围护结构传热阻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Rj——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s——净距to——送风口的出口温度td——屋顶下的温度tg——工作地点温度t1——露点温度t1p——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tmax——累年极端最高温度tn,tn′——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tnp——室内平均温度tp——排风温度tp·min——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trp——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tsh——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s·max——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s·rp——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w——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twk——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twl——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tw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tzp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tz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H温度梯度△t1s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ty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vo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j—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ξr—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np——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ρp——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i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自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火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气流组织第五节空气处理第六章制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力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自动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八章消声与隔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注:①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②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作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三、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更衣室23℃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办公用室16~18℃食堂14℃盥洗室、厕所12℃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第2·1·3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18~22℃相对湿度应采用40~60%风速不应大于0.2m/s注:使用条件无特殊要求时,室内相对湿度可不受限制。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工作区的风速,不宜大于0.3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夏季工作地点温度(℃)表2.1.4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28℃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0.5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条文中的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第2·2·6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注:统计干湿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tsh=twp+β△tr(2·2·10—1)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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