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关于印发《井下管路安装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井下压风、供水、排水、注浆、注氮管路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确保井下管路系统满足矿井生产要求,提高管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根据矿现行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望遵照执行。东滩煤矿井下管路安装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井下压风、供水、排水、注浆、注氮管路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确保井下管路系统满足矿井生产要求,提高管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根据矿现行的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从副井下井口、西翼注浆平台、西(北)风井至采(掘)工作面提斜上车场顺槽直巷口向里5米处的压风、供水(洒水)、排水、注浆(注氮)管路安装工程,由机电科进行吊挂标准设计,机电安装工区进行安装,经组织验收后,压风、供水(洒水)交机电安装工区进行管理,注浆、注氮管路交通防工区管理。第三条:从采(掘)工作面提斜上车场顺槽直巷口至工作面迎头的压风、供水(洒水)、排水、注浆(注氮)管路安装工程,按照管路标准设计,编入掘进施工规程措施之中,由掘进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企管科组织验收后,交付下一使用单位进行管理;无施工单位时,交付通防工区进行管理;直至交付采煤区(队)管理。第四条:从副井下井口、西翼注浆平台、西(北)风井至采(掘)工作面提斜上车场顺槽直巷口向里5米的压风、供水(洒水)、排水、注浆(注氮)管路改造、标准化,由机电安装工区负责。第五条:采煤工作面生产前的管路改造、标准化由通防工区—3——4—负责;采煤工作面生产期间的供水、压风、排水管路由采煤区(队)负责;注浆(注氮)管路由通防工区负责;工作面封面时的各种防灭火管路安装,由通防工区负责,应急时,机电安装工区积极配合。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时,管路、附件由采煤区(队)进行回收。第七条:矿井下管路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八条:机电科为井下管材及附件计划、消耗控制、吊挂标准设计等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业务科室提供的管路接续方案工程中的管路走向、流量、压力、安装高度等参数,确定井下管路吊挂安装标准;负责机电安装工区管路安装工程吊挂方案设计、安装验收、监督检查的业务管理;对分管部门(单位)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落实执行情况具有监督的权利。(一)根据矿井开拓设计及生产接续安排,超前进行管材型号选取及申报购置计划。(二)根据技术科、通防办、地测科等科室提供的管路设计资料(管路走向、流量、压力、安装高度等),会同提供资料的单位,现场确定管路吊挂标准设计,并组织会审;设计方案最终由各分管副总审核(压风、供水管路由机电副总负责;注浆、注氮管路由通防副总负责;排水管路由地测防治水副总负责),重大管路系统改造、矿井开拓及新采区的管路吊挂设计方案最终由总工程师审核。(三)负责机电安装工区管路安装工程的管材计划审批;组织管材及管接头加工及质量验收。(四)牵头组织机电安装工区安装的压风、供水(洒水)管路工程验收工作。第九条:技术科为矿井开拓及新采区开拓准备巷道内的压风、供水(洒水)管路的业务主管部门。(一)根据设计院的设计方案,向机电科提供矿井开拓及新采区开拓准备巷道内的管路走向、流量、压力、安装高度、使用要求等,作为机电科管路安装吊挂方案的设计依据。(二)根据管路吊挂设计标准,负责牵头组织采(掘)工作面及顺槽管路安装规程措施的审查,严格把关,并对措施的审批负责。(三)管路安装时,负责管路托管梁孔或吊挂锚杆施工的协调、安排工作。第十条:通防办为矿井注浆、注氮管路的业务主管部门。(一)向机电科提供管路接续时的走向、流量、压力、安装高度等参数,作为机电科管路安装吊挂方案的设计依据。(二)牵头组织机电安装工区注浆、注氮管路安装后的工程验收工作。(三)牵头组织通防工区管路安装后的工程验收工作。第十一条:地测科为矿井防治水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一)根据地质预测、预报及探放水情况,向井下排水管路—5——6—施工单位提供排水地点的落差、最大涌水量、管路走向等,由机电科根据以上内容选取、办理排水设备及配套开关发放等事宜。(二)牵头组织防治水工程中,相关排水管路及排水设备安装后的工程验收工作。第十二条:企管科为矿井采(掘)工作面及顺槽管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组织交接的业务主管部门。(一)牵头组织掘进(综掘)区队管路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验收完毕后交下一施工单位,无施工单位进入时或施工单位进入时间在一周以内的,交通防工区管理,直至采煤区(队)进入,交付采煤区(队)管理。(二)及时查处井下管路“跑、冒、滴、漏”现象,并通报处理。第十三条:工资科为矿井井下管路安装工程量核算部门。参与矿井下管路安装后的工程验收工作,并作为结算依据。第十四条:市场办为矿井井下管路、附件等材料供应、发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管材、附件申请计划进行购置及进矿验收,并对管材、附件进货质量、数量负责;负责管材、附件统一发放;负责办理相关附件委托加工手续,每批委托加工的吊挂装置构件验收时,应有加工方提供的应力测试报告(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第十五条:机电安装工区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管路安装、改造、标准化及管材加工、附件设计加工、管路周转,以及分管范围内的管路日常管理等工作。(一)负责矿井主要大巷、岩集巷道内及采(掘)工作面提斜上、下车场的所有管路工程安装、改造及标准化工作。(二)在进入采(掘)工作面提斜上、下车场的合适位置分别安装管路闸阀。(三)根据矿井下管路接续设计,提前进行管路附件选型、计划,统一上报汇总到机电科。(四)根据管路吊挂方式,负责吊挂装置构件的设计加工或委托加工,并按照设计进行验收。(五)负责新管材入井前地面加工工作,并对加工质量负责。(六)根据井下管路安装单位提供的过道、弯头、三通等图纸及相关申请,负责加工制作、办理管路附件的发放等事宜,并登记建账,严格控制附件消耗。(七)按照通防办签批的水质过滤器及管理牌板手续,为安装需用单位办理发放。(八)根据井下管路安装单位申请,为井下管路安装单位提供管路及管路附件,并负责管路装封车;与使用单位办理好申请、发放、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及台帐。(九)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压风、供水管路的固定、运行情况,每周检查一次,并留存检查记录,及时处理管路隐患,确保管路固定、运行安全可靠;负责防灭火期间,分管范围内的注浆(注氮)管路的巡查及隐患处理。(十)定期(多雨季节每天一次,其余时间每周二次)对井—7——8—下压风管路油水分离器进行放水、放油,保持压风清洁。(十一)负责井下整形硐室内各类管路的整理、周转、发放;建立统计台帐。(十二)每季度对井下分管范围内的管路存放情况统计一次,及时回收、周转使用。(十三)根据矿领导的安排,完成其他应急抢险工作。第十六条:通防工区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应急排水、防灭火管路安装、改造、标准化及日常管理工作。(一)根据地测科提供的探放水及排水设计方案,负责工作面及两顺槽应急排水管路、排水设备设施的安装工作。(二)根据防灭火设计方案及管路标准,负责工作面及两顺槽防灭火所需管路安装工作。(三)负责井下顺槽巷道内无人施工时的管路检查、维护、管理。(四)对分管范围内的管路系统每周检查一次,及时处理管路隐患,并作好记录。(五)工作面及两顺槽防灭火注浆、注氮期间,负责对注浆、注氮沿途管路系统进行巡查及隐患处理。第十七条:采(掘)各区队负责所辖工作区域内的管路(附件)安装、回收及日常管理工作。(一)普掘(巷修)工区按照矿制定的管路安装标准,负责施工区域内压风、供水、排水管路的安装及维护工作。(二)综掘工区按照矿制定的管路安装标准,在掘进期间,负责工作面两顺槽压风、供水、注浆(注氮)、排水管路的安装及维护工作。(三)采煤区(队)负责采煤工作面及两顺槽内压风、供水、排水管路及附件的日常检查、维护及管理工作。(四)普掘、综掘、巷修工区在各掘进巷道内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水质过滤器及管理牌板。在工作面开门点20~50米范围的进水管路上,安设不低于120目的水质过滤器,注明水质过滤器的型号、目数、压力、流量、原理、作用等内容。在距迎头300米范围内的供水管路上安装压力表。(五)普掘、综掘、巷修工区施工完毕后,水质过滤器经通防办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无使用单位时,交通防工区负责维护管理;上述单位应每旬对水质过滤器进行清理维护一次,并作好记录。(六)采煤工作面生产时的水质过滤器由生产单位维护管理。(七)采煤区(队)负责各自工作面的管路及附件回收工作,管路由运搬工区负责转运到井下整形硐室;管路附件集中回收存放,每月一次交付机电安装工区。(八)普掘、巷修、综掘及其它单位负责各自施工地点的剩余闲置管路及附件回收工作。(九)工作面撤除完毕后,两顺槽内的压风、供水、排水、注浆、注氮管路,根据矿领导或业务科室的安排,由最后施工环节单位负责回收。第十八条:运搬工区负责矿井下管材及附件运输工作;管材—9——10—及附件运输前后,应与委托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九条:皮带工区负责所管辖皮带巷内分支供水管路的日常检查、维护及管理工作。(一)负责供水管路支阀的维护、更换及供水管路支阀所配备消防胶管的安装和维护。(二)负责所管辖皮带巷内的水质过滤器维护管理。(三)负责皮带巷内分支供水管路一般漏水的处理(不含管路更换等)。(四)每天对所辖皮带巷分支供水管路检查一次,及时处理管路隐患,并做好记录。第三章管路交接验收第二十条:井下管路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机电科:组织机电安装工区施工的压风、供水管路工程的验收;通防办:组织注浆(注氮)管路工程及通防工区施工的管路工程的验收;地测科:组织各巷道内排水管路工程的验收。企管科:组织掘进(综掘)区队施工的管路工程的验收,每月进行一次安装质量验收,从严把关、考核。第二十一条:管路验收工作应在管路正常承压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二条:管路验收按照管路设计安装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第二十三条:管路安装工程验收,必须满足管路安装标准和有关要求,方可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应清点清楚管路及闸阀、支阀、管路标志牌等管路附件的数量。第二十四条:交接验收单位应如实填写管路工程验收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四章管路管理第二十五条:矿井所有管路按其职责范围及专业分工进行逐级负责;井下各生产科室有责任对井下管路固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井下管路使用安全可靠。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私自改、拆管路或改变管路用途,因工作需要或巷道内处理动压影响区段对管路进行改、拆时,应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改、拆,施工完毕后及时恢复管路原有用途,严禁巷道施工影响管路的吊挂强度。第二十七条: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范围内的管路、附件的锈蚀情况,定期进行防腐处理;锈蚀严重时应预以更换;第二十八条:严禁无计划停风(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非本责任范围内的管路闸阀、支阀;需要停止供风、供水工作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矿调度室、受影响单位及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九条:严禁采用井下各类管路或管路吊挂装置作为起吊设施;严禁擅自拆卸吊挂装置部件或构件。第三十条:在管路附近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11——12—的管路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因施工影响,需下落管路时,必须及时通知管路的责任单位,严禁私自下落管路。第三十一条:井下回收的管路及附件由运搬工区负责运送至井下整形硐室,进行管路周转复用,由机电安装工区建立周转台帐;损坏管路及需要升井修复的,由机电安装工区向运搬工区出具书面申请后,由井下整形硐室回收至地面。第三十二条:回收队负责对回收升井的废旧管路进行分类处理,由市场办组织机电科、机电安装工区等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有复用价值的管路,由机电安装工区回收复用,无复用价值的管路按程序报废处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不按井下管路安装标准或设计方案进行安装施工的,对管路安装单位罚款1000元。第三十四条:井下出现一次“跑、冒、滴、漏”现象,罚责任单位50元,并落实到管路维护单位或施工(使用)单位。第三十五条:不按要求安装闸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