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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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与完善杨裕宁李平盛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层价值就在于保护人权,保护人权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内在功能,笔者正是从这一高度出发,深入分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非法证据人权构建与完善随着世界各国人权保障制度的日益完善,在刑事侦查起诉及司法审判过程中也越来越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没有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适用规则等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和解释,相关的配套保护措施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导致非法取证行为在部分案件侦查中仍广泛使用;而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在很多情况下却被作为有效证据在案件审判中使用,这一情况的存在极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1、现有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并没有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执行。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公安机关是属于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是一种准行政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财政给付都是参照行政机关进行。这就使得在部分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阶段要受到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影响。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刑事侦查机关不得违法行使职权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案件证据,但对于非法证据是否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使用、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有多大、何种取证手段构成程序违法、违法取证的监督机关是谁等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3、传统观念上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言词证据的采集非常重视,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使得依口供定罪这一判案传统对以后的案件审理规则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其次,我国长期以来强调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则重视不足,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于人权保障是极为不利的,很容易使一些冤假错案滋生,也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4、司法资源有限性导致的问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稳定的发展环境,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在维护稳定的大的社会背景下,某些司法侦查机关过于强调案件的侦破率,甚至不惜借助非法证据使案件获得侦破,非法证据也因此变得“合法”。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1、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要建立健全有关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就证据调查的具体程序、调查主体资格、调查采用的方式方法等都要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公民的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最重要的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侦查阶段,如果不对侦查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的限定则很容易对公民的基本人权构成伤害。因此,我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应考虑完善当前宪法的有关规定,从国家基本法层面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突出国家对公民人权的重视。2、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督机制首先,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侦查机关提供的刑事诉讼证据,如果发现某些证据来源不合法,则有权对该证据的效力做出决断。要通过相关立法,在法律上确定法官的相应职权,并对法官判定证据效力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其次,要强化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监督,公正客观的程序是保证案件审理结果公正的重要条件。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遇到证据效力判定问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判定,客观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定,判定的依据要详细记录于案卷材料上,便于核查监督。3、加大违法取证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法取证侵犯社会、公民正当法益情节严重的,对违法的侦查执法人员要严加惩处。通过外在强制力的约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维护司法公正。法律监督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侦查监督机关要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发现公安机关或其他法定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时要立即介入调查,认真履行职责查明事实真相,依据法定程序对侦查取证情况做认真的核实。如果有关侦查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确实存在违法取证行为,检察院等监督部门要严格秉公执法,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决不姑息迁就侦查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4、完善司法体制要通过立法将检察院的侦察范围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范围作出具体区分,不能相互混淆,将检察院的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监督权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权作出明确的责任区分。公安机关依据检察机关的指令进行的证据调查行为,其责任应由检察机关承担。如果公安机关是履行自身职能而进行的刑事调查取证,其责任后果应由公安机关自行承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的职能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推进刑事诉讼侦查取证程序的客观公正进行,排除非法证据存在的空间。5、加强法治观念教育要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石。法治,要求人们遵照的唯一权威是法律,坚信法律至上。强调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用于社会的管理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任何渎职违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公民个人要树立法治观念,善于运用法律处理复杂关系、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侦查的公权力,既然是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在各种利益关系面前,如何能够坚持法律原则,依法办案,关系着司法的公正,也最终决定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参考文献1林喜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话语解魅与制度构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2张智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刘金友.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黄伟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个问题.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5李赫.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分析.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6期.杨裕宁男1982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李平盛男1982年10月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邮编:331700联系电话:1507099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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