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新旧版本比较金辉集团设计研发管理中心2012年6月5日(针对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GB50096-2011)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套内空间6.共用部分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9.条文说明目录规范修订的原因1、《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执行至今已有9年,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2、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3、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4、本次修订规范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新旧版本对比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增加的概念;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概念;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本次修订修改的条文;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条文。1总则停止使用的概念原总则由9条减为4条,关于住宅设计基本原则的大部分内容移入新增的第三章:“3基本规定”中。原总则中: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概念停止使用。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该划分方法停止使用。2术语增加的概念2.0.15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2.0.19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1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2.0.22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25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用房等。2.0.26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停止使用的概念原规范中:2.0.9标准层2.0.16吊柜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这些概念停止使用。3基本规定增加的条文3.0.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充足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静私密的声环境是住宅设计的重要任务。3.0.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对住宅功能、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延续传统的建设模式,我国的土地、能源、资源和环境都将难以承受。因此住宅设计要注意满足节能要求,并合理利用能源,各地住宅建设可根据当地能源条件,积极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系统与设备。增加的条文3.0.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形式的不断创新,对住宅结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条要求住宅设计在保证结构安全、可靠的同时,要满足建筑功能需求,使住宅更加安全、适用、耐久。3.0.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城市火灾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灾发生率显著增加。住宅设计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除防火之外,避震、防空、突发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满足。3.0.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修改的条文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原规范:城市规划)3.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新增)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新增)。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原规范“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调整为第四章)停止使用和增加的概念本次修编对“技术经济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1、停止使用三项指标: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原规范中与标准层面积相关的各种计算和指标不再使用。2、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划设计工作中经济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新的计算方法保证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不会产生数值偏差。修改的概念修改一项指标:原规范套型建筑面积(m²/套)新规范套型总建筑面积(m²/套)。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总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套型阳台面积原规范中“套型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比值。其中住宅楼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单元门厅和相应的交通空间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利用计算比值的计算方法:套型总建筑面积=通过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比值反算出的相应的套型建筑面积+套型阳台面积。增加的条文4.0.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本条规定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衔接,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折算方法。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与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定》的衔接,规定了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修改的条文4.0.2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原规范: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新规范明确了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一半计算。4.0.3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原规范: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规定将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加大了计算比值,将利用坡屋顶所获得的使用面积惠及全楼各套型,更好地体现公平性。同时,可以准确计算出参与公共面积分摊后的该套型总建筑面积。5套内空间停止使用的概念原规范条文: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表3.1.2套型分类新规范:取消住宅套型分类的概念。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²)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增加的条文5.1.2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5.6.7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增加的条文5.6.8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3、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5.8.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修改的条文5.2.1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9㎡;(原规范:10㎡)2、单人卧室为5㎡;(原规范:6㎡)5.2.2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原规范:12㎡)5.2.3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居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原规范:应)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新增)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修改的条文5.3.1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原规范: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修改的条文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位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原规范:3m²)5.4.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面器的为1.80m²;(原规范:2m²)2、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00m²;(原规范:2.5m²)3、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2.00m²;(新增)4、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1.80m²;(新增)修改的条文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新增)的上层。5.5.1住宅层高宜为2.80m。(原规范:普通住宅)5.6.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原规范:应)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原规范: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修改的条文5.6.4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原规范: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5.7.3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新增)。5.7.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原规范:扶手边)修改的条文5.8.4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新增)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5.8.5住宅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原规范: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修改的条文5.8.7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表5.8.7门洞最小尺寸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共用外门1.202.00户(套)门1.00(0.90)2.00起居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