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Outfit&usedstandardforlabourprotectionarticlesonconstructionsite(征求意见稿)JGJ×××-2007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年×月××日中国××××出版社2007北京2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特种作业人员防护用品2、一般工种作业人员防护用品;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主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2009;邮政编码:100055)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建工集团黑龙江建筑安全监督站河南省建筑安全监督站成都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站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参考资料1、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2、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3、(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4、DBJ01-62-2002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5、DBJ01-83-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6、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4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1.0.3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据本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1.0.4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价。52一般规定2.0.1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生产厂家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雨季施工应提供雨衣、雨裤和雨鞋。严寒地区应提供防寒工作服。2.0.2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0.3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按照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安全带。2.0.4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2.0.5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具有电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戴绝缘手套。2.0.6从事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2.0.7女工及长发者从事机械作业必须戴工作帽。63特种作业人员3.1架子工从事脚手架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灵便、紧口工作服、系带的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戴工作手套。在2m以上(含2m)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使用的扳手、钎子等工具应用长度不小于2m的系绳拴牢。3.2电工3.2.1从事电气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电绝缘鞋和灵便、紧口工作服。3.2.2从事高压电气设备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相应等级的电绝缘鞋、戴电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3.3焊工3.3.1从事焊接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阻燃防护服、电绝缘鞋、鞋盖,戴绝缘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系阻燃安全带。3.3.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3.3.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戴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3.3.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3.3.5在封闭的室内或容器内从事焊接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戴焊接专用防尘面罩。3.4起重工3.4.1从事塔式起重机及垂直运输机械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系带的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紧口工作服,戴手套。3.4.2信号指挥人员应穿专用标志服装。强光环境条件作业,应戴有色防护眼镜。3.5锅炉、管道安装工3.5.1从事锅炉、管道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戴有色防护眼镜。3.5.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从事管道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紧口工作服、电绝缘鞋,戴绝缘手套。74一般工种作业人员4.1普通工4.1.1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高腰工作鞋、鞋盖,戴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抬、扛物料时应戴垫肩。4.1.2从事人工挖扩桩孔作业,孔井下操作人员必须穿雨靴,戴手套和防护眼镜,系安全绳。4.1.3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保护足趾安全鞋,戴手套和防护眼镜。4.2混凝土工4.2.1从事搅拌混凝土作业,操作人员应穿系带的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鞋盖,戴防尘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4.2.2从事浇筑混凝土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胶鞋、戴手套。混凝土振捣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穿电绝缘胶靴,戴绝缘手套。4.3瓦工从事砌筑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保护足趾安全鞋,戴胶面手套。在坡屋面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4.4抹灰工从事抹灰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戴手套和防护眼镜。4.5磨石工从事磨石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电绝缘胶靴,戴绝缘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6石工从事石材加工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戴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7木工4.7.1从事木材加工机械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紧口工作服,戴防噪声耳罩、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7.2从事高处作业,操作人员应穿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系安全带。4.8钢筋工从事钢筋加工、绑扎作业,操作人员应穿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戴手套。钢筋除锈作业时,戴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84.9防水工4.9.1从事涂刷处理剂和胶粘剂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戴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外露皮肤应涂擦防护膏。4.9.2从事沥青溶化、运送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戴有披肩的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4.10油漆工4.10.1从事油漆、涂料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戴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4.10.2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4.11玻璃工从事搬运、加工、安装玻璃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12司炉工从事司炉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戴工作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进行添加燃料操作时,应戴有色防冲击眼镜。4.13钳工、铆工、通风工4.13.1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穿紧口工作服,戴防护眼镜。4.13.2从事剔凿作业,操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保护足趾安全鞋,戴手套。4.13.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防异物丝绸材质工作服,戴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4.14安装电工从事设备安装剔槽、打孔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和防护眼镜。4.15筑炉工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戴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16电梯安装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戴手套和防护眼镜。94.17金属无损检测工4.17.1从事X射线和其他放射性射线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防辐射工作服,戴防射线含铅防护眼镜和个人辐射剂量笔。4.17.2使用探伤仪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穿电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4.17.3从事着色探伤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毒口罩、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4.17.4从事投放放射源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防辐射工作服,戴防毒口罩、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10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5.0.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和技术标准按照地区实际情况,由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保管、发放,由企业行政或物资部门负责,其中对技术标准要求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与安全技术部门协商办理。5.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5.0.3建筑施工企业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供货方。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5.0.4建筑施工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5.0.5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追究领导管理责任。5.0.6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监理单位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监督检查。11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2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2005条文说明13前言《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2005经建设部2005年×月×日以建设部第×××号公告批准,业已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部(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邮政编码:100055)。141总则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1.0.3本标准规定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本条规定了标准的使用范围。本条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1、头部防护类:安全帽、工作帽;2、眼、面部防护类:护目镜、防护罩;(分防冲击型、防腐蚀型、防辐射型等)3、听觉、耳部防护类:耳塞、耳罩、防噪声帽等;4、手部防护类:防腐蚀、防化学药品手套,绝缘手套,搬运手套,防火防烫手套等;足部防护类:绝缘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滑鞋、防油鞋、防静电鞋等;5、呼吸器官防护类: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6、防护服类:防火服、防烫服、防静电服、防酸碱服等;7、防坠落类:安全带、安全绳等;8、防雨、防寒服装及专用标志服装、一般工作服装;1.0.4本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提出的综合性意见。通过综合评价促进企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投入。2一般规定2.0.1本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是指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厂家合格证、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生产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其产品应有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检测、检验合格证。由购置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存档备查。本条规定的严寒地区是指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