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foracceptanceofconstructionqualityOfbuildingground2002—04—01发布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主编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2002北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8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9—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6、3.0.15、4.9.3、4.10.8、4.10.10、5.7.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5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地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八易其稿,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本规范是以原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为主,与原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有关检验项目内容合并后修订为国家标准,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相符合,同时与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中有关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指标相对应。本规范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铺设、整体面层铺设、板块面层铺设、木竹面层铺设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八章。本标准主要规定的内容有: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列出过程控制条文,突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的检验内容,强化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因此,本规范不仅是工程质量验收,也包括工序过程的验收。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南京市三元巷7号,邮编21000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参编单位:天津市建工(集团)总公司苏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熊杰民王华佟贵森戚森伟朱学农王玉章张三旗郭辉琴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保温、隔热、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1.0.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1.0.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建筑地面buildingground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2.0.2面层surfacecourse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2.0.3结合层combinedcourse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中间层。2.0.4基层basecourse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2.0.5填充层fillercourse在建筑地面上起隔声、保温、找坡和暗敷管线等作用的构造层。2.0.6隔离层isolatingcourse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2.0.7找平层trowelingcourse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2.0.8垫层层underlayer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2.0.9基土foundationearthlayer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2.0.10缩缝shrinkagecrack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2.0.11伸缝stretchingcrack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2.0.12纵向缩缝1engthwiseshrinkagecrack平行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2.0.13横向缩缝crosswisestretchingcrack垂直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3基本规定3.0.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按表3.0.1执行。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面整体面层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防油渗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不发火(防爆的)面层板块面层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面层: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岩面层,预制板块面层(预制水泥混凝土、水磨石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条石、块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木竹面层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面层:实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条材面层)、竹地板面层3.0.2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3.0.4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3.0.5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3.0.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没计要求。3.0.7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3.0.8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3.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3.0.10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钢筋混凝土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3.0.11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3.0.12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宽度为15~20mm,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3.0.13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3.0.14建筑地面镶边,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2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置镶边;3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4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5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6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3.0.15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3.0.16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3.0.17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以及活动地板、塑料板、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或管道试压等施工完工后进行。3.0.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检验批;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3.0.19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3.0.20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3.0.21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和水准仪;2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3检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的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应采用泼水或蓄水方法,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