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与GB50209-2010的区别2002年4月1日发布,2002年6月1日施行,共有8章36节332款条文,其中有强制性条文7条,2010年5月31日发布,2010年12月1日施行,共有8章39节472款条文,其中有强制性条文7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层铺设4.1一般规定4.2基土4.3灰土垫层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4.5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4.6三合土垫层4.7炉渣垫层4.8水泥混凝土垫层4.9找平层4.10隔离层4.11填充层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层铺设4.1一般规定4.2基土4.3灰土垫层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4.5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4.6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4.7炉渣垫层4.8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4.9找平层4.10隔离层4.11填充层4.12绝热层5整体面层铺设5.1一般规定5.2水泥混凝土面层5.3水泥砂浆面层5.4水磨石面层5.5水泥钢铁屑面层5.6防油渗面层5.7不发火(防爆的)面层5整体面层铺设5.1一般规定5.2水泥混凝土面层5.3水泥砂浆面层5.4水磨石面层5.5硬化耐磨面层5.6防油渗面层5.7不发火(防爆)面层5.8自流平面层5.9涂料面层5.10塑胶面层5.11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6板块面层铺设6.1一般规定6.2砖面层6.3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6.4预制板块面层6.5料石面层6.6塑料板面层6.7活动地板面层6.8地毯面层6板块面层铺设6.1一般规定6.2砖面层6.3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6.4预制板块面层6.5料石面层6.6塑料板面层6.7活动地板面层6.8金属板面层6.9地毯面层6.10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7木竹面层铺设7.1一般规定7.2实木地板面层7.3实木复合地板面层7.4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7.5竹地板面层8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7木竹面层铺设7.1一般规定7.2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7.3实木复合地板面层7.4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7.5软木类地板面层7.6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8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保温、隔热、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2.0.5填充层在建筑地面上起隔声、保温、找坡和暗敷管线等作用的构造层原规范中的2.0.12、2.0.13取消。2.0.12纵向缩缝(取消)平行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2.0.13横向缩缝(取消)垂直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2.0.5填充层在建筑地面具有隔声、找坡等作用和暗敷管线的构造层2.0.7绝热层用于地面阻挡热量传递的构造层(新规范中增加的条款)新规范所增加的内容:2.0.13不发火(防爆)面层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试验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星),不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建筑地面。2.0.14不发火性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产生火花(或火星),不会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称为具有不发火性。2.0.15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在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的总称,以达到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面整体面层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绝热层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硬化耐磨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面层、自流平面层、涂料面层、塑胶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板块面层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绝热层面层: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人造石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条石、块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金属板面层、地毯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木、竹面层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绝热层面层: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3基本规定3.0.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3.0.1的规定执行。说明:本条主要针对“建筑地面”构成各层的组成,结合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其各子分部工程和相应的各分项工程名称的划分,以利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表3.0.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表3.0.2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3.0.2从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说明:本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质量管理而提出的要求,以保证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强条)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控制进场材料质量,提出建筑地面工程所有材料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防假冒产品,并强调按规定抽样复验和做好检验记录,严把材料进场的质量关。为配合推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规定暂时没有国家现行标准的建筑地面材料或产品也可以进场使用,但必须持有建筑地面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随同进场材料或产品一同提供的、有效的中文质量状况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进口产品还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3.0.4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3.0.5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将原规范中主3.0.4、3.0.5合并为新规范中的3.0.4。3.0.4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料石等天然石材以及砖、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胶粘剂、涂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射性、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具有检测报告。说明:本条规定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规程》SN/T2057及其他现行有关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方面的规定。3.0.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强条)3.0.5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强条)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以满足浴厕间和有防滑要求建筑地面的使用功能要求,防止使用时对人体的造成伤害。新规范增加3.0.6、3.0.7、3.0.83.0.6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设计无要求时,种植地面应低于相邻建筑地面50mm以上或作槛台处理。(对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构造做法作出规定)3.0.7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有关规定。3.0.8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铺设。面层分格缝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说明:3.0.7、3.0.8这两条规定场面辐射供暖系统(包括建筑地面中铺设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应由专业公司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给地面施工单位进行地面面层的施工。3.0.7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3.0.8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条文款项的变更3.0.9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保温、隔热、隔声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3.0.10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说明:3.0.9、3.0.10这两条强调施工顺序,以避免上层与下层因施工质量缺陷而造成返工,从而保证建筑地面(含构造层)工程整体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建筑地面各构造层施工时,不仅是本工程上、下层的施工顺序,有时还涉及与其他各分部工程之间交叉进行。为保证相关土建和安装之间的施工质量,避免完工后发生质量问题的纠纷,强调中间交接质量检验是极其重要的。3.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条文款项的变更3.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材料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4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低于5℃,也不应高于30℃。(新增)说明:对建筑地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规定了铺设该层的环境温度。这不仅是使各层具有正常凝结和硬化的条件,更主要的是保证了工程质量。当不能满足环境温度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3.0.10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钢筋混凝土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条文款项的变更3.0.12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