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培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提供港澳运输服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广州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申报问题的通知》广州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准备工作指引三十——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指引广州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准备工作指引三十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事项办理指引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培训内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管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一)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设计服务: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11%,部分现代服务业6%)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如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于原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手续。1.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2.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符合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的服务。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3)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不需提供)。(4)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不需提供)。(5)银行开户许可证(查验)及复印件。(6)《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7)能够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2012年11月1日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相关资料。(8)一般纳税人资格批复书(查验)。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如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于原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手续时,应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提供原《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并附送提供上述第1款第(1)、(2)、(7)、(8)项资料;若申请变更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于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或免税方法且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还须提供《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零税率应税服务认定注意事项1.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认定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改增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认定注意事项2.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或免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在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时将其“退(免)税计算方法”申请变更为“免抵退税”。《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项目填写要求1.“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中选“是”;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中,按照以下代码选择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02研发服务,03设计服务,04多种服务,05其他;3.“退(免)税计算方法”栏选择“免抵退税”;4.“经营者类型代码”栏中选择“生产企业”;5.“海关企业代码”,有海关企业代码的具实填写;无海关代码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照首位“9”+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纳税人识别号9位填写;6.其余栏次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实际情况填入。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关于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港澳运输服务提供港澳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港澳运输服务(一)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港澳航线运输服务,虽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但其《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列明包括“从事港澳航线”。(二)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地区与内地之间运输服务,虽未取得《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未列明“国际运输”,但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括“出入境客运”或“出入境货运”。免抵退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抵退税具体计算公式(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免抵退税具体计算公式(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管理应税服务出口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符合财税〔2011〕13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六)符合财税〔2011〕13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但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服务。(七)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应税服务出口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设计服务。(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十一)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且合同标的物不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十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软件服务。(十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十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信息系统服务。(十五)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十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应税服务出口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十七)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十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十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但不包括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二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但不包括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鉴证服务。(二十一)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但不包括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咨询服务。(二十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问题单纯提供一项或多项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应税服务出口且不兼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或出口货物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出口提供者),暂不须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问题应税服务出口提供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其中,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免征期限内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离岸服务外包”)的,应按附件要求办理;不属于离岸服务外包应税服务出口的有关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办法另文通知。增值税免税申报应税服务出口提供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才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