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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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成服务领办〔2009〕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和协会: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府发〔2008〕70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确定的我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品牌节会和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代表性的服务业行业协会适用本细则。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住宅部分)、从市外新引进能产生持续税收和吸纳就业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调”区域内的传统批发市场改造重建(仅限传统批发市场,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产权,总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适用本细则中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办法。二、实施原则属地申报,分级审核,会商确认,分级兑现,社会监督。三、实施办法(一)关于《意见》第一条的实施相关区(市)县政府根据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每年一季度前将年度重点集聚区内需市统一规划和建设的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有关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二)关于《意见》第二条的实施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重点集聚区内服务业重大项目,纳入市规划局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三)关于《意见》第三条的实施五城区政府按照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对所属重点集聚区内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用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供地政策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国土局商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审议供地方式及价格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区(市)县政府按照《意见》要求实施。(四)关于《意见》第四条的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服务业牵头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将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中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在核查项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和建设进度,按相关程序安排年度用地指标。(五)关于《意见》第五条的实施参照“实施办法”第三条执行。(六)关于《意见》第六条的实施五城区范围的项目,由业主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服务业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服务业牵头部门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同级政府确认,并由同级政府向市商务局书面申报。对符合规划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品市场园区、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新建特别重大项目,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建委实施。项目业主须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立项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环境评价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投资计划书、业主出具的项目不分割出售产权承诺书等。(七)关于《意见》第七条的实施项目业主于每年一季度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服务业牵头部门提出上年度投资奖励的书面申请,服务业牵头部门对项目业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向市商务局书面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兑现奖励。单个项目(含分期建设项目)的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度的投资奖励在下一年度兑现。项目业主须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立项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开工建设证明、经市统计局认可并签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项目投资合同(协议)、项目年度工程量报告或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业主出具的项目不分割出售产权承诺书等。(八)关于《意见》第八条的实施企业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注册地的区(市)县政府服务业牵头部门提出上年度财政奖励的书面申请,服务业牵头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向市商务局书面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兑现奖励。当年度的财政奖励在下一年度兑现。应由区(市)县政府兑现的,各区(市)县政府按照《意见》要求实施。企业须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产权证明、企业税务登记副本、纳税凭证复印件等。(九)关于《意见》第九条的实施参照“实施办法”第八条执行。(十)关于《意见》第十条的实施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按《意见》要求实施。(十一)关于《意见》第十一条的实施1、关于“中调”区域内申请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暂不变更政策的实施: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按《意见》要求实施。2、关于“中调”区域内有关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实施:参照“实施办法”第六条执行。3、关于“中调”区域内项目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政策的实施: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服务业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服务业牵头部门对项目业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特别重大项目,由市国土局按《意见》规定办理。项目业主按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有关要求提供材料。(十二)关于《意见》第十二条的实施新建市场园区管理方于每年一季度前将整体迁入的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上年度财政奖励的有关材料收集汇总后,代表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户)向市场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服务业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服务业牵头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结果,报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向市商务局书面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兑现奖励。应由区(市)县政府兑现的,各区(市)县政府按照《意见》要求实施。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户)须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副本、纳税凭证等。(十三)关于《意见》第十三条的实施1、关于新上市融资成功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新上市融资成功服务业企业向注册地区(市)县政府服务业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服务业牵头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政府确认后,向市金融办书面申报。市金融办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在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兑现奖励。企业须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上市(或境外上市)的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契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说明、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地税纳税证明以及市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2、关于对商务楼宇业主奖励政策的实施:由业主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按《意见》要求实施。3、关于对餐饮、批发、零售、再生资源回收等大企业大集团表彰奖励的实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表彰奖励建议,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兑现奖励。当年度的财政奖励在下一年度兑现。(十四)关于《意见》第十四条的实施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谁购买、谁付费”的原则实施;关于对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新组建的代表性行业协会的支持,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关于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支持。支持标准和方式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十五)关于《意见》第十五条的实施各区(市)县政府服务业牵头部门每年一季度前将本地区本年度拟举办的各类扩大消费的品牌节会材料收集汇总后,向市会展办书面申报。市会展办牵头商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提出拟支持的品牌节会奖励建议,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兑现奖励。(十六)关于《意见》第十六条的实施企业、项目业主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兑现奖励。企业、项目业主须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连锁企业关于开设直营店的决议文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市商务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十七)属高新区范围内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四、实施要求(一)企业、项目业主等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严格按照本细则中明确的申报流程进行,不得越级申报。企业、项目业主等提交的申报材料中若有复印件,则须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验。(二)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策支持和违反相关承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五、附则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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