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福福福利利利利服服服服務務務務與與與與權權權權益益益益維維維維護護護護~~~~~~~~現現現現況況況況分分分分析析析析1.1.1.1.身心障礙者之支持服務及照顧協助未建立整體的系統架構身心障礙者之支持服務及照顧協助未建立整體的系統架構身心障礙者之支持服務及照顧協助未建立整體的系統架構身心障礙者之支持服務及照顧協助未建立整體的系統架構台灣的身心障礙福利政策,雖看似有多元的服務項目,然深入檢視即可發現,服務定位不明確、服務對象範圍不清楚、服務執行方式歧異、服務給付制度及服務使用負擔率未被考量,以及服務提供的可近性及便利性…等面向都未在政策設計規劃之初被全面考量,而各項服務之間也未有完整的規劃與連結,且未能從身心障礙者的全人概念出發進行整體服務制度之規劃與配套,又,在相關政策與財務上也未能看見依據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需求而全面性地進行規劃,尤其在政府資源的配置上,也出現不平衡的現象。2.2.2.2.身心障礙者之服務管理機制零亂不一身心障礙者之服務管理機制零亂不一身心障礙者之服務管理機制零亂不一身心障礙者之服務管理機制零亂不一,,,,生涯轉銜機制未能連結與落實生涯轉銜機制未能連結與落實生涯轉銜機制未能連結與落實生涯轉銜機制未能連結與落實身心障礙者從出生至死亡,各個生涯階段的發展皆有所不同,且因應個別化差異,每位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亦各異,為因應多元需求及相關服務之提供,需有完整的服務管理機制。然而目前國內對於身心障礙者服務管理的系統卻零亂不一,包括早期療育個案管理、成人個案管理、及長期照顧管理等三個系統,三個系統之間的轉銜機制尚未能切實銜接,且因切分成三個系統也造成服務切割、身心障礙者的全人性需求未能滿足,甚至斷層的現象。現行內政部雖提出身心障礙者各生涯階段轉銜計畫,然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卻未能落實跨局室間積極溝通協調;又,各相關專業人員對於轉銜服務內容不清楚,亦導致未能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的服務。3.3.3.3.身心障礙者的服務需求缺乏完整之評估機制身心障礙者的服務需求缺乏完整之評估機制身心障礙者的服務需求缺乏完整之評估機制身心障礙者的服務需求缺乏完整之評估機制,,,,且服務使用非完全依據專業評估且服務使用非完全依據專業評估且服務使用非完全依據專業評估且服務使用非完全依據專業評估目前提供的身心障礙相關福利服務項目中,除少數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另有訂定服務評估機制之外,多數是依據身份別、亦即只要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所有法定服務一律得以享有,而未考量其是否有此需求,例如:有停車位需求者多為行動不便之肢體障礙者,然而現行制度為所有障礙者皆得以使用身心障礙停車位,常常造成真正有需求者卻無可使用,形成障礙者間互相爭奪資源的不公義現象。此外,現行使用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並未經過一套專業評估機制即得以入住並獲得政府補助,不但導致有許多障礙者實乃可經由提供足夠的支持服務即可繼續生活於社區中,卻因過早入住機構中而降低其參與社會及發展的機會,並使政府資源錯置偏重在全日型機構服務上,相對使社區式及居家式服務的資源分配明顯不足,阻礙社區化、小型化服務的發展,形成與世界趨勢背道而馳的問題。另外,現行各項服務未建立依據身心障礙者特性的支持服務評估機制與工具,以致無法確實根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來提供服務,亦是服務上未能適切提供的限制。4.4.4.4.身心障礙者的個人自主和自立未被重視身心障礙者的個人自主和自立未被重視身心障礙者的個人自主和自立未被重視身心障礙者的個人自主和自立未被重視綜觀目前台閩地區所提供的福利服務機制,現金給付或服務提供,皆甚少將身心障礙者視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因而服務設計的機制總是與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牽連,又未能兼顧到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的需求,導致服務互斥性出現,有家人、親屬照顧的身心障礙者家庭反而被排除在國家的照顧支持服務機制之外,形同懲罰身心障礙者家人、加深身心障礙者家庭的負擔。聯合國於95年公告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其中有很多部份在揭示身心障礙者個人的自主和自立(individualautonomyandindependence)及其應擁有的社會權,強調身心障礙者並非是非障礙家人的附屬品,其在任何制度設計上皆應被重視其獨立性,皆應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權益;國內的服務體制亦應以此世界趨勢發展。5.5.5.5.居家式服務無法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居家式服務無法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居家式服務無法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居家式服務無法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致使需依賴外籍照顧人力致使需依賴外籍照顧人力致使需依賴外籍照顧人力致使需依賴外籍照顧人力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底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台閩地區有248所有立案的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含夜間型住宿服務、全日型住宿服務、日間托顧服務、部份時制托顧服務、臨時照顧服務、短期照顧服務、諮詢服務等),其中有10,903位身心障礙者使用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約佔全國障礙總人口數的1.1%,相對顯示有98.9%的障礙人口是居住在社區之中,由此顯示到宅的居家式服務乃是支持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的重要服務。「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0條規定其項目包含:居家護理、居家照顧、家務助理、友善訪視、電話問安、送餐服務、居家環境改善等。但是目前僅有居家照顧服務,因有中央政府補助,故各縣市持續辦理;而友善訪視、電話問安、送餐服務、居家環境改善等實施情形,則依各縣市政府之重視程度而定。94年度各地方政府在該項服務的執行經費為1億9,094萬餘元,累計受益人次約為748,588人次,但因目前該項服務的對象乃是含括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而在政府的相關統計資料上尚無法確切呈現身心障礙者使用服務的狀況。在居家照顧服務部份,評估量表應包含身體功能/日常生活活動方面評估及主要照顧者評估,並依各障礙特性需求而使用不同的評估指標,但目前在政府補助標準中,卻只以身體功能之巴氏量表為評估依據,有關日常生活活動方面之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及主要照顧者評估仍僅供參考,導致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自閉症等障礙者,無法得到適切的居家照顧支持,且因對照顧者的評估不在主要服務評估的項目中,導致有照顧者的家庭反而得到較少居家服務,甚至未能申請到居家式服務,形成家庭照顧者被「懲罰」的現象。再者,96年四月行政院已通過大溫暖計畫,其中「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被列為是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內含照顧服務項目中,即含括居家照顧服務一項,然可惜的是,其界定的服務對象以失能老人為主,雖含括50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體功能失能者,然對於50歲以上未在身體功能失能界定範圍但有居家服務需求、以及50歲以下有居家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則被排除在該照顧體系之外,當該制度實施之後,是否仍能維持提供服務滿足這兩類需求對象,以及新舊制服務的銜接帶來影響的配套支持,則尚未獲得政府的承諾。表八:目前居家式服務中最常遇到的困境服務項目服務項目服務項目服務項目執執執執行行行行困困困困境境境境居家護理居家護理居家護理居家護理1.居家護理員對於不同障礙類別障礙者之特性及個別需求不清楚,無法提供適切的服務。2.健保的規定箝制居家照護服務的廣泛性,造成部分個案的需求無法被滿足,如:抽痰需求頻繁者,卻因健保給付次數之限制,無法滿足。3.醫院出院準備組、社工室與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間的轉銜服務機制未建立。居家照顧居家照顧居家照顧居家照顧((((含家務助理含家務助理含家務助理含家務助理))))1.對於心智障礙類的適用性,多數輕度、中度障礙者期待具有「居家訓練」功能,而非替代性的照顧協助功能。2.照顧服務員相關照顧知識及設備器具的不足,影響照顧品質。3.評估人員大都依賴巴氏量表(ADL、IADL)作為服務及時數的依據,未考量家庭需求狀況。服務項目認定與需求評估審核仍未明確界定清楚,在縣市政府實施中易與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混淆。4.補助時數不足,無法滿足需要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對於失能重度者則被迫住進機構。餐飲服務餐飲服務餐飲服務餐飲服務各縣市多提供老人送餐,忽略獨居或無法自行備餐之障礙者的需求。居家環境居家環境居家環境居家環境改善改善改善改善1.環境改善並未與其他服務接軌,譬如出院準備計畫未搭配環境評估。2.身心障礙部份著重補助項目與金額,對到宅評估、居家環境搭配輔具獲改善後使用狀況的服務較少;且補助給付項目與需改善的項目常不符。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殘障聯盟(95),身心障礙者在長期照顧體系中之服務項目表又,長期以來,政府所提供的居家式服務不足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的需求,因此家庭只好大量依賴外籍監護工----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所公告的資料顯示:96年2月底我國外籍監護工已達154,856人。然而,外籍監護工因風俗文化、語言、生活習慣、照顧技巧等限制,在照顧上衍生不少問題。勞委會於民國95年元月一日起實施的「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要求有照顧需求者須先經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媒合本國籍照顧人力,若媒合未果才可申請外籍監護工,而以台北縣、市和基隆市為例,95年一至四月的四千多件申請案中,成功媒合者僅2件。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居家式服務不足、本國籍照顧人力之費用昂貴之無可奈何的情況下,而不得不選擇花費較低、照顧品質較不佳的外籍人力。勞委會所訂定之本國籍看護全天候24小時之看護薪資為每月新台幣30,000至35,000元,明顯低於市場行情(每個月約新台幣60,000元),使本國籍照顧人員無意願投入居家照顧領域,而且仍比聘雇外籍監護工的成本高(每月20,000至25,000元)。雖然勞委會給予聘雇本國籍照顧人員者每月1萬元、最高一年的補助,但是身心障礙者的照顧需求是長期性、而非短暫的;再者目前新制所規定在媒合本國籍照顧人員與外籍監護工的等待期,則變成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於連續性照顧需求的空窗期,又因現行制度規定已聘顧外籍監護工者則無法再使用其他如臨時及短期照顧等服務,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的日常生活;且,現行將聘雇外籍監護工的管理責任全權歸責於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一旦外籍監護工發生未能預料之勞動糾紛事件,則往往歸責於雇主(指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並禁止再聘任外籍監護工提供照顧,此規定更是陷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於照顧困境。再者,日前行政院提出調漲基本工資的政策,對於聘雇外籍監護工的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亦將增加照顧成本的負擔,對於影響所及乃需由政府予以全盤考量、規劃並提供支持配套。6.6.6.6.社區式服務種類與型態不夠多元社區式服務種類與型態不夠多元社區式服務種類與型態不夠多元社區式服務種類與型態不夠多元,,,,服務量亦不足以滿足服務量亦不足以滿足服務量亦不足以滿足服務量亦不足以滿足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需求需求需求需求除上述居家式服務的支持,可近性和適切性的社區服務,對於98.1%居住在社區中的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而言,亦是重要的需求。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1條,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社區服務,包括復健服務、心理諮詢、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餐飲服務、交通服務、休閒服務、親職教育、資訊提供、轉介服務等。然而各縣市的落實狀況不一。根據「九十三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之附件,各縣市政府在法定項目服務的提供上呈現明顯落差(請參照表二)。尤其縣市政府並非依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而提供服務,乃依其預算編列情形而提供服務,以致於服務量供不應求,甚至有部份縣市政府未編列預算提供法定服務。又譬如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所提供之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每年限定30個名額,因至95年六月已經服務30名使用者,下半年乃不再提供服務。而在服務互斥的現行制度下,也使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在運用服務上顯得綁手綁腳,甚至卻而不用,誤使各縣市政府以為並無該服務需求,據以為未提供服務的正當理由。又,法定服務所範定的乃是身心障礙者的基本需求,但並非每一項服務皆一體適用於所有的身心障礙者,服務提供前仍應依據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及個別需求,擬定服務計畫據以提供適切的服務;且,同一服務名詞亦應因服務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提供方式,如:智能障礙者所需的日間照顧服務與視覺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