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初次申请河北海事局2011年6月南戴河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初次申请一、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二、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初次申请机构申请从事船员服务,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初次申请无须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航运公司,但应当向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或辖区内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具体报备材料参照本章节规定。一、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申请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一、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四)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五)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六)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一、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七)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四)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二、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五)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六)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七)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包括:“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书”和《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1、“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书”的填报标准2、《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的填报标准1、“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书”的填报标准(1)“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书”是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背景材料,应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相关资质、办公场所等)、历史沿革追溯、主要经营业务、船员服务规模(年度船员服务人数、年底实时在船人数等)、规范管理运作、发展方向与业务特点等进行介绍,以更加全面深入的展示申请机构资质条件情况,是海事管理机构综合评价申请机构的重要文书。(2)“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书”应以公文形式上报。2、《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的填报标准《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应按照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填写的重点要求如下:(1)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地、工商注册号、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2)工商注册地,应填写机构工商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及区县的名称。2、《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的填报标准(3)机构属性,应填写机构所有权(股权)性质,如:国有、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个体、事业单位等。(4)联系电话,应填写机构联系人手机、固定办公电话号码、传真。(5)单位地址,应填写机构工商注册地的详细地址。2、《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的填报标准(6)专职管理人员情况,应填写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姓名、所在岗位(部门)、所持适任证书类别等级职务及证书编号、与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合同编号等。(7)专职业务人员情况,应填写专职业务人员的数量、姓名、所在岗位(部门)、船员服务相关从业经历情况、与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合同编号等。2、《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的填报标准(8)办公场所情况,应填写机构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固定场所的详细地址,机构实际办公场所的产权、面积、功能及其满足船员服务业务的办公需要等基本情况。(9)公司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应填写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制度名称、建立运行时间、有效运行情况等)。如经第三方认证的,还应说明认证机构及认证情况。2、《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的填报标准(10)应在“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栏”里填写机构所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及相关资质情况,可填写机构在申请时具备的相关资质,如: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国际海运辅助业(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资质(11)公司声明,机构应最终核对并确认本表所填写内容和申请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经法人代表签字确认。(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1、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包括正本和副本。2、执照或证书,应当合法有效。3、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执照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查验后,退回原件。(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1、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查验后,退回原件。2、租赁证明,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交材料时,还应同时提交机构与房产所有人签订的2年及以上房产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应提交房产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证,以及房产所有人作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的书面文件。(四)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1、专职管理人员(1)应出示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3)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系退休人员的,应提交退休证明材料。(4)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四)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2、专职业务人员(1)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2)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业务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系退休人员的,应提交退休证明材料。(3)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五)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机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的说明文件,应包括机构上级隶属关系、内部部门设置,各工作岗位的具体人员姓名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六)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1、所提交的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应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服务业务报告制度,并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编制成册。2、所提交的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应经机构负责人批准。(七)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1、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配员情况一览表,应按照表格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2、名册中仅填写符合认定标准的船员,指派遣期为连续不间断在3个月或以上的船员。(七)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3、自有船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所持船员服务簿等证明材料,可在现场核查时出具。4、与非机构自有的船员签署的服务协议、医保社保、劳动合同的复件等,可在现场核查时出具。(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的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如存在不良商业信誉记录,可视为不符合本资质条件。2、不良的商业信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情况:(1)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损害派遣船员权益并引发重大社会事件、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2)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或不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不良的商业信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情况:(3)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从事船员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并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3、其他为不符合本资质条件。机构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后,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即可视为不符合本资质条件。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为规范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申请的材料提交受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申请机构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申请材料的编制、整理和装订: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一)所提交的证书或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均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多页连续的申请材料(如:申请表、名册、明细、清单)以及所提交的证书或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还需加盖骑缝章。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三)均统一采用A4规格打印/复印,逐页底部标注页码,逐册编制“目录”(材料名称、页码范围等),并按正式出版物标准装订成册(不应采取活页方式装订)。成册材料的封面和侧面,标注申请机构名称及申请项目(如: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列明的提交材料顺序整理。其中,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可单独整理成册,但应剥离与船员服务业务无关的机构管理制度,以“完整、精炼”为原则提交制度文件材料。(五)整理成册的申请材料,一式两套、同时提交。机构可另存一套以供现场核查时对照使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实施中期核查制度。中期核查主要审查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船员服务机构应当自《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2周年6个月起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中期核查,并提交中期核查材料。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辖区的船员服务机构资质中期核查工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船员服务机构通过中期核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中期核查情况栏中予以签注。船员服务机构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中期核查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中期核查;《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依据权限撤销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中期核查中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船员服务机构在改正期内不得继续选派船员及对外签订新的船舶配员协议,但仍应当承担对已派出船员的管理责任。一、中期核查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申请进行中期核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中期核查申请文书;(二)中期核查报告1、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情况说明报告;2、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报告;(三)其他证明材料。二、中期核查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一)中期核查申请文书;中期核查申请文书,应按照“《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申请表”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二)中期核查报告中期核查报告,是船员服务机构资质中期核查申请材料中的重点说明文书,应对申请机构的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符合情况进行逐条说明,包括对船员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运作情况、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介绍,以便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二)中期核查报告1、中期核查报告书应规范化编制,可以作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申请表”的附件提交。2、中期核查报告书的内容应具体真实,并可供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验证。二、中期核查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三)船员服务机构通过中期核查的,还应提交《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副本,以便海事管理机构签注中期核查情况。《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一、延续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二、延续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一、延续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二、延续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