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保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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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事项事项编码35058200HB-XK-001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办理主体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法定)受理条件建设单位应出具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3份、电子光盘一份);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选址意见函或土地使用证或招拍挂用地竞买成交确认书。3.备案制项目提供经发局备案表。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法定期限报告书6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报告书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申请公示期限10天)办理部门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科办理地点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电话0595-85659731权力运行流程图见图一服务表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编写常见问题解答略监督电话0595-85659702在线办理链接略图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1、流程图批准不批准暂停或补正或正在处理或终止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暂停或补正或正在处理或终止退回同意通过或者否决通过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告书报批版)办理结果分管副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局长批准(1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审批科经办人员办件受理、审查(3个工作日)不予受理2、岗位说明序号岗位名称岗位职能办理人员承诺期限1受理、审查岗经办人员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科经办人员3个工作日2审核岗审核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审批的意见分管领导1工作日3审批岗决定是否审批局领导1工作日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事项事项编码35058200HB-XK-002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办理主体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法定)受理条件建设单位应出具1、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6份);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选址意见函或土地使用证或招拍挂用地竞买成交确认书。3.备案制项目提供经发局备案表。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法定期限报告表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报告表3个工作日办理部门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科办理地点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电话0595-85659731权力运行流程图见图二服务表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编写常见问题解答略监督电话0595-85659702在线办理链接略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1、流程图批准不批准暂停或补正或正在处理或终止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暂停或补正或正在处理或终止退回同意通过或者否决通过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结果审批科科长审核(1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分管副局长批准(1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审批科经办人员办件受理、审查(1个工作日)不予受理2、岗位说明序号岗位名称岗位职能办理人员承诺期限1受理、审查岗经办人员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科经办人员1个工作日2审核岗审核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审批的意见审批科科长1工作日3审批岗决定是否审批分管领导1工作日三、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事项事项编码35058200HB-XK-003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办理主体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法定)受理条件建设单位应出具1、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6份);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选址意见函或土地使用证或招拍挂用地竞买成交确认书。3.备案制项目提供经发局备案表。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法定期限登记表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登记表1个工作日办理部门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科办理地点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电话0595-85659731权力运行流程图见图三服务表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常见问题解答略监督电话0595-85659702在线办理链接略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1、流程图批准不批准暂停或补正或正在处理或终止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暂停或补正或正在处理或终止退回同意通过或者否决通过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结果审批科经办人审核(0.25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审批科科长批准(0.25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审批科经办人员办件受理、审查(0.5个工作日)不予受理2、岗位说明序号岗位名称岗位职能办理人员承诺期限1受理、审查岗经办人员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科经办人员0.5个工作日3审核岗审核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审批科经办人员0.25个工作日4审批岗决定是否审批审批科科长0.25工作日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事项编码35058200HB-XK-004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02年2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主体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法定)受理条件申请人应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及其他申请材料。法定期限30工作日承诺期限8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办理部门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污控科办理地点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国土环保大楼909污控科联系电话059585684584权力运行流程图见图四服务表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85682087、85627350在线办理链接暂无图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权力运行流程图1、流程图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完整材料)经办人员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材料是否齐全补齐经办人员组织现场检查进行初审,提出审批意见是否需要退回整改退回整改报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复核审批加盖公章,通知申请人领取验收材料结束2、岗位说明序号岗位名称岗位职能办理人员承诺期限1受理岗经办人员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污控科经办人员2检查岗经办人员组织现场检查进行初审,提出审批意见污控科经办人员2工作日3审核岗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验收的意见污控科负责人2工作日4复核岗决定是否准予验收(有召开现场验收项目应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其余项目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3工作日5制证岗加盖公章,通知申请人领取验收材料污控科经办人员1工作日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简易)事项事项编码35058200HB-XK-005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简易)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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