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2010年3月修订)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内容、依据、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办理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以及有关事项说明和提示等,告知如下: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依据、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一、行政许可内容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依法对本局管理权限内(以施工许可为准)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范围如下:(一)需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是指: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居住建筑工程;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二)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三)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其中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四)采用集中制冷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公布);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7.《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9.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10.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11.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12.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科[2006]33号);1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09]35号)。三、申请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说明: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三)采用集中制冷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说明: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宿舍建筑、医院住院楼建筑及政府投资建设的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居住建筑,已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说明: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建筑及2008年9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3证的其它建筑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二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五)公共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已经按规定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说明: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29—200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5.《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6.《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1994)或《建筑幕墙》(GB/T21086—2007)及《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2007);7.《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8);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2002)或《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及《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211-2007);9.《建筑门窗幕墙玻璃贴膜节能技术规程》(DBJ/T15—66—2009)。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3.《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14.《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2—2002);15.《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十一条;《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4的通知》(深建科[2006]33号)。四、申请材料特别提示:(1)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2)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可在侧面加盖骑缝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3)其它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和提示,详见本服务指南第四部分。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需提交申请材料如下(说明:未在工程中使用的技术、材料和产品,不需提供相关资料):(一)《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说明:(1)需附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居住建筑选择填报附表1或附表2,公共建筑选择填报附表3或附表4;(2)同一单体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的,应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填报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二)被授权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说明:除被授权委托的经办人外,其他未获授权的人员送交的资料,主管部门一概不予接收。(三)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说明:需提交纸质竣工图、竣工图电子文件。1.项目总平面图2.建筑专业竣工图3.电气专业竣工图4.暖通(制冷空调)专业竣工图说明:没有设计集中制冷空调系统的工程不需提供。5.给排水专业竣工图说明:没有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的工程不需提供。6.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文件说明: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四)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及建筑节能分析计算模型(电子文件)。说明:(1)建筑节能计算书应标明节能设计所采用的软件和版本、计算日期,应有节能设计和节能计算人员签章、封面盖设计单位公章(侧面盖骑缝章);(2)如发生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5计变更,应提供采取变更节能措施后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分析计算文件。(五)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包括:备案表、审查表。复印件)。说明: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如有多次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应提供最终的审查文件。(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说明:应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情况,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方式、各分项工程所采取节能措施、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实施和质量控制情况、自验结论等基本内容。(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说明: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二十三条,应列出建筑节能工程的保修条款,约定建筑节能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保修期限(不应低于5年)。如施工合同(当时通用版)中工程质量保修章节未印注节能工程保修条款的,发包方、承包方应在本章节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条款中约定节能工程保修期。(八)房屋(或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1)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见附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销售现场显眼位置设置节能公示牌,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2)使用说明书有关节能措施内容按照本指南附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填写。(3)除商品工程项目外,建设单位自用的工程项目可不需提供房屋(或住宅)使用说明书。(九)如新建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住宅建筑、宿舍建筑(不限层数)、医院住院楼建筑(不限层数)及政府投资建设的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居住建筑(不限层数),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说明:2006年10月3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建筑及2008年9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其它建筑,可不需提供)。(十)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时间)。6(十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方案)。说明:应包括土建、电气、给排水、制冷空调等内容。(十三)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包括:屋面、外墙墙体、分户墙墙体(居住建筑)、幕墙、门窗、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挑空楼板、通风与(制冷)空调、空调系统冷热源及管网等节能工程)。说明:按照《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做好节能材料和产品、设备的进场验收和见证送检,并保证符合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有详细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载明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类型、规格型号及相关构造做法等基本信息。(十四)工程项目使用的节能材料或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供货证明(复印件)。说明:未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产品,不需提供相关资料。1.节能材料和产品范围。(1)屋顶保温隔热材料:保温板材、夹芯板材、复合保温材料(板材、块材、砖)、保温涂料、外遮阳装置等;(2)墙体保温隔热材料:保温砌块、保温墙板和砖、保温砂浆、保温涂料等;(3)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挑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保温板材、保温砂浆等;(4)外门窗(含透明幕墙、天窗):玻璃、整窗、外遮阳装置、户门等;(5)配电与照明系统:灯具、镇流器、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缆和电线、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等;(6)制冷空调系统:制冷空调机组、风机盘管机组、节能型水泵、分户用冷量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回收装置等;(7)太阳能光热和光伏系统:太阳能集热器、热泵;太阳能光伏电池、灯具、蓄电设备、逆变器、控制柜及相关主要设备等。2.节能材料和产品供货证明是指购销合同、协议、订货单、购货发票等其中之一均可。(十五)工程项目使用的节能材料或产品有关节能技术指标的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复印件)。说明:每种类型的材料见证送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