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施工图审查意见汇总(DOC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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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0页第1页一、建筑专业(一)、建筑节能方面1.1托儿所、幼儿园节能设计是采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是采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解答:根据《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及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在建筑节能设计时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1.2有厕所的宿舍,窗墙比怎样计算?解答:以窗墙面积比定义为基础,按相关标准确定。当执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T559-2013时,窗墙比的定义为:“每套套型同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具体按该标准附录E中的各计算式的进行计算。1.3阳光房节能怎样考虑?解答:设有采暖空调的阳光房应满足节能标准,没有采暖空调的阳光房应等同与封闭阳台,阳光房与相邻房间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窗应满足相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4工业厂房中局部设有办公部分,该部分是否要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解答:厂区内独立于生产性厂房之外建设的办公楼、科研楼、食堂、等应执行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独立于生产性厂房之外建设的宿舍等居住类建筑应执行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设在生产性厂房内的办公用房,因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工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故可不执行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5小区值班室是否需要进行节能设计?解答:住宅小区值班室应按公共建筑执行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6公共厕所属于公共建筑,是否也要进行节能设计?解答:对于武汉地区无空调设施的单建式公共厕所,可不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设计中应有隔热、通风措施。有采暖空调的公共厕所应执行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7居住建筑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1~6层的气密性为4级,7层及7层以上不低于6级。如果是18层的居住建筑,是否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为4级,7~18层的为6级?还是1~18层均为6级?解答:建筑的层数低时室外风速相对较小,相应对外窗的气密性要求低一些。建筑层数高时则室外风速相对较大,相应对外窗的气密性要求高一些。因此,居住建筑外门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应该根据其所在楼层确定,例如:18层的居住建筑,其1~6层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应不低于4级,7~18层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应不低于6级。(二)、住宅设计方面2.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5.2条:“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此处公共入口含不含无障碍坡道?解答:住宅公共入口处的无障碍坡道本身就是入口设施的一部分,所以,在住宅公共入口范围的无障碍坡道上方也应该设置有防止物体坠落的安全措施。共50页第2页2.2有的住宅设计将飘窗、凸窗不向外飘,向室内方向飘,上下作坎,层高控制在2.2m,也不计算建筑面积,飘窗的概念是什么?,如何计算建筑面积?解答:所谓“飘窗”,应该是由外墙面起向外凸出的而形成的窗,向室内方向“飘”的窗显然不在“飘窗”范围内。关于飘窗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国家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规定分别如下: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第3.0.13条中的规定是:“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2、《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规定》(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飘窗应突出外墙面,作为墙面的一部分,不应有楼层地板(楼板)的延伸,满足采光的基本要求。住宅飘窗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及以上或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上,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否则计算全面积。非住宅飘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2.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3.1.12条的“外墙装饰”怎样理解?高层建筑(非外保温系统)是否可以采用面砖饰面?是绝对不能用,还是采取某些必要的措施后可以采用?解答:外墙装饰应为:位于维护结构最外侧、不起维护结构作用、仅只作为装饰的构件。高层建筑采用外墙面砖作为饰面时,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面砖脱落,并应从材料的选择、技术措施、施工方法、维护等多方面综合保证其可靠性和耐久性。2.4《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十二层以上住宅应设两部电梯,请问11+1层应设几部电梯?这条不是强条,有些业主要求18层以下的住宅也设一部电梯(客梯兼消防电梯),是否一定不行。解答:所谓“11+1”层住宅,是指顶层(第11及11+1层)住户为跃层式户型的高层住宅。当顶层住户的入户层在11层,且每层户数不多时,应该可以设一台电梯,但该电梯的设置应该满足消防电梯的要求;当顶层住户的入户层在“11+1”层即12层时,则电梯设置数量应不少于2台,其中一台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要求,且有一台电梯应能够容纳担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关于电梯设置的第6.4.2条虽然没有列入“强条”,但该条规定的执行力度是“不应少于两台”,亦即是最低要求,故应该严格执行;十二及十二层以上住宅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6.4.3条的规定。2.5飘窗两侧面是否允许采用非玻璃维护结构,飘窗正面是否仅采用玻璃做维护结构?解答:飘窗两侧面应该允许采用非玻璃材料的维护结构,且在满足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进行保温处理,其传热系数不应小于外墙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传热系数;湖北地区居住建筑中,当外窗为凸窗且有透明侧窗时,其传热系数必须将外窗的传热系数的规定限值乘0.8的修正系数后采用;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飘窗的正面是否采用玻璃,应视所在部位的日照、采光、通风、窗墙比等是否能满足相应规定。2.6住宅防止外窗玻璃坠落如何进行判断?解答:导致外窗玻璃坠落可能的情况有:外力作用下玻璃破碎、玻璃自爆、窗分格单块玻璃面积过大、窗框材料及规格与所选用的玻璃规格不匹配、窗框材料或构造缺陷导致玻璃脱落、超过与窗有共50页第3页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等;针对上述情况,设计文件中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等提出有关设计要求;主要措施有:(1)外窗的抗风性能应能满足建筑所在地区的最大正、负风压作用,并符合现行《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中的相关规定;(2)根据所选用的玻璃规格及框料合理划分单块玻璃的分格;(3)根据现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选用安全玻璃;(4)采取有效的防撞措施;(5)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外窗的用材、制作、安装及使用提出设计要求。(三)、建筑防火设计方面3.1高层防火设计部分3.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5.1.3条“19层级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此条通指所有的住宅建筑,但《高规》第6.1.1.2条对十八层以及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两规范存在差异,怎么执行?规划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时,如何执行。解答:这两个规范并不矛盾,《住宅建筑规范》的第9.5.1.3是针对包括单元式住宅在内的建筑层数大于等于十九层的住宅建筑,规定其每个单元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能少于2个。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第6.1.1.2条的规定,当单元式住宅的建筑层数超过十八层时,若每个单元只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则应该从第十九层起每层在相邻单元之间设置公共的连通道,以保证每个单元在十九层及以上各层能够通过相邻单元进行安全疏散,相当于每个单元在于十九层及以上各层有2个安全出口。3.1.2、根据《建规》5.2.1条之注1和《高规》4.2.2条,相邻两建筑当满足以上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不限”是否可为零?零距离建筑可否算一栋建筑?解答:对于第1个问题,当满足相关规定时防火间距不计,即两幢建筑可以贴邻布置。对于第2个问题,如果贴邻的两个部分可以作为一栋建筑,那么就没有必要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第4.2.2条的范围内讨论这个问题。只要存在防火间距(包括防火间距不计),那么在防火间距的两端的各自部分或贴邻的两个部分就分别是两幢建筑。3.1.3、《高规》2.0.1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高层》图示上也明确裙房为高层建筑主体外墙投影线以外的范围,那么高层建筑主体下部不超过24m与裙房相连、功能相通且与上部有防火分隔的部分其防火分区面积按裙房算还是按高层建筑主体算?裙房能否伸入高层建筑主体内?解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条的解释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6SJ8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高度不超过24m的部分不属于裙楼。3.1.4、高层住宅坡屋面、楼梯间是否要上坡屋面?两个单元坡屋面是否要互通?解答:对于相关设计规范规定高层住宅的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面,且应通过屋面进行单元之间的连通时,其屋面无论是平屋面还是坡屋面均应满足相应规定,当为坡屋面时,连通相邻单元的屋面连通道应充分满足人员的正常通行。3.1.5、住宅各住户之间的防火构造措施请定一下标准。解答:《住宅设计规范》第9.1.2条规定:“住宅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根据其条共50页第4页文解释,实际上是要求将住宅建筑中的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对待,以阻止若发生火灾时的蔓延,提高被动防火能力。对应这一原则规定,其具体措施有:解答:(1)户隔墙材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住宅使建筑规范》第9.2.1条)(2)上下层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挑檐,其挑出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3)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住宅建筑规范》第9.4.2条)(4)层数超过2层的通廊式住宅,当疏散楼梯为非封闭楼梯间时,各套房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1条第1款)(5)除通廊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住宅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00㎡,且疏散楼梯为非封闭楼梯间时,各套房的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1条第2款)(6)当住宅建筑的层数在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只设有一座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时,或超过十八层,每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时,套房的户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分户隔墙两侧外窗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及上下层窗槛墙的高度应不小于1.2m且为不燃烧体;(《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条)(7)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3.1.6、住宅底层附属二层商业楼梯宽度是按商业楼梯还是按住宅楼梯计算?解答:“住宅底层附属二层商业”,首先应明确是什么性质的商业,如果是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4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7条定义的商业服务网点,则每个网点单元内连通上下层的楼梯不需要满足商业建筑内楼梯设置的相关规定。3.1.7、住宅底层附属多个商业门面防火分区是按单个门面算还是多个一起算?解答:如果“住宅底层附属商业”属于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4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7条定义的商业服务网点,则每个网点单元应是一个防火单元,相应防火分区的划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3.1.8、商住楼下面到底允许带几层商业?解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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