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v.1.01/10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编号:[SHA0907-][客户公司注册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天津环宇利通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于2009年7月3日(生效日期)在[上海]签订本合同。鉴于:一、乙方主要经营国际海洋、航空、铁路、公路货运代理,国内物流业务以及第三方物流管理的增值服务;二、甲方因生产和经营之需,有意与乙方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办理货物运输业务(主题事项)事宜;三、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约定执行主题事项下的业务操作。因此:基于上述前提以及合同双方的共同承诺,在充分获取和了解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后,甲、乙双方经慎重考虑,约定如下:1本合同效力及其与个别合同之关系1.1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就前文所述之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完整合同,取代双方先前与该主题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1.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基本框架合同,规定了双方在货运代理业务操作时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具体委托乙方为某一特定批次的货物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另行签订个别合同(《货物运输委托书》)。1.3个别合同是甲、乙双方对主题事项下某一单货物的货运代理事宜进行确认,其格式仅仅是为了方便双方操作人员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不得通过个别合同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为乙方设定任何本合同以外的义务ConfidentialGB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v.1.02/10。个别合同的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当然无效。1.4本合同有效期于前文所述生效日期开始,至[签订合同当年最后一天]终止。甲、乙双方未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的,合同将自动顺延,顺延的时间为一年且不受次数的限制。1.5本合同终止后,对本合同有效期间生效的个别合同,本合同将继续有效并持续至该个别合同终止。本合同签署前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发生主题事项下之业务往来的,除非双方明确排除适用本合同,否则该具体业务仍准用本合同之条款。2个别合同的签订与生效2.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EDI等电子方式)向乙方提交《货物运输委托书》(以下称“委托书”);甲方对该单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或将该要求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书同时提交给乙方。2.2乙方收到委托书后,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安排货物出运的,则该个别合同生效;乙方可书面回复甲方,要求对该单货物的服务内容或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甲方收到回复后未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乙方的修改,该个别合同成立。2.3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个别合同,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甲、乙双方就该单货物的个别合同成立:①甲方向乙方提交相关业务操作所需的文件;②甲方已将相关货物交付乙方或其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操作人;③甲方已接受乙方签发或转交的货运或其它相关业务单证;④乙方或实际承运人/操作人已实际办理相关业务操作;⑤其它可以表明双方确立货运代理关系的情形。2.4甲方职能部门在向乙方办理委托、确认、签收等业务过程中,使用附件《签约客户登记表》中备案的印鉴,为甲方授权和意志的职务行为,其效力等同于甲方公章。3货运代理服务的内容3.1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出口业务的,将根据委托书和行业惯例,办理下列事务:①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ConfidentialGB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v.1.03/10②将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运单等转交甲方;③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④上门提货、托运;⑤仓储、包装、装卸;⑥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⑦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⑧其它与出口货物运输代理相关的业务。3.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进口业务的,应在办妥货物进口手续后通知甲方提货,或向甲方交付相关提货凭证;乙方也可根据约定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或送交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乙方可提供的进口货运代理服务包括:①运输单证交接;②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③提货、仓储、装卸;④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⑤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⑥其它与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相关的业务。4甲、乙双方的关系及其相应责任4.1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名义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均应认为是代理甲方进行的,其行为后果理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的业务,无论相关业务单证中载明的委托人是否是甲方,甲方都将承担委托人的责任。4.2除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外,乙方应对其实际控制货物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承担责任。甲方向实际承运人/操作方或其它责任提起索赔的,乙方可代理或协助甲方进行索赔。4.3甲方应根据乙方之要求,提供办理主题事项下各项业务所需的各类证照和文件并保证上述证照及文件的真实、有效。乙方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向甲方提供班次预报、承运人通知、价格信息、市场动态等信息供甲方参考。4.4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运业务的,应将货物送至乙方仓库或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或根据规定通知乙方上门提货。甲方交运货物的包装应适合所委托的运输方式,标示清晰、明确;甲方对货物的储存、运输或防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上注明并在货物外包装上以显著的方式标明货物属性及注意事项。ConfidentialGB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v.1.04/104.5甲方交运货物属限制运输的特殊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双方于相关业务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如危险物品等)的,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并在货物外包装上以显著的方式标明货物属性及注意事项;前述特殊货物的运输及物流操作,甲方应按实际承运人/操作人的规定办理。4.6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货物不能按期出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优先安排甲方货物出运。4.7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口货运代理业务中,双方对费用以外相关事项的约定以提单或运单中载明的内容为准。4.8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或指定的第三方来履行本合同,或指示合同对方向第三方履行,但甲、乙双方不得因此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4.9正本提单、退税单、核销单及其它重要单证,乙方要求甲方亲自派人来取,甲方取单人员应携带甲方工作联系单领取。如甲方要求乙方把以上单证通过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投递给甲方,如有遗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费用的结算和支付5.1甲方应按约定的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运输、仓储、物流及其它所有与主题事项相关的费用。前述费用是以乙方为完成主题事项所应实施的操作项目为基础计算的,无论乙方是否已实际发生该项目费用。5.2除个别合同有特别约定外,费用标准参见乙方于此前(个别合同生效前)就该项费用给甲方的最新报价单确认。5.3尽管有前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任何一项费用不得低于其就该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对双方未约定的收费项目,乙方应按实际发生额向甲方收取。5.4甲方应如约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不得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或其它任何理由拖延或克扣上述费用,也不得主张抵销。甲方指定的付款人未按规定付款,或理应由收货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收货人未支付的,甲方应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5乙方为甲方垫付进出口关税和增值税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付款指示及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甲方应按双方签订的《赊销协议》执行。ConfidentialGB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v.1.05/106违约责任6.1出口业务中,甲方送交的货物包装破损或表面状况不良的,乙方可以不予接收或付运,甲方将承担因货物不能付运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收货人逾期提货或弃货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仓储费、提存费在内的全部费用。6.2甲方委托的货物属本合同第4.5条规定的特殊货物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操作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的义务。甲方在普通货物中夹带上述物品,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6.3个别合同成立后,甲方要求变更或撤销委托事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6.4甲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应按每天仟分之叁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在此情形下,乙方可以中止办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对其所有或交付的任何文件和物品(无论是否与本合同或逾期付款的业务有关)行使留置权,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以及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概由甲方承担。6.5乙方应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666.67计算单位,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计算单位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高的限额为准。6.6甲方根据前条规定向乙方主张赔偿的,至迟应自集装箱货物交付次日起十五日内,其它货物交付次日起七日内提出。甲方或收货人未在上述期间内未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交付合格,甲方或其它任何相关方不得再行索赔。7通知条款7.1双方按照下述地址和方式进行联系,一方变更地址、联络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联系方式:见附件《签约客户登记表》乙方联系方式:地址: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288号爱家国际大厦3号楼ConfidentialGB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v.1.06/10708室;邮编:200086;联络人:郝家菊;电话:021-65229469*802;电邮:haojiaju@gbc56.com;MSN:globalink@msn.cn网址:双方按上述地址或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寄送的信函,若无人签收,则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到达对方之日。8其它事项8.1本合同任一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取得对方经营和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标准、业务操作流程等)的,仅可将该信息用于本合同的履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8.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台、港、澳)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8.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另签有英文版合同的,中英文版本的内容有歧义时,以中文版的内容为准。8.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着同等效力。在不与本合同正文条款冲突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附件进行更新。8.5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①逐项填写后的《签约客户登记表》(加盖公章);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③授权书(签约方为分公司的,由总公司出具并盖章);④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约方为分公司的,由总公司盖章);本合同由双方于前文所述时间签署,特此为证。甲方(公章):[客户公司注册名称]代表(签字):乙方(公章):天津环宇利通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签字):ConfidentialGB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v.1.07/10签约客户登记表合同编号:[SHA0907-]公司全称发票抬头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经营期限注册地址营业地址、邮编公司电话公司传真公司网址业务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手机业务联系人电邮、MSN财务联系人联系方式美元开户行及帐号人民币开户行及帐号业务章样式费用确认章样式登记资料属实,特此声明!登记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登记日期:2009年7月3日ConfidentialGB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v.1.08/10赊销协议合同编号:[SHA0907-][客户公司注册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天津环宇利通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于2009年7月3日(生效日期)在[上海]签订本协议。鉴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产生运费等相关费用。因此,乙方基于甲方当前的资信,就甲、乙双方采用定期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