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总则15.1.1适用范围(1)适用于建筑工程梁、板普通混凝土结构的施工工艺;涉及预应力混凝土、底板大体积混凝土、竖向结构混凝土部分另见相应的施工工艺标准。(2)本标准未涉及转换层大体积梁板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等级混凝土、自流平混凝土、超长结构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叠合楼板(预制板现浇叠合、钢压型板现浇叠合)混凝土、纤维掺合料混凝土等其他特殊的混凝土施工工艺。15.1.2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l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GBl2958-1999);《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l46-90);《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混凝土防冻剂》(JC475-9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88);《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CJ63-89);《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等相关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l04-9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87);《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CB/T50081-2002)。15.2术语15.2.1混凝土结构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15.2.2现浇混凝土结构在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15.2.3施工缝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15.2.4泵送混凝土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不低于100mm,并用泵送施工的混凝土。15.2.5蓄热法混凝土浇筑后,利用原材料加热及水泥水化热的热量,通过适当保温延缓混凝土冷却,使混凝土冷却到0℃以前达到预期要求强度的施工方法。15.2.6综合蓄热法掺化学外加剂的混凝土浇筑后,利用原材料加热及水泥水化热的热量,通过适当保温,延缓混凝土冷却,使混凝土温度降到0°C或设计规定温度前达到预期要求强度的施工方法。15.2.7受冻临界强度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在受冻以前必须达到的最低强度。15.2.8等效龄期混凝土在养护期间温度不断变化,在这一段时间内其养护的效果,与在标准条件养护达到效果相同所需的时间o15.2.9严重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15.2.10-般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15.3基本规定15.3.1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制度。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有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查批准。同时在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15.3.2现浇结构工程应根据单位工程划分若干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15.3.3现浇混凝土结构验收应包含如下内容:(1)实物检查:1)对原材料的进场复检,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规定执行。2)对混凝土强度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的规定分批进行检验评定。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进行试验。3)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4)对混凝土的实体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3)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15.3.4现浇混凝土梁、板结构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15.3.5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15.4施工准备15.4.1技术准备(1)图纸会审已完成。(2)根据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条件、施工部位、施工气温、浇筑方法、使用水泥、骨料、掺合料及外加剂,确定各种类型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所需坍落度和初、终凝时间,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试验室完成混凝土配合比设计。(3)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明确流水作业划分、浇筑顺序、混凝土的运输与布料、作业进度计划、工程量等并分级进行交底。(4)确定浇筑混凝土所需的各种材料、机具、劳动力需用量。(5)确定混凝土施工所需的水、电,以满足施工需要。(6)确定混凝土的搅拌能力是否满足连续浇筑的需求。(7)确定混凝土试块制作组数,满足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的需求。15.4.2材料要求(1)水泥:应根据工程特点、所处环境以及设计、施工的要求,选用适当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普通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水泥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15-1的要求。(2)细骨料:当选用砂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对于泵送混凝土用砂,宜选用中砂。砂的各项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15-2的要求。(3)粗骨料:当采用碎石或卵石配制混凝土时,其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15-3的要求。(4)掺合料:1)用于混凝土中的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掺合料时,其烧失量及有害物含量等质量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2)选用的掺合料,应使混凝土达到预定改善性能的要求或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取代水泥。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取代水泥的最大取代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3)掺合料在运输与存储中,应有明显标志。严禁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淆。(5)混凝土外加剂:1)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2)混凝土外加剂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应符合附录15-6的要求。(6)水:混凝土拌制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应进行取样检测,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15.4.3主要机具主要机具包括混凝土生产设备、运输和泵送设备、浇筑和捣实设备及手工操作器具等,详见附录15-7。15.4.4作业条件(1)所有的原材料经检查,全部应符合设计配合比通知单所提出的要求。(2)根据原材料及设计配合比进行混凝土配合比检验,应满足坍落度、强度及耐久性等方面要求。(3)新下达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并符合要求。(4)搅拌机及其配套的设备业经试运行、安全可靠。同时配有专职技工,随时检修。电源及配电系统符合要求,安全可靠。(5)所有计量器具必须具有经检定的有效期标识。地磅下面及周围的砂、石清理干净,计量器具灵敏可靠,并按施工配合比设专人定磅。(6)需浇筑混凝土的工程部位已办理隐检手续、混凝土浇筑的申请单已经有关人员批准。(7)管理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配合比、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8)现场已准备足够的砂、石子、水泥、掺合料以及外加剂等材料,能满足混凝土连续浇筑的要求。(9)木模在混凝土浇筑前洒水湿润。(10)依据泵送浇筑作业方案,确定泵车型号、使用数量;搅拌运输车数量、行走路线、布置方式、浇筑程序、布料方法以及明确布设。(11)浇筑混凝土必须的脚手架和马道已经搭设,经检查符合施工需要和安全要求。混凝土搅拌站至浇筑地点的临时道路已经修筑,能确保运输道路畅通。(12)泵送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15.5材料和质量要点15.5.1材料的关键要求(1)所用的水泥应有中文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水泥厂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d内寄发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d内补报。(2)骨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粗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大于混凝土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并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对混凝土实心板,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50mm;泵送混凝土用的碎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1/3;卵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2/5。2)泵送混凝土用的细骨料,对0.315mm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15%,对0.16mm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5%。3)泵送混凝土用的骨料还应符合泵车技术条件的要求。(3)骨料在生产、采集、运输与存储过程中,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4)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时,应采取措施,使骨料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堆放场地应平整、排水畅通,宜铺筑混凝土地面。(5)不得使用海水拌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不宜用海水拌制有饰面要求的素混凝土。(6)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化物总含量(以氯离子重量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素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2%;2)对处于干燥环境或有防潮措施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3)对处在潮湿而不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3%;4)对在潮湿并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1%;5)预应力混凝土及处于易腐蚀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06%;6)混凝土中氯化物总含量≤0.3kg/m3。(7)混凝土拌合物中的碱含量3.0kg/m3。(8)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质量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检验:1)各种混凝土拌合物均应检验其坍落度;2)掺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检验其含气量;3)根据需要应检验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水泥含量及均匀性。(9)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应均匀,坍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5.1-1的要求。(10)掺引气型外加剂混凝土的含气量应满足设计和施工工艺的要求。根据混凝土采用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其含气量的限值不宜超过表15.5.1-2的规定。含气量的检测结果与要求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应为±15%。(11)各类具有室内使用功能的建筑用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量应≤0.10%(质量分数)。(12)混凝土拌合物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15.5.2技术关键要求(1)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验。(2)运送混凝土的容器和管道,应不吸水、不漏浆。容器和管道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最高气温超过40℃时,应有隔离措施。(3)混凝土拌合物运至浇筑地点时的温度,最高不宜超过35℃;最低不低于5℃。(4)在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支架、钢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情况,当发现有变形、移位时,应立即停止浇筑,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凝结前修整完好。(5)在浇筑与柱、墙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应在柱和墙浇筑完毕后停歇1~1.5h,使混凝土获得初步沉实后,再继续浇筑,或者采取二次振捣的方法进行。(6)在浇筑混凝土时,应制作供结构拆模、张拉、强度合格评定用的标准养护和与结构混凝土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