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本讲内容★标准概况★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概况标准概况概述•本规范是由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2007年1月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概况1、主要内容•本规范共15章、3个附录;共244条,主控项目101条、一般项目43条;其中:强制性条文20条。•4-13章文体: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标准概况3、本规范的特点①推出工程验收前进行现场实体检验;②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复验;③将建筑节能工程作为一个完整的分部工程纳入建筑工程验收体系;④突出了以实现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主导、以现场检验为辅助的原则。★内容详解1总则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1总则•叙述了本标准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标准关系等。•编制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使其达到设计要求。而制订的依据则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1总则•需要理解的是,作为验收标准,是从验收角度对施工质量提出的要求和规定,不能也不应囊括对工程的全部要求。至少需要和相关的设计、材料检验、施工工艺等标准配合使用。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总则•界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任何一本规范均有其适用范围,不可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学习和执行一本规范,首先应了解它的适用范围,以免用错。•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在一个单位工程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涉及建筑节能性能的10个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的验收。1总则•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把它看作改建工程适用于本规范。1总则•1.0.3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阐述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总体“水平”,即“严格程度”。由于是适用于全国的验收规范,与其他国家规范一样,各项规定的“水平”是最低要求,即“最起码的要求”。1总则•1.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阐述本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的关系。这种关系遵守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即无论是本规范还是其他相应规范,在施工和验收中都应遵守,不得违反。1总则•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强条,本条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即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2术语概述•本章给出了15个术语;•本规范的术语主要是供本规范使用;•当本标准列出的术语在本规范以外使用时,应注意其含义有可能不同。2术语2.0.11见证取样送检通常指在施工现场,按照预定的计划或约定,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现场抽样并封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最大的特点是其公正性。2术语•在湖北省,“送至具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理解为“现场见证取样送至具有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及相应试验项目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0.15型式检验•强调是全部性能指标,在正常情况下,规定每种产品的型式检验都有一定的周期。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1技术与管理•3.2材料与设备•3.3施工与控制•3.4验收的划分3基本规定•3.1技术与管理•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3基本规定•本条对承担节能施工的企业提出资质要求。执行中,目前应具备建筑承包施工资质。•对施工现场的要求,本条与统一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要求施工现场做到“3个有”,有标准、有体系、有制度。3基本规定•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基本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事前办理手续;第二,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第三,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外,还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方可确定。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基本规定•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3基本规定•“四新”由于“新”,国家规定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备案等措施,然后方可采用。•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如果施工单位尚未做过,也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施工前还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以保证节能效果。3基本规定•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3基本规定①施工组织设计应列明节能施工有关内容以便规划、组织和指导施工。②应专门编制节能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审批。③应在节能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均应留有记录。3基本规定•3.1.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14.1.5条规定的情况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节能材料及设备的型式检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现场实体检验(除外墙节能构造)都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3基本规定•3.2材料与设备•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3基本规定•材料、设备是节能工程的物质基础,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此即对它们质量进行的“双控”。3基本规定•3.2.2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3基本规定•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3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3基本规定•3.2.2条给出材料进场验收的具体规定。分三个步骤:•首先是实物检查。对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检查验收,并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核准。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3基本规定•其次是对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内在质量需由质量证明文件加以证明。质量证明文件通常也称技术资料,包括质量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3基本规定•第三是抽样复验。以验证部分重要材料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由于抽样复验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费用,故复验数量、频率和参数应控制到最少,主要针对那些直接影响节能效果的材料、设备的部分参数。•本规范将各章提出的进场材料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以方便使用。复验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以提高试验的真实性和公正性。3基本规定•3.2.3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3基本规定•本条对节能材料的耐火性能加以强调,具体要求应由设计提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3基本规定•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3基本规定•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目前判断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是否污染通常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3基本规定•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3基本规定•为了防止现场配制的随意性,要求必须按设计要求或配合比配制,并规定了应遵守的关于配制要求的关系与顺序。即:首先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进行现场配制。当无上述要求时,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配制。执行中应注意上述配制要求,均应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写入施工方案中。不得按照经验或口头通知配制。3基本规定•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3基本规定•保温材料的含水率对节能效果有明显影响。•本条规定了施工中控制节能保温材料含水率的原则。即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标准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设计或工艺标准应给出材料的含水率要求,这些要求应该体现在施工技术方案中。3基本规定•本规范给出了控制含水率的基本原则亦即最低要求: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中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据此,雨季施工、材料泡水等情形下,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保温材料的含水率。3基本规定•3.3施工与控制•3.3.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3基本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对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节能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批。3基本规定•3.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3基本规定•制作样板间不仅可以直观看到质量,还可以对材料、做法、效果等进行直接检查,并可以作为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间方法主要适用于重复采用同样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制作时应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在现场制作,经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中应注意,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材料、工艺、验收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3基本规定•3.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3基本规定•本条是对作业环境的规定。部分节能材料对环境条件的要求较高,例如保温材料对环境温、湿度及施工时气候的要求等。这些要求应在工艺标准或施工技术方案中加以规定并遵照执行。3基本规定•3.4验收的划分•3.4.1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3基本规定•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3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