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方法办公电话:0710-3807036转8858手机:13871665898邮箱:824506559@qq.com襄阳汉江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说明1、本次培训教材是由湖北省质监总站组织,宜昌市相关单位参编,根据我省第一版《见证取样送检培训教材》进行修订而成。由于近年来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更新速度太快,教材修订工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因此,本次培训授课内容与教材不一致的,以本次授课内容为主。2、编写本教材的目的除为见证人和取样人查阅方便外,还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和检测机构的检验人员搞好见证取样工作,确保质量检测真实性、准确性,以科学的数据正确反映工程质量提供方便。3、本次参加培训的人员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在实行见证取样工作中,见证员需要对见证取样送检制政策规定以及送检见证程序的了解,而取样员应熟悉并掌握取样的范围及方法,两者侧重面是不一样的。考虑到见证员和取样员工作的相关性,因此,培训工作同期进行,岗位证书分别办理。4、本次培训学习要点:了解现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政策规定;熟悉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程序;掌握见证取样送检范围及方法。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襄阳汉江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见证取样送样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逐步形成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健全,检测网络逐步完善;特别在大中城市,基本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包括土工、工程桩、建筑材料、混凝土结构、建筑幕墙等)实现了检测控制。但是随着工程建设任务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的兴旺,建筑施工队伍的不断壮大,一些施工企业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对建筑施工的规范和质量标准缺乏了解,质量控制能力较差,致使原材料的取样或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操作现象,导致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不能正确反映工程实体质量。从而使工程上的不合格材料和实体质量问题得不到发现,给工程结构留下了安全隐患。第一节概述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少数检测单位还采用不正常的手段进行“竞争”;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样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进行全方位管理已经刻不容缓。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第二节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如: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目前,我省正在制定相关规定将现场结构检测纳入见证取样范围。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第三节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3、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证一次。二、见证人员的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3、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6、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第四节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一、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1、必须具有检测员上岗证书或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取样员”上岗证书。二、取样人员的职责1、根据工程特点及要求制订取样计划。2、做好取样与送样的工作台账。3、按规范、规程规定的取样方法正确取样。4、规范、正确填写委托单。第五节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提高见证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见证人员的管理,是搞好见证取样的重要保证。实践表明,建立取样员和见证人员工作台账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样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工作台帐可分别对取样员和见证员各自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监员和检验员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部分主体结构及钢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抽样方法襄阳汉江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一章主体结构工程1.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本节内容依据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1.1预制构件检验1.1.1检验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1.1.2检验数量: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注:1、“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内容:(1)钢筋进场检验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5t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可不再抽样检测;(2)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3)混凝土按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张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2、“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1.2预制构件验收⑴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GB50204-2002第9.3.2~9.3.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合格。⑵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满足上述要求,但又能满足其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试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为:对承载力、抗裂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GB50204-2002第9.3.2条和第9.3.4条规定的允许值减0.05;对挠度取第9.3.3条规定允许值的1.10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⑶当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GB50204-2002第9.3.2~9.3.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应该指出:对每一个试件,均应完整地取得三项检验指标,不能因某一指标达到二次抽检条件就中途停止试验,放弃对其余两项的指标的继续检验。这样容易造成误判。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本节内容依据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附录E。⑴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a.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b.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⑵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⑷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⑸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a.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b.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点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c.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第(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3.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本节内容依据JGJ/T23-200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⑴当对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有检测要求时,可按《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处理混凝土质量问题的一个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方法不适用于表层与内部质量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检测。说明:在正常情况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与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执行。不允许因为有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而不按上述规范、标准制作规定数量的试件供常规检验之用。但是,当标准养护试件或同条件试件数量不足或未按规定制作试件时;当制作的标准试件或同条件试件与所成型的构件在材料用量、配合比、水灰比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已不能代表构件的混凝土质量时;当标准试件或同条件试件的试压结果不符合现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