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教委财〔2009〕5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对本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代办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在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前提下,可以收取的相应费用。目前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有:课外教育活动费、学生服(校服)费、报刊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费、学生平安保险费、中小学生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午餐费和校车费,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取消学生奶、课间点心和初三毕业生体检费。今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定期发布、动态管理制度。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管理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课外教育活动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学校收取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2.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在本区县收费管理办法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报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的办法。3.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统一收据。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继续执行对原“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政策,有条件的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3—5.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明码标价,未经告知,不得收费。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长效管理机制学校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中小学的教育收费管理,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本通知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仍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教育学生收费管理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7月31日印发(共印85份)—4—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原则1课外教育活动费元/学期100学生自愿,多退少不补2学生服(校服)费元/套学生服:不超过117校服:不超过150学生自愿,学生服:夏装37-57元/套、春秋装60-90元/套、冬装88-117元/套,具体价格按《关于本市2005学年学生服价格的复函》(沪价商〔2005〕6号)。学生购买学生服或校服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套,即:夏装、春秋装、冬装各一套3报刊费元/份不高于发行价学生自愿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元/学年60学生自愿5学生平安保险费元/学年40-70学生自愿,基本保险40元;协商附加保险10-30元6中小学生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元/学年50-60学生自愿7午餐费元/餐3.5-8学生自愿8校车费元/月不超过200学生自愿,超过部分政府补贴。坚持就近入学原则,逐步取消注:收费项目、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