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standardforpublicfacilitesofurbanresidentialareaanddistrictDGJ08-55-2006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执行日期:2006年4月1日2006上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6]131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1.0.5、1.0.9、3.2.6、3.2.8、3.2.10、4.0.3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55-2006,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2000)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三日前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04]第78号文件,《关于下达2004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要求,对现行《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0)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2)进行局部修订。考虑到这是两个性质相同的层次不同的技术标准,所以将两个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体育设施、社区服务、居住区小气车停车指标和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增加了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增加了公益性设施实施原则和旧区改造公共设施差别配置原则等条款。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本市有关标准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的意见,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上海市建委科技委于2004年11月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课题组(地质:上海市铜仁路331号;邮编:200040)。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沈国平夏丽萍张长兔王洵张式煜梁国兴参加起草人:赵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06年1月目次1总则………………………………………………………………(1)2术语………………………………………………………………(3)3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5)3.1布局原则……………………………………………………(5)3.2设置要求……………………………………………………(5)4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指标……………………………………………(8)5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原则…………………………(10)6公益性设施实施原则……………………………………………(11)附录A附表…………………………………………………………(12)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29)1总则1.0.1为合理进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0)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2)合并修订为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改造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配置。1.0.3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1.0.4居住地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应依据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居住地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万人左右,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街坊人口规模一般为0.4万人左右。居住区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街坊三级。1.0.5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在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1.0.6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福利、绿地、市政和其他等十一类设施。1.0.7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指标均为控制性指标。1.0.8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计公共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15%~22%。1.0.9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备用地。规划确定的居住地区中心或居住区中心用地不得随意挪作他用。1.0.10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应考虑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的需要。1.0.11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并与住宅同步建设。1.0.12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城市化地区urbanizedarea指市域范围内的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不包括农村居民点。2.0.2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standard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2.0.3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standard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指标。2.0.4停车率parkingrate指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自行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5公共绿地publicgreenspace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坊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2.0.6绿地率greenspacerate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能满足植物绿化覆土要求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等处的人工绿地。2.0.7公益性设施publicfacilities指公共服务设施中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市政、绿地等设施。2.0.8经营性设施commercialfacilities指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商业、银行等设施。3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3.1布局原则3.1.1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3.1.2适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组成在同一幢建筑内设置。3.1.3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备用地、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3.2设置要求3.2.1居住地区中心或居住区中心应设置在区为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应结合交通枢纽、沿居住地区或居住区主要生活性道路布置。3.2.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和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设置。居住小区内应设置信息苑。3.2.3地区级体育场(馆)应设在交通便捷的地段,避免对其他设施的干扰。在条件许口的情况下,可与高级中学、社会教育学院等的体育场(馆)设施共用,在有保障措施和有一定的开放时间的条件下,可计入居住地区运动场的面积指标。居住区运动场一般应独立设置,如中学、小学运动场向社会开放,在有保障措施和有一定的开放时间的条件下,可计入居住区运动场的面积指标。3.2.4高级中学每5万人设一所,初级中学和小学每2.5万人各设一所,根据中心城居住用地紧张的实际情况,将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小学的用地面积标准,分为中心城内和中心城外两种标准。旧区改造地块确实难以按标准落实用地的,其用地面积可有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包括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幼儿园宜独立设置,其用地面积标准,分为中心城内和中心城外两种标准。3.2.5地区级医疗中心(综合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居住区内药店可分设几处,但至少有一处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邻布置。3.2.6室内菜场和餐饮应与住宅分开设置。室内菜场应设在运输车辆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有停车卸货场地。3.2.7社区设施中的文化活动、康体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宜综合设置。每个居住区至少设置一所福利院。地区级、居住区级和小区级的床位总数按老年人总数的2%配置,福利院宜独立设置。3.2.8新建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10%,并有合理的服务半径。3.2.9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充分考虑居民小汽车和自行车发展的趋势,妥善安排街坊内停车设施和停车场地。停车设施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根据中心城居住用地紧张的实际情况,将小汽车和自行车停车标准分为内环线内、内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外三种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配置停车设施,其停车库(场)可向社会开放。在公共活动中心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应设置社会停车库(场)。在居住区内城市道路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候客站。3.2.10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3.2.11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合理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3.2.12地区中心每平方公里设置6个标准公共厕所,一般居住区每平方公里设置4个标准公共厕所。3.2.13民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贯彻平站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相结合。3.2.14考虑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可将居住区内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合成各类社区中心。3.2.15上一层次(如地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与部分下一层次(如居住区级)的同类型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4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指标4.0.1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678~722m2,人均建筑面积0.7m2;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102~1368m2,人均用地面积1.1~1.4m2。4.0.2居住区(含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329~3377m2(不含小汽车和自行车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3.3m2;其中:居住区级千人指标为1185~1229m2,人均建筑面积1.2m2,小区级千人指标为1678~1682m2,人均建筑面积1.7m2,街坊级千人指标为466m2,人均建筑面积0.5m2。4.0.3居住区(含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千人指标为5507~5982m2,人均用地面积5.5~6.0m2(不计公共绿地面积);其中:居住区级千人指标为1570~1680m2,人均用地面积1.6~1.7m2,小区级千人指标为2642~3007m2,人均用地面积2.6~3.0m2,街坊级千人指标为1295m2,人均用地面积1.3m2。表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单位:m2/千人分级分类(1)居住区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2)小区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3)街坊级建筑面积(4)总指标=(1)+(2)+(3)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行政管理46~70/51~6685/45131~155/96~111文化102/1066~8108~110/106体育64/240/24/4064/304教育266/536~6261396/2306~26711662/2842~3297医疗68/806~874~76/80商业410/270170/168156/60736/498金融‘35/8’35/8社区服务110/11864/60140/70314/248绿地/1000/2000/3000市政公用84~104/161~16636/8485/1080205~225/1325~1330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