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上业务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未开通信保通的保户)甲方:乙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为甲方提供金融保险服务,乙方特开办网上客户服务业务(以下称“网上业务”或“信保通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业务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定义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一)“网上业务”是指乙方利用“信保通”网上客户服务系统,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终端为甲方提供的业务交互、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融资申请等服务。(二)“电子业务指令”指甲方用户以注册号及相应密码、或者数字证书登陆“信保通”系统,通过网络向乙方发出的申请、查询等要求。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的“信保通”业务。经乙方同意后,第2页共6页甲方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二)甲方有权办理网上业务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三)甲方对乙方的网上业务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咨询和投诉。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办理“信保通”业务,须遵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上业务管理章程》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办理“信保通”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的信息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三)甲方必须妥善分配和管理“信保通”的注册号、密码和数字证书,保证专人专用,并对所有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注册号及其密码登陆“信保通”系统后所进行的操作负责;甲方发现“信保通”注册号、密码或数字证书遗失,应尽快向乙方挂失,并提供足以证明甲方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四)甲方确认,经甲方电子签名的电子文档系甲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依法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甲方同意,对于其以注册号、密码方式通过“信保通”向乙方发送的“电子业务指令”,仍须向乙方另行发送可依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业务文件。(五)甲方在使用“信保通”服务过程中,如需要变更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及时通过书面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第3页共6页(六)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七)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的“信保通”系统。(八)在进行融资业务申请时,甲方应同意乙方将甲方在信保通系统上的有关业务信息、数据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有关银行。甲方签署本协议视同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七条(二)项的约定取得了甲方的书面许可文件。(九)甲方办理“信保通”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一)乙方具有对“信保通”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二)对甲方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信保通”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三)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号及其密码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乙方有权视为甲方所为,并将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作为处理“信保通”业务的有效凭据。(四)在甲方申请融资业务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七条(二)项和第三条(八)项的约定向有关银行提供甲方在信保通系统上的有关业务信息、数据和相关资料。(五)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业务指令第4页共6页或甲方不能使用“信保通”系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2.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3.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第五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对于“信保通”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信保通”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信保通”服务。(三)乙方确认,经乙方电子签名的电子文档系乙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依法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对于其未经电子签名通过“信保通”对甲方的“电子业务指令”进行的答复,仅系业务处理的一种便捷手段,乙方欲确定地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仍须向甲方另行提交可依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业务文件。(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信保通”业务咨询服务。(五)在“信保通”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业务指令。(六)甲方申请融资时,乙方应要求有关银行对甲方同意提供的甲方在信保通系统上的有关业务信息、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七)乙方收到甲方对“信保通”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第六条法律适用条款第5页共6页(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保险惯例。(二)“信保通”业务只是提供一种信保业务处理的方便手段和快捷通道,双方确认,未经电子签名的甲乙双方发生的业务关联以法律认可的正式的文件为准。第七条保密条款(一)甲方保证妥善保管登录“信保通”系统的数字证书、注册号及其密码,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密码或数字证书遗失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二)甲乙双方互相对通过“信保通”系统知悉的对方的全部资料或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直至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年内应持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一)乙方针对系统升级、功能更新等情况,保留变更本协议与条款的权利,有关变更,无须事先通知甲方。(二)甲方完成乙方“信保通”的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为终止。(三)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单终止日后三个月,双方仍未续签保单时,甲方的“信保通”用户自动注销,本协议自动终止。第6页共6页(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双方既有协议和约定时,对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第十条协议的效力和生效(一)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二)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