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版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2009版)甲方(移动通信客户):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友好提示:◆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入网时应经过其家长的同意并签名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或其代理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甲方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所需的业务、办理手续以及资费标准请参见乙方的相关业务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有偿提供移动通信服务;其中,乙方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国际漫游服务。2、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提供的各项移动通信业务。3、乙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月基本费、通话费(含本地、长途、漫游)、短信(含彩信)费以及甲方申请或使用的其他业务的费用。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第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发生每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应当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2、乙方通过营业厅、网站及短信等方式向甲方公布并提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方便的业务办理、业务咨询和话费信息查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服务热线、服务网站、短信等。4、乙方有义务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受理甲方投诉,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甲方。5、乙方对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对用户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6、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话费存有异议,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并告知甲方核实处理的结果。7、乙方不得侵害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依据法律法规有权进行调查的其他部门的工作要求。8、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资料,乙方承诺用于移动通信服务的全过程,乙方应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9、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国内)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话接入服务。10、在甲方欠费的情况下,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补齐费用并申请开机的,乙方在收到甲方费用时起24个小时内为甲方恢复移动通信服务。11、乙方对甲方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时(以下简称停机),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缴费方式的甲方应提前通知;对使用“先预存话费,后使用”缴费方式的甲方应进行余额提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信函。12、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13、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交换设备或传输线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断等现象,不包括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48小时修复或者调通。14、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为甲方开通其申请的服务(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乙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减免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三、甲方的义务1、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需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原件,代办入网时需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入网时其家长应提供相应的担保。2、根据移动通信用户实名登记的相关规定,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必须提供本人的真实有效证明文件原件进行登记。乙方如发现甲方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知甲方立即进行修改。3、甲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缴费方式的,在入网时需提供的有效证件为:个人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甲方系未成年人,无法提供本市有效身份证原件时,可用本市户口簿原件代替;单位客户有效证件包括注册地为本市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具有单位公章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甲方为非本市户口入网的,可选择押金方式入网,并适用以下条款:甲方支付________元押金,申请以押金入网方式入网。甲方缴纳的押金不能作为预存话费,押金在取消押金入网方式时退还甲方。甲方如需申请国际漫游/国际长途业务需另外支付1000元押金。2009年第版4、甲方使用“先付费,后使用”缴费方式的,在入网时需提供的有效证件为:个人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甲方系未成年人,无法提供本市有效身份证原件时,可用本市户口簿原件代替;单位客户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具有单位公章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移动通信费用。过期未交的款项,乙方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甲方付费,自付费日期期满后次日起,甲方应按照每日未交款项的3‰(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超过最后付款期二十天后仍未交清费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移动电信业务费用支付的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呼出限制或者停机等措施。在欠费情况下甲方不能办理除停机以外的其他业务。6、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移动通信费及代信息服务商收取的信息费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话费发生后五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7、甲方应遵守信息发送的有关规定,如未经接收方同意而群发商业广告或其他有害信息,干扰接收方生活的,乙方可以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并不承担由此发生的责任。8、乙方已加入上海市政府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甲方入网后,同意遵守该体系有关规定。9、甲方要求终止提供移动通信服务时,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四、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1、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下一笔预付费用)的;(3)甲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的费用结算方式时,移动电话费用超过可透支额度的;(4)甲方突然出现超过自己此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通信费用(以乙方即时收到的相关通信费用信息为准),并经乙方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的;(5)甲方发送带有非法内容信息的;2、甲方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逾期未交清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以自己名义提出的其他移动通信业务申请,缴费、话费查询除外。3、在甲方欠费时,乙方有权以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4、甲方入网后,应妥善保管原始票据等有关资料,如押金票据等,发生遗失,乙方不承担责任。5、甲方入网后即可获取客户服务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服务密码是业务办理的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也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服务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6、因甲方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移动电话被他人非法使用,甲方应及时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部门报案。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7、因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乙方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将服务(如话费单据等)提供给甲方,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乙方只为甲方提供上海市范围内的账单邮寄服务。8、甲方应根据自身能力对通话费用进行控制,若出现异常的电信费用时(即超过自己此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通信费用的),乙方应尽可能迅速告知甲方,如告知后仍未得到甲方确认的,乙方可以采取措施,暂停部分或全部移动通信网络服务,直至甲方交清已发生费用。9、甲方使用“先付费,后使用”缴费方式的,在号码有效期限内享有号码的使用权。如有效期到期或者帐户余额不足,及时充值即可延长有效期;如未及时充值,号码进入保留期,保留期内如甲方不及时充值则不能进行通信,如甲方及时充值保留期自动结束,通信恢复。如果保留期届满,号码进入保号期,保号期内不能进行通信,在此期间乙方有权以0.15元/天的资费标准从甲方帐户余额中扣除保号费用,直至余额为零,届时乙方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在保号期内,如甲方及时充值,仍可以激活号码,重新获得号码有效期。10、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话费有异议,可以向乙方投诉,乙方有责任负责调查或解释。如乙方确有各类业务费用误差的(包括移动信息服务费用),乙方承诺将已错收的话费减去应收话费的正差额双倍返还给用户。1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山洪、雷电及其他自然灾害、电磁干扰、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等)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2、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五、协议的变更、转让与终止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2、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移动通信服务协议,转受让双方到场付清已出账的通信费用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因甲方私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3、因技术进步,乙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移动通信服务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4、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甲方追讨欠费:(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虚假不实;(2)移动电话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乙方或相关第三方利益);(3)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2009年第版(4)甲方逾期90日仍未交纳费用;(5)甲方使用“先付费,后使用”缴费方式的,号码保留期届满且帐户中没有余额。5、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六、其他约定1、信息服务提供商通过乙方的移动网络平台提供的增值电信应用服务,甲方可自愿订购或退订。2、如甲方通过乙方的通信网络定制、收发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信息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各类信息,甲方同意乙方根据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授权,向甲方代为收取信息费。3、甲方使用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增值电信应用服务的资费标准由信息服务提供商公布。若甲方对收取的服务费用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信息服务提供商协商解决。4、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业务专用章、营业厅和营业员专用章,甲方客户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甲方家长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地址:营业厅:甲方移动号码:经办人:签署日期: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