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的修订(P149)2007年9月根据具体审查情况,对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修订:【6.3.1】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中“空气喷射装置生产企业、型号”修改为“二次补气空气喷射装置生产企业、型号”【6.4】加速行驶噪声中三轮摩托车“车辆的长度和宽度相同”修改为“车辆长度和宽度变化不超过5%”;【6.6】制动性能中“厂定最大总质量相同”修改为“厂定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增加不超过5%”,“厂定最大总质量在各轴的质量分配相同”修改为“厂定最大总质量在各轴的质量分配之比变化不超过5%”;【6.10】经济车速油耗中“排气消声器生产企业、型号相同”修改为“排气消声器功率损失比相同”;“正三轮摩托车厂定最大总质量相同,其它车辆整备质量相同”修改为“正三轮摩托车厂定最大总质量、其它车辆整备质量相同或减少,增加不超过5%”;【6.13】侧倾稳定角中增加“整车整备质量变化不超过5%”;【6.14.1】三轮摩托车驻车性能中“厂定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修改为“厂定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增加不超过5%”,“厂定最大总质量在后轴的质量分配相同或增加”修改为“厂定最大总质量在后轴的质量分配相同或增加,减少不超过5%”;【6.14.2】两轮摩托车驻车性能中增加“整车整备质量变化不超过5%”;【6.18】装于摩托车上的喇叭的性能要求中“喇叭的安装位置相同(安装方向相同,安装高度相同、距车辆最前端的距离相同)”修改为“喇叭的安装位置相同(安装方向相同,安装高度、距车辆最前端的距离变化不超过5%)”。《关于车辆产品申报《公告》及技术性审查的补充要求》一.12:对于摩托车产品的车辆标志检验项目:当摩托车的型号、商标及生产企业相同,且发动机生产企业及型式相同时,车辆标志项目不需重复检验。摩托车产品备案表的填写要求修订2007年9月MA024/发动机功率:新产品应符合GB/T20076-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的规定,选装不同发动机时,最大功率值变化不得超过10%。过渡期间,增二发,暂时填报最大功率和标定功率均可,同时与一发之间不受10%的差异限制。选装不同发动机时,发动机型式需相同。MB011/MB013/制动器型号:盘式制动器型号也可用制动盘型号加制动钳型号代替。MB017/制动器型号(应急):注意对于三轮摩托车,有一个脚联合制动和一个驻车制动的情况,按标准要求,驻车制动装置也起到应急制动的作用,这种情况,应急制动装置也应填写(同驻车)。MB060/后视镜反射表面中心距车辆中心平面距离:注意不要填左右后视镜之间的距离。MB062/乘员扶手型式MB063/乘员扶手说明:仅适用于L3,L4。MB083/发动机最大功率相应转速MB085/发动机最大扭矩时相应转速:应符合GB/T20076-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的规定。注意不能申报范围值:如7500±400、7500~8000。MB100/点火控制器生产企业MB101/点火控制器型号:注意对于ECU控制点火的情况,点火控制器企业/型号也应填写(填写ECU企业/型号)。MB125/变速器型式:按自动、人工填写MB126/初级传动比: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初级传动比为发动机曲轴和变速器主轴(主动皮带轮)之间的传动比。对GY6类的发动机可填写1:1或不适用。MB133/无级变速器变速器传动比范围: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如GY6类发动机为主动皮带轮和从动皮带轮之间的传动比范围。MB134/末级传动比: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末级传动比为变速器副轴(或从动皮带轮)和车辆驱动轮之间的传动比。MD005/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位置图:原上报图样,按GB18100/GB4785相关要求,表示出前照灯、前后转向灯、前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反射器等等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位置尺寸。注意:两轮摩托车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之间最小距离应符合GB18100-20005.3.3.1要求;对于许多“三灯”车型(前照灯下方另设两个灯),由于GB18100规定表1(见4.14条)之外的灯具不允许使用,因此对于这另设的两个灯,可按位置灯进行对待,其相应的操控要求、安装要求应符合GB18100,配光性能应符合GB17510,否则不允许安装。摩托车产品其它新增审查规则2007年9月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4.2】条款规定: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但对于噪声标准,2000版和2005版相比,试验方法基本相同,因此原来按2000版进行试验,结果满足2005版要求的车型,新车型可以申请视同。但检测机构需将原报告转化为符合现行标准和编号规则的新报告,报告检验日期仍为原检测日期,报告签发日期为当前日期。2005年5月30日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GB161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几点具体规定》中对噪声标准中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现GB2007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已经发布,如企业已进行了该项检验,可按该标准中的最大功率转速作为依据进行噪声试验。两轮摩托车加装驻车制动装置时的满载驻车试验,暂不执行。增二发需增加“发动机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检验项目,功率值暂时填报最大功率和标定功率均可,同时与一发之间不受10%的差异限制。对于公告车型,发动机由原来的化油器供油改为电子燃油喷射方式的,可按增二发对待。对于许多“三灯”车型(前照灯下方另设两个灯),由于GB18100规定表1(见4.14条)之外的灯具不允许使用,因此对于这另设的两个灯,可按位置灯进行对待,其相应的操控要求、安装要求应符合GB18100,配光性能应符合GB17510,否则不允许安装。对于申报两轮车辆新产品或扩展灯具等,其前转向灯间距、后转向灯间距应符合GB18100规定。企业申请公告参数变更时,检验机构应对照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确定检验项目。根据摩托车技术委员会意见,参数变更应符合同一型号判定规则,如外廓尺寸、轴距、轮距、整备质量等项目,不允许变更。(如申报错误,可勘误),本规定自9月起执行(不包括9月审查的产品)。由于新产品申报备案表中的图样有所裁减,所以扩展制动佐证材料仅需提供制动系统总图,扩展灯具、光信号装置、反射器等仅需提供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位置图。摩托车产品审查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2007年9月一、备案参数表图样中应标注前后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之间最小距离、且应符合GB18100-20005.3.3.1要求。后视镜反射表面中心距车辆中心平面距离应符合GB17352-19989.3要求,不应标注两后视镜反射表面中心之间的距离;轻便摩托车不可载客,照片中不应带有后部脚踏板、靠背;乘员扶手应不适用;三轮摩托车整备质量不应超过400Kg;轻便摩托车高度不应超过1100mm。公告参数不适用的项目应空,不应填报“不适用”或“N/A”;发动机最大功率、扭矩相应转速应按GB20076申报设计值,不应带有公差。发动机气门数(进气/排气)应填写单缸的进排气门数。乘员扶手描述应和照片相符(皮带)灯具、制动器等部件不推荐使用性能指标替代型号,如无型号可暂用图号替代。对于三轮摩托车,有一个脚联合制动和一个驻车制动的情况(类似汽车),按标准要求,驻车制动装置也起到应急制动的作用,这种情况,备案表填写时,驻车制动装置也需要在应急制动装置位置再填写一边(即应急制动装置和驻车制动装置相同)。车速表驱动机构总传动比:误填里程表常数(1:1400)。车速表驱动机构总传动比指驱动车速表的车轮转速和输入车速表的软轴转速或脉冲数之比。二、强检统计表申请检验类别:见摩托车新产品强制性项目适用范围。排放项目单型式情况检验类别填写举例:电喷无其它污染控制装置无视同情况:不包含耐久“△”,1;含耐久“■”;电喷无其它污染控制装置申请视同情况:不包含耐久“○”,“基础车型情况”;含耐久“■”;二次补气无视同情况:不包含耐久“■”;含耐久“△”,1;二次补气申请视同情况:不包含耐久“■”;含耐久“○”,“基础车型情况”;二次补气申请部分视同(耐久视同)情况,如视同车型和基础车型相比化油器不同,其它相关参数相同:不包含耐久“△”,1;;含耐久“○”,“基础车型情况”;同一型式判定【4.5】:系统项目,商标不同,不可以视同。对于系统检验项目视同,基础车型情况中“产品型号”栏应填写实际检验的整车产品型号;对于零部件检验项目视同,基础车型情况中“产品型号”栏应填写实际检验的零部件产品型号(建议填写视同的整车型号/部件型号);检验报告的编号必须符合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未上传至中机报告数据库中的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不得作为同一型式(视同)的依据。三、新产品审查GB20076检验不合格:企业申报前应自检。检验报告照片问题,如:送检样车(检验报告照片)和申报参数(公告照片)不符;同期申报,视同部分照片不符,如喇叭。检验内容不正确:某些检验项目多配置时,因为大多数部件实物上没有型号标记,企业应正确填写实测情况中的配置说明,并和检测机构做好衔接说明工作。不允许跨类生产、申报。四、变更扩展审查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根据摩托车技术委员会意见,参数变更应符合同一型号判定规则,如外廓尺寸、轴距、轮距、整备质量等项目,不允许变更。(如申报错误,可勘误),本规定自9月起执行(不包括9月审查的产品)。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企业申请公告参数变更时,应对照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确定检验项目。厂家变化,但外形无变化时,灯具等项目无需申报《公告》参数扩展,属于备案表扩展范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