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才中介機構服務I.《安排》的優惠待遇1.香港服務提供者可通過《安排》在內地設立獨資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12.5萬美元;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機構,不設股權比例限制,其中內地合資方應是已成立一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機構。2.香港服務提供者通過《安排》,在廣東省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3.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請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時,無須申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中介機構資格。註14.香港服務提供者如為“法人”(包括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必須先取得《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方可向內地審批機關申請以《安排》的優惠待遇提供人才中介服務。申請企業必須符合《安排》附件5中“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和相關規定。有關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資格和程序,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工貿署)不時發出的致服務提供者通告()。II.內地有關人才中介機構經營的法律法規及參考文件1.香港服務提供者通過《安排》獲批准在內地經營人才中介業務後,須確保符合內地就經營人才中介企業而訂定的經營管理、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等規定。該等規定主要開列於下列法律法規,而本文所提供有關向內地申請《安排》下人才中介服務優惠的程序及要求,以及相關的業務範圍,也是參考該等法律法規。香港服務提供者亦可參考有關的辦事指南。z《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修訂)》(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2005年5月24日公布)註1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在取得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後,只能向香港船東擁有的船舶或香港註冊船舶派出海員。2z《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號)(2007年11月16日公布)《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5年修正)》(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5]第4號)(2005年3月22日公布)《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國人部發[2005]第97號)(2005年11月18日公布)《關於規範人才招聘會管理改進人才招聘服務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第94號)(2007年6月25日公布)《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4]第3號)(2004年7月26日公布)〈《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5]第14號)(2005年8月15日公布)《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5年第15號)(2005年11月23日公布)〈《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規定》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10年第1號)(2010年1月26日公布)《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2007年11月5日公布)《關於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辦事指南》(廣東省人事廳)(2008年12月22日公布)=200901087576657950z《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廣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公告第151號)(2002年12月6日公布)=8012535184951565362.除參閱以上所列的內地法律法規及參考文件外,商號亦應向內地相關機構查詢,以獲取有關人才中介機構的其他法規、行政規章3及實施辦法等資料,以及最新的相關資訊。III.內地人才中介機構的定義及業務範圍1.根據《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5年修正)》第二及第五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專營或兼營組織。服務對象是各類用人單位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人員。2.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別於職業介紹機構,兩者的服務對象和監管法規各有不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對象是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人員;而職業介紹機構服務的求職者及經職業介紹機構招聘的職位沒有特別規定。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條,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願望的,可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職業介紹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繫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於有關「職業介紹機構」的《安排》服務業投資便覽中另作詳細介紹。)3.根據《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修訂)》第十一條,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可從事下列業務:(i)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諮詢服務;(ii)人才推薦;(iii)人才招聘;(iv)人才測評;(v)中國境內的人才培訓;(vi)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根據《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修訂)》第十一條及《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5年修正)》第十三條,審批機關可以根據人才中介機構所在地區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機構自身的資金、設備條件、人員和管理水平情況,批准其開展一項或多項業務。4.根據《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5年修正)》第十九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在規定業務範圍內接受用人單位和個人委托,從事各類人事代理服務。但開展《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5年修正)》第二十條所列的人事代理業務,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授權。45.根據《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5年修正)》第二十四條,具備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申請舉辦人才交流會註2。另根據《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人才中介機構招聘人才出境(即從事對外勞務合作),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註3。IV.在內地設立人才中介機構的申請條件及程序1.設立人才中介機構的申請條件1.1《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第二條列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規定,參照《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執行。有關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規定,請參閱本文第V部份。1.2根據《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及第十九條,以及《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第一及第二條,香港服務提供者通過《安排》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或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i)外方出資者須是從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具有良好的信譽;(如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中方投資者須是成立1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機構,合資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譽;(ii)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熟悉人力資源管理業務的人員,其中必須有5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iii)有與其申請的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資金和辦公設施,註冊資本金不少於12.5萬美元;(iv)有健全可行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有明確的業務範圍;(v)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vi)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設立人才中介機構的申請程序註2有關人才交流會的舉辦條件、申請程序,可參考《人才市場管理規定(2005年修正)》第二十三及二十四條、《關於規範人才招聘會管理改進人才招聘服務的通知》及《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註3有關的申請條件及程序,可參考《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及其補充規定。此外,《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亦列明不得招聘出境的人才。52.1根據《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所需材料包括:(i)書面申請及可行性報告;(ii)合資各方簽訂的協議與章程(如屬中外合資);(iii)申請各方開展人才中介服務的資質證明;(iv)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v)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所列的申請材料凡是用外文書寫的,須附以中文譯本。2.2根據《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人事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倘若在限期內不能作出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審核期限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同意設立人才中介機構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及送達《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並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不同意申請的,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按《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許可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與外方合資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須徵得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書面同意。2.3根據《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獲得批准的申請者自收到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商務部門辦理批准手續,並在批准證書簽發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3.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分支機構3.1根據《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股份轉讓或股東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書面批准,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V.在廣東省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申請條件及程序1.申請條件1.1根據《關於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辦事指南》第三項,香港服務提供者通過《安排》在廣東省申請設立6獨資人才中介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i)投資者須是從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務業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具有良好的信譽;(ii)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熟悉人力資源管理業務的人員,其中必須有5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iii)有與其申請的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資金和辦公設施,註冊資本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iv)有健全可行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有明確的業務範圍;(v)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vi)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申請程序2.1根據《關於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辦事指南》第五(二)項,申請人須向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地級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交申請。2.2根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