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公共汽车车辆服务设施管理(试行)标准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车辆管理,统一公共汽车车辆的服务设施,改善乘车条件,维护乘客利益和提高公交行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车辆标准1.1车辆技术标准及外观1.1.1车辆技术性能须符合国家《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094-2007)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相关标准。1.1.2车辆发动机排放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1.1.3车身长度:城巴不低于8.5米,区内的不低于7.5米,镇巴可根据客源情况确定车辆大小。1.1.4车身长度7.5米及以上的,需设有两个或以上可供乘客上、下的车门,车身造型简洁流畅,结构合理。1.1.5同一单位的车身内外必须有体现企业形象的统一标志。1.1.6车身颜色的设置需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原则上城巴车身颜色主调为绿色,旅游城巴车身颜色主调为蓝色;区内运营的公交线路车辆车身颜色主调为黄色;镇内运营的公交线路车辆车身颜色主调为红色。—2—1.2转向功能1.2.1采用液压等助力系统。1.3空调设备1.3.1采用环保空调。1.4车身玻璃1.4.1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玻璃。1.5公共汽车专用配置1.5.1电脑报站器具备与GPS终端设备相联的自动报站器。1.5.2投币箱。1.5.3车载IC卡读卡机。1.5.4车载GPS等智能管理系统。1.5.5配备收费和后门视频监控设施。1.5.6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1.5.7垃圾桶。1.6线路编码设置1.6.1城巴线路编码范围为801-899,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分配。1.6.2在区内及镇内运营的公交线路编码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分配,编码范围如下:禅城区:001-199;南海区:201-299及701-799;顺德区:301-399及901-999;高明区:501-599;—3—三水区:601-699。2、车辆服务设施标准2.1车身外观2.1.1营运车辆必须安装电子显示屏式前、后路别牌(设置在车厢前、后风窗玻璃的正上方),其净尺寸不小于500×200mm。2.1.2前、后路别牌上除标明线路路别外,还应标明线路的首末站名。2.1.3对于本标准实施前,未设置电子显示屏式前、后路别牌设施的车辆,前、后路别牌必须采用反光膜材质以确保夜间营运时显示清晰。2.1.4路别牌与线路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得上线营运,临时参运的加班车,必须设置显著标志。2.1.5外车身左侧驾驶室玻璃窗下方为经营公司企业标识标志、公司热线电话及所属区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号码。2.1.6外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上方车沿位置从左至右喷印企业宣传语,彰显企业服务特色与文化,要求布局合理、简洁美观。2.1.7外车身前后挡风玻璃下方车牌上方按营运区域不同喷印所属公交类别,城巴车辆喷印“佛山城巴”、区内或镇内运营的公交线路车辆喷印“××公交”或“××巴士”,布局应与车身实际大小和颜色相协调。2.1.8前门车外左侧100mm,距车窗玻璃下端100mm处喷印上车标志“上”,后门车外右侧100mm,距车窗玻璃下端100mm处喷—4—印下车标志“下”,尺寸不小于100×100mm白底红字。在上车标志“上”的下端粘贴公交IC卡的使用标志和老年人乘车优惠标志,如不够位置粘贴的可适当缩短上车标志“上”和车窗玻璃的间距。2.1.9车外前门左侧上车标志左50mm处和投币箱上正对车门方喷印收费标准,固定收费车辆分两行喷印“无人售票、乘车×元、自备零钱、不设找赎”,分段收费车辆则喷印“无人售票、不设找赎、分段收费、全程×元”。2、2车身广告2.2.1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玻璃上可发布占玻璃总面积1/3以内的广告,材料为单孔透视膜。2.2.2车辆后部在保留公交类别标识的情况下可以发布广告,但后部挡风玻璃上的广告设置应不影响司机的倒车后视。2.2.3公共汽车左右两侧车头至车尾可以发布广告,但不能影响2.15、2.18、2.19条款规定的喷印标志。2.2.4车身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户外广告技术标准,广告内容应健康、文明、规范,制作整洁、美观,商业广告制作发布不得违反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药品、农药、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烟草等特殊商品广告以及医疗广告的发布必须严格遵循有关专门性法规的规定。公共汽车企业应与合作的广告企业约定,不得以公共汽车车辆为媒介发布不雅观产品或宣扬低俗内容的广告。2.2.5广告制作材质必须使用环保、精美、科技含量高的专用—5—材料,保持画面不褪色、不鼓泡、不残缺、色泽鲜明整洁。2.2.6广告颜色必须简洁、明快、鲜艳、美观,并和车身整体颜色协调。2.2.7公共汽车企业需预留总车辆数5%的车辆无偿提供给政府发布公益广告。2.3车厢内饰2.3.1车厢内左侧正对车后门的上方位置和车前门右侧第一块车窗玻璃的位置下方(字面朝车外)须分别张贴线路沿途停靠站点走向示意图。2.3.2车厢内左侧上方前端位置须张贴《佛山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定》。2.3.3车厢内右侧上方须张贴禁烟标志及宣传用语和公益广告。2.3.4车厢内前挡风玻璃上方显眼位置须设置用来摆放《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固定夹套,当班驾驶员须将本人《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摆放在该夹套内,信息面面对车厢内。2.35在《佛山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定》旁张贴社会服务承诺和经营公司热线电话及所属区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号码。2.3.6在老、弱、病、残、孕专座的车厢侧面内壁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标志文字。2.3.7座椅、扶手柱和拉手杆齐全,装置牢固。上车车门处应有儿童免费标尺。—6—2.3.8车门和可开启的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并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2.3.9驾驶室座位两侧的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遮阳膜,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防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2.3.10车厢地板装置牢固、无破损,各盖板完整就位。2.3.11车厢内侧围护板和顶盖护板完整,压条齐全平整。2.3.12营运车辆内不得加设或拆除座位,要有足够通道,便于乘客上、下车。2.313营运车辆须按规定在前门处装置车载IC卡读卡机,并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2.3.14有条件的车辆应在车厢内适当位置设置禁止与驾驶员谈话、禁止靠门、禁止头手伸出窗外、当心夹手等标志。2.3.15车厢内有电子显示装置的应滚动显示线路票价、到达站名、禁止事项等内容,并适时的插入宣传用语和公益广告。2.3.16配备空调设施的营运车辆,应确保空调设施的完好状况,在车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时,必须开启空调设施。未使用空调设施时,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2.3.17营运车辆应配备2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二只,或者4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一只,又或2公斤干粉灭火器二只,并保证其能正常使用。2.3.18车厢内车座位后方、拉手、自动报站器及车窗玻璃上—7—方合适位置符合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可适当发布商业广告。3、适应范围和权限3.1本标准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3.2本标准由佛山市交通局制定、修改和解释,各区交通局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经营企业负责实施。3.3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