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公交线路运营服务采购项目(SD09124)1.1采购内容及期限2.3.1标的本次采购的内容主要是顺德区大良、伦教等镇街范围内的部分公交线路,以及全区跨镇街的部分公交线路的运营服务。第一阶段以大良街道范围内901~906六条公交线路为试点,线路运行参数见“2.18第一阶段六条公交线路的运行要求”,实施时间不迟于2010年2月10日;第一阶段实施3个月至半年,中标人如能按合同规定运营,80%或以上的公交线路每季度被扣分数不高于10分和群众满意度调查不低于80分的,且未被书面责令整改过的,采购人再根据公交规划和实际需求授予中标人若干公交线路经营权(具体线路中标人无权选择,所授权的公交线路不排除与其他经营者运营的线路存在部分或全部重合),使中标人的公交运营车辆数达到200辆左右,车日运营里程约200公里,授权时间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另外,当顺德区还需要增加公交线路及运力时,如中标人的上年度质量考核达到优秀,80%或以上的公交线路每季度被扣分数不高于10分和群众满意度调查不低于80分的,且未被书面责令整改过的,采购人可以再根据公交规划和实际需求授予中标人若干公交线路经营权,但中标人在顺德区的所有公交运营车辆的总数不能超过顺德区所有公交运营车辆总数的50%。除第一阶段外,中标者在得到采购人线路授权后90天内,必须按本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按线路参数提供相关的公交服务,采购人认为有需要时可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中标人在购置车辆前应提供拟购车辆的型号、配置、技术参数和价格等相关资料报采购人批准后才能购置新车。当拟购车辆价格不合理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通过招投标选购指定要求的运营车辆,中标人必须按政府要求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办法购置项目所需的车型。中标者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有关工作、服务,包括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车辆及设备、公交运营管理、监控、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清洁维护、有关场地的安排及保养等,以及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他服务内容,均视为本次招标的标的。但本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相反规定的除外。2.3.2服务期限1.以各条公交线路独立计算,经采购人批准并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计五年(如经营过程中因线路或运力调整导致运力过剩,经采购人确认后,授权的公交线路可以不足五年)。2.五年经营期中,如中标人的年度质量考核中有3年达到优秀,有80%或以上的公交线路每季度被扣分数不高于10分和群众满意度调查不低于80分的,且最后一年未被书面责令整改过的,采购人可以再授权中标人公交线路经营权五年。3.提供服务的最后一个服务日的结束时间,为中标人在当日该线路尾班车结束营运回到终点站的时间。1.2对中标人的基本要求一、中标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内第八条要求提供履约担保金。二、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在顺德区注册成立全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公交运营企业(简称“经营方”),中标人与经营方必须是母子公司关系,承担连带责任;且中标人应在经营方注册登记后10天内与采购人、经营方签订三方补充合同,明确经营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必须保证经营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属于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否则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如中标人是顺德区内注册的企业,中标人可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经营。三、在任何情况下,中标人必须直接提供本项目的所有公交线路运营服务,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间接提供方式,如转包、承包、分包、再购买等,也不得以公交线路经营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质押等行为。公交线路运营服务以外的其他辅助性服务中标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承担,但必须报经采购人批准。当分包的辅助性服务对公交线路运营服务有不良影响时,采购人有权责令中标人停止委托。四、中标人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招标服务项目,未经采购人同意,合同期内中标人或经营方均不得随意转让或变更其股权结构,或未经同意修改经营方的公司章程。五、中标人必须投入足够的资金确保本合同完全履行,保证经营方在顺德区内设有适合履行合同的固定办公经营场所、驾驶员休息场所、培训学习场所、停车场地和车辆维护场所及其他配套设施。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落实满足第一阶段6条线路运营服务所需的上述场所,除此之外,中标人必须在其他线路投入运营之前落实满足所有线路运营服务所需的上述场所。如果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不能落实满足第一阶段6条线路运营服务所需的上述场所而采购人或顺德区政府又能够协助解决的,采购人有权扣减中标人因此而节约的费用(停车费成本按300元/车·月计,其它场所按市场价格计)。如果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仍不能落实满足第一阶段6条线路运营服务所需的上述场所,或在其他线路投入运营之前不能落实满足新开线路运营服务所需的上述场所的,采购人有权收回相应的线路经营权。六、中标人或经营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顺德区内收购其他公交运营企业股权或参加其他公交运营权招投标时,必须报采购人批准,且中标人和经营方的公交运营车辆总数与参股企业的公交运营车辆总数之和不得超过顺德区所有公交运营车辆总数的65%。七、因公共利益需要,采购人有权直接执行或委托第三者执行本项目范围内或性质相同的任何工作和服务。采购人执行上述工作、服务的应事前通知中标人,但属紧急情况的除外。1.3运营收入的归属及管理一、中标人须负责票款的收集、保管等工作,但公交线路运营的所有票款收入全部归采购人所有。二、中标人必须制定严格的票款收集、保管流程及制度,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票款安全,防止票款流失、被盗并全程接受采购人监控;三、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的票价收取票款,同时为乘客提供现金及电子收费两种方式,且不能以任何方式影响乘客自由选择付款方式;四、中标人必须监督和指示所有乘客支付应缴票款,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特定人群的票价优惠政策,并向有需要的缴费乘客提供票据;五、以电子收费方式收取的票款,中标人须负责核对数据交易记录,并进行统计及结算;以现金方式收取的票款,中标人必须将运营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在采购人监控下进行开箱收钞;六、由于中标人操作不当、疏忽或未尽监管责任,造成票款流失的,中标人要如实记录,并在发生当天内向采购人报告;七、当票款出现异常情况时,中标人要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查明原因以及采取恰当处理措施;八、由于中标人责任造成票款流失或被盗,由中标人负责赔偿,采购人可从支付中标人运营服务费中扣减;属主动如实报告的,中标人按所损失金额赔偿,如中标人不主动如实报告的,按所损失金额3倍赔偿,不能核定具体损失金额的按当月该线路单车日均运营收入计算。1.4运营服务费结算中标人应将每月的运营数据报表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上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报表后8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向中标人支付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按下列方法计算:一、每月实际支付总运营服务费DCBAMniinii11niiA1:各车型该月基本运营服务费总和;iA即车型i的月基本运营服务费;niiB1:各车型该月临时运营服务费总和;iB即车型i的月临时运营服务费;C:应缴的违约金;D:其他应扣费用;二、车型i的月基本运营服务费:mjijijiiiiivshspfA1)(该月天数if:车型i日固定服务费价格;ip:车型i的车辆数;is:车型i该月计划内完成的有效运营里程;ih:车型i该月计划总运营里程;ijs:车型i该月在j线路上计划内完成的有效运营里程;mjijiss1ijv:车型i在j线路上的变动服务费价格;三、车型i的月临时运营服务费:mjijijiiiiiivkrkhpfB1)(该月天数ir:计划外固定服务费价格收取比例;ik:车型i该月计划外完成的有效服务里程;ijk:车型i该月在j线路上计划外完成的有效运营里程;mjijikk1。四、车型i各月在j线路上计划内完成的有效运营里程等于车型i实际参与公交线路j运营中每班次行驶的里程y与班次数量n的乘积(ijs=y×n),每班次行驶的里程y按相应线路的实测里程计算,未能按计划完成全程的或未经批准不按计划线路行驶的里程不计入有效运营里程,该班次行驶里程不计入有效运营里程;各种车型的计划总运营里程按每月由中标人编制并报采购人批准执行的每月公交线路运行计划计算;五、上述计费车辆数ip以实际投入各线路运营车辆数量为准,不包括备用车辆;各条线路所投入的运营车辆数ip必须经采购人核准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ip≤“周转时间/高峰发车间隔”,(二)niip1<中标人所有运营车辆总数×95%;六、各车型变动服务费的投标报价按0#柴油价格6.13元/升为标准计算,结算时按运营当日实际零售价格计算,但政府部门与加油站有协议价或实行定点加油的,按协议价格计算;当油价发生变动时,各车型变动服务费价格iv﹦该车型变动服务费中标价格v×[(结算油价-6.13)/6.13×油价变动调节系数﹢1];公式中“油价变动调节系数”是指该车型燃油成本占变动服务费价格的比例,用来调节燃油价格变动对该车型变动服务费价格iv的影响,油价变动调节系数由投标人在投标方案中明确,上限为0.88;七、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报出各种车型的各种运营服务费价格,投标价格已包含运营企业的所有成本及利润,推算投标价格时企业须设定投标报价利润率(税后),报价利润率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但最高不超过5%,且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以下最高限价:车型种类车型日固定服务费(元/车·日)变动服务费(元/车·公里)小型公交车(6-8米车,不含8米)4801.35中型公交车(8-10米车,不含10米)5501.78大型公交车(10米及以上)6152.20公交快巴(24座客车)6001.17其中车日固定服务费主要包括:车辆折旧、人员工资福利、保险费用、所有税费、管理费用等;变动服务费主要包括:燃油费用、维修保养费用及轮胎磨损费用等;八、各线路车型的变动服务费结算价格(一)公交公交快巴变动服务费价格按中标价格计算;(二)为平衡各线路之间的成本,常规公交各线路车型的变动服务费=相应车型变动服务费中标价格×平均运营速度油耗调整系数(即ijv=速rvi);平均运营速度油耗调整系数由投标人自报,但不得高于以下最高标准:速度区间平均运营速度油耗调整系数最高上限线路平均运营速度<23km/h123km/h≤线路平均运营速度<28km/h0.96线路平均运营速度≥28km/h0.93投标人可在上述基础上提出更优化细致的调节方案,但所提方案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上述相矛盾或调节系数高于上述对应速度区间的最高上限。九、建立运营责任和激励机制。(一)运营责任和激励机制具体内容:自各线路投入之日起分阶段确定每月的运营收入任务,超出任务按比例提成作为对中标人的奖励(具体提成比例见下表,该比例是政府的一项奖励措施,采购人可根据需要调整比例),达不到任务的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填补差额的一定比例,并从应支付给中标人的运营服务费中扣减,填补差额(即责任机制补足比例)的比例由投标人在投标方案中确定,但最低不少于20%。(二)各阶段运营收入任务额确定办法:刚投入运营前三个月不奖不惩,第一年(自该线路投入运营起12个月内)取每条线路前三个月的运营收入作为后三个月的运营收入任务额;第二年(自该线路投入运营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取前六个月的月均运营收入作为后六个月的月运营收入任务额;第三年至第五年(自该线路投入运营第25个月至第60个月)取上年同期的运营收入作为本期运营收入的任务额;上述考核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公司因上款约定所得的奖励金必须有足够的比例用于奖励驾驶员,以激励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具体比例投标人应在投标方案中明确。驾驶员因此所得不计入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所指的驾驶员月收入及福利待遇;运营企业应补的运营收入差额不得由驾驶员承担。年份月运营收入任务额单车日均运营收入档次及对应的超额部分提成比例600元以下600-800元800-1000元1000-1200元1200元以上第一年前三个月的月均运营收入30%35%40%45%50%第二年前六个月的月均运营收入20%24%28%32%36%第三年以后前十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