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合同甲方:乙方:深圳市嘉力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商业条款1.总则XX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深圳市嘉力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项目的名称、内容、目的2.1项目名称:XXX热力有限公司集中供热系统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2服务内容:2.2.1锅炉房数字化建设;2.2.2供热系统管理网络平台建设;2.2.3对一次管网和换热站进行动态平衡改造;2.2.4换热站增设气候补偿装置;2.2.5锅炉烟气余热回利用。2.3服务目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之效益分享型方式,对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实现降低能耗,节约运行成本。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3.2效益分享期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3.3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节能效益分享费用支付期满为止。3.3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并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项目的实施及调试工作。3.4项目按照技术方案实施并正常投运时,甲方应签署项目验收证明文件。共9页,第1页4.节能效益分享及付款方式4.1合同期内,按该项目2008年采暖季单位面积平均能耗作为能耗基数:煤耗基数为45.36公斤/平方米、电耗基数为4.13度/平方米。4.2节能效益为:节煤效益+节电效益。A、节煤效益=(45.36-改造后年实际煤耗指标)×实际供热面积×当年采暖季综合煤价;B、节电效益=(4.13-改造后年实际电耗指标)×实际供热面积×当年采暖季综合电价;说明:综合煤价为:当年原煤采购均价(元/吨)+运输成本(元/吨);综合电价为:当年采暖总电费(元)÷当年采暖总电耗(度)。4.3效益分享年限:效益分享期限为8年,由节能设备验收投入使用之日起算。4.4效益分享比例:年份分享比例12345678甲方20%20%20%30%30%30%40%40%乙方80%80%80%70%70%70%60%60%4.5效益款支付方式:甲方效益款项在每个采暖期结束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4.6为更好的达到节能目的,乙方拥有对项目的管理权力,指导甲方项目人员对设备的运行管理,乙方制定管理守则,设立节能奖励机制,管理、监督、考核项目成员的节能运行工作。4.7因实施本项目所获得的奖项、表彰、称号、成果鉴定等荣誉,由甲乙双方共享。4.8因气候异常应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延长供暖时间,计算节能效益时应减去因延长供暖时间而增加的能耗费用或者由双方共享政府就此提供的相关补贴费。5.甲方的责任共9页,第2页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5.l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5.2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5.3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5.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5.5承担甲方原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维修及非本合同改造范围内的设备改造和建设。6.乙方的责任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6.1承担乙方对项目改造投入设备的运行、管理、维修及指导甲方人员运行管理节能设备设施。6.2负责项目融资,对以书面形式列出甲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6.3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6.4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6.5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6.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6.7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7.所有权7.l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7.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乙方无偿将所有设施、设备转赠甲方。共9页,第3页7.3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8.提前解除合同8.l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终止费=合同解除前一年乙方所得节能效益×合同剩余年限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严重影响节能效果,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终止费及其他损失。(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9.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乙方投资总额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认可乙方的投资额为1200.00万元(包括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调试费、设计费等)。9.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3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按本合同8.l条款的约定赔偿给乙方。9.1.4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2)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3)在保持节能效益分享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缩短合同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4)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共9页,第4页9.1.5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如果此种情况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9.2乙方违约:9.2.1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费用。9.2.2因乙方原因造成供热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在三十日内不予以纠正,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相应的经济损失。10.违约补救10.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10.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1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二部分一般条款11.乙方的服务标准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共9页,第5页12.1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12.2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12.3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12.5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12.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支付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支付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共9页,第6页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15.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托管款项。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合同期。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6.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16.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16.3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6.4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共9页,第7页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