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孚·汇金7号”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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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价房〔2009〕180号关于“华孚·汇金7号”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浙江华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你公司《关于核批“华孚·汇金7号”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受托服务的“华孚·汇金7号”小区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与二环路交口,建筑面积6.7万平方米。鉴于你司和业主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达成协议,根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中标价格,经研究决定,现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高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含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办公、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保、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下同)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二、已售地下车位物业综合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三、非住宅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由物业公司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四、物业管理中的公用水电(含损耗),应按实分摊计量,不得提高水电价格,分摊时要张榜公布,接受业主监督。五、住宅改变用途后的收费标准按使用性质由双方约定。六、业主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30元/每月·每辆,大型车50元/每月·每辆。停车泊位的划定应不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和业主通行。七、自行车库收费标准:自行车4元/每月·每辆,助动车和电瓶车7元/每月·每辆,摩托车(含轻骑)15元/每月·每辆。自行车、助动车、电瓶车和摩托车的停放应具备室内专用车库,并负责全天看管。以上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试行期壹年。你公司可根据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以及与业主的协议向下浮动;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及时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公示后方可收费。二00九年六月四日主题词:经济管理物业收费批复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合肥市物价局2009年6月8日印发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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