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机关保安服务行业审批工作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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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机关保安服务行业审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公治[2005]94号各市、州、县公安局,长铁、衡铁、怀铁公安处,省民航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现将《湖南省公安厅机关保安服务行业审批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工作情况及执行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按要求及时上报。湖南省公安厅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审批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业的审批工作,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0]13号)、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公通字[2005]41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的任务是规范和管理保安服务业,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统一、协调、公平的良好秩序,保护保安服务业及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任对全省保安服务业进行审批。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负责对申请事项复核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二章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第四条设立或组建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由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批准。第五条申请设立或组建提供一般性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服务设施;(二)必须有二十名以上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设立或组建提供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程序:申报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含市场分析内容);(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服务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三)公司出资人情况(各股东)及法人代表、管理人员情况(含当地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意见);(四)公司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五)注册资金验资情况;(六)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含对从业人员进行电子档案管理并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的制度);(七)填报《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一览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人系市(州)级以上公安机关独资或市(州)级以上公安机关控股经营的,可直接向省公安厅提交以上材料。申请人系县级公安机关独资或县级公安机关控股的,逐级上报以上材料。市(州)级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组建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市(州)级公安机关主管局领导对申请材料和市(州)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审查意见书一起上报省公安厅。第八条只有经省公安厅批准成立,由公安机关独资或控股经营的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才能向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第三章保安武装守护押运第一节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第九条市(州)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公安机关经省公安厅批准,独资或控股经营的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一)公司经营情况应良好(近三年连续无亏损);(二)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三)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押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需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运钞车;(四)公司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五)公司聘有四十名以上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及其培训合格上岗证明;(六)公司建有符合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含守护押运安全保险制度,即: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项目购买商业保险);(七)公司建设的枪支弹药保管库室及其安全防范设施应当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八)公司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含对从业人员进行电子档案管理并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的制度)。第十条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审批程序: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须注明保安武装守护、押运范围:A、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B、为A以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C、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二)省公安厅批准成立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文件(含复印件一份).(三)公司出资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含保安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意见);(四)当地公安机关治安、保安管理部门对枪库、弹药库和其他防护设施、专用押运车辆情况审查合格情况;(五)公司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情况;(六)公司聘用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情况(含治安、保安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情况);(七)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含安全保险制度)。申请人系市、州公安机关独资或市、州公安机关控股经营的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可直接向省公安厅提交以上材料。申请人系经济发达县级市公安机关独资或控股经营的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的,逐级上报以上材料。市(州)级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组建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市(州)级公安机关主管局领导对申请材料和市(州)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审查意见书一起上报省公安厅。第二节保安押运公司第十一条市(州)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申请组建独资或控股经营的保安押运公司。第十二条设立或组建保安押运公司条件:(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押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需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运钞车;(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三)专职保安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含培训合格上岗证明);(四)建立健全符合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含守护押运安全保险制度,即: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项目购买商业保险);(五)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应当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六)建立健全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含对从业人员进行电子档案管理并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的制度)。第十三条设立或组建保安押运公司审批程序: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报告须明确申请开展武装守护、押运的范围:A、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草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B、为A以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C、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含保安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意见);(三)保安管理部门对枪库、弹药库和其他防护设施、专用押运车辆情况审查合格情况;(四)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情况;(五)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情况(含治安、保安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含安全保险制度)。申请人是市(州)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可直接向省公安厅提交以上材料。申请人系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公安机关,逐级上报以上材料。市(州)级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组建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市(州)级公安机关主管局领导对申请材料和市(州)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审查意见书_起上报省公安厅。第四章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押运公司)跨区域经营第十四条注册地在省外的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押运公司)来我省经营的,须将批准公司成立文件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情况、服务项目、保安员和客户相关情况向省公安治安警察总队备案。第十五条省内市、州级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押运公司)跨市、州经营的,须将批准公司成立文件和公司营业执照(含复印件一套)、法人代表情况、服务项目、保安队员和客户相关情况向经营地市、州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地市、州公安机关在办结备案工作后,必须立即将备案工作有关情况上报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第十六条省内县级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押运公司)跨县(市、区)经营的,须将批准公司成立文件和公司营业执照(含复印件一套)、法人代表情况、服务项目、保安队员和客户相关情况向经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办结备案工作后,必须立即将备案工作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市(州)、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保安服务业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或保安押运公司必须政企分开,经济上必须脱钩,消除经济上的关联关系。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在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或保安押运公司任职。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要规范保安监管工作,推进保安审批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保安管理水平和驾驭保安服务业的能力。第二十条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批,热情服务,严禁以各种名义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入提交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公安机关要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公安机关要加强在批准前对申请人筹备工作的指导。市(州)级和县(市、区)级公安机关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查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或组建提供安全防范服务性质的保安服务公司。对未经批准,设立或组建保安服务公司,或者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押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对超范围经营、跨地区经营未履行备案和未遵守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一般性安全防范服务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押运公司必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保安服务业年审工作,年审不合格或未参加年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相关保安执业资质。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保安管理工作责任制。对在保安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负责解释。本规范适用于非行政许可的保安服务业项目审批,保安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按照湖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审批工作规范(试行)》(湘公治[2002)9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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