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遂价费〔2009〕12号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26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1〕83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近4年的运行情况,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按照国家规定的2定价程序,经过调查研究,对新增项目进行了成本测算,征求专家意见,进行模拟收费,召开简易听证会等,对新增项目制定了标准,对我市现行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部分修订,制定了《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方案。该方案经市委市府领导同意,并上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备案。现将《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一、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模式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省、市两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以二级乙等医疗机构的价格为基础制定,其它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均在规定的相应等级价差、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规定设置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禁止牟取暴利,并依法纳税。二、新增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制定国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90项。(二)贯彻国家统一修订项目141项。(三)修订试行版本医疗服务项目275项,其中:价格上调项目160个,价格下调项目85项,完善项目内涵26项,补充定价项目4项。3三、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1〕83号)第九条之规定:“不同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等级差率,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30%以内安排”。(一)等级医疗机构的浮动比例:以二级乙等为基础,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5%、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三级甲等医院上浮25%,一级甲等医院下浮10%、一级乙等医院下浮20%、无等级医院下浮30%。该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突破,允许下浮。下浮比例由各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报同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二)部分暂未确定等级的医疗机构或不同类别系列等级医疗机构的浮动比例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相应的参照等级,其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确定。四、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水平为体现国家扶持中医民族医诊疗的相关政策,将该大类124个项目标准整体上调一定的比例,各级中医院在上浮10%范围内确定本医院的执行价格,其他医疗机构涉及中医项目的可在5%范围内确定本医院的执行价格,同时报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备案。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中需明确的若干事项(一)《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作废,重新印制并执行《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二)材料计价:对手术和治疗过程中需要单独计价的材料,4按照现行政策执行。(三)尾数收舍:10元以内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保留到角,1000元以内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元,1000元以上按“四舍五入”保留到10元。(四)关于“除外内容”和“另加收”问题。严格按照《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和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关于“另加收”问题,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医疗机构实际,设置亚项。(五)陪伴床位费:由医疗机构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单独申报。(六)其他特需医疗服务: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和7月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申报,待批准后执行。(七)医疗美容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和价格,报同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收费公示,当事人自愿选择,该类项目不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八)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问题:目前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还提供了少量非医疗服务项目。为避免与医疗服务项目混淆和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可由医疗机构按照实际情况列出详细项目,报同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六、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一)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自立或5分解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提高价格标准。今后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或提高价格标准,医疗机构必须向市以上物价、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待批准后方可执行。(二)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应将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和监督举报电话,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三)实行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各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必须按照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必须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载明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编码规范开列,无依据项目或编码的,一律按乱收费行为查处。药品和材料要列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格、数量和单价。每日费用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医院记帐,一份交住院患者保管。患者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凡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和检举。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应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四)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记录和收费清单审核制度,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建立费用审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成本核算机构,落实人员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成本台6帐,为及时调整不合理价格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五)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收费许可证》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物价部门颁发。医疗服务价格的年度审验工作由同级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审验。(六)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违规医疗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七、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时间《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在执行期间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八、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附件:1、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使用说明2、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3、《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7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卫生局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医疗服务价格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物价局2009年4月29日印发(共印30份)8附件1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使用说明一、规范项目概述本规范所列项目包括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计4176项,其中省管83项(在项目名称后加注“※”)、市管4093项。本规范不包括: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医疗经营性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价格、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二、项目分类本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第一级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90项、医技诊疗类1098项、临床诊疗类2864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124项,共4类,每类下设第二至四级分类,第五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的分类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项目分类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9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1234(一级分类)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性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31323334(二级分类)麻醉神经系统手术内分泌系统手术眼部手术耳部手术……33013302330333043305……(三级分类)10眼睑手术泪器手术结膜手术角膜手术虹膜睫状体和前房手术……330401330402330403330404330405……(四级分类)330404001表层角膜镜片镶嵌术(第五级:终极项目)330404002近视性放射状角膜切开术……三、规范栏目本规范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六个栏目。(一)项目编码本规范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基本编码9位。从左至右第1位为一级分类码,第2位为二级分类码,第3-4位为三级分类码,第5-6位为四级分类码,第7-9位为项目顺序码,各医疗机构可根11据《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的实际定价情况,在基本编码后增设“-00X”3位数的亚项编码。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无第三、四级分类,分类编码记为“00”。本规范框架采用开放式结构,每级分类编码中都预留空位,以备今后增补项目之用。(二)项目名称本规范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在括号内列出西文名称或缩写。(三)项目内涵本规范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三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1、含:本规范用“含”表示在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2、包括:本规范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3、不含:本规范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四)除外内容12指在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五)计价单位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六)说明指本项目在定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四、项目查找说明为精简项目数量,本规范对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在查找中请注意项目内涵中“包括”的内容。对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本规范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对于临床各系统诊疗类和手术治疗类项目,本规范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请参照国际疾病分类顺序,按照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对于两个以上医技科室均可开展的医技诊疗项目,查找时请注意医技诊疗类的说明。对于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项目,本规范暂不立项。请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立项。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13(一)本规范对该项目应提供的不得另行收费的服务、药品、试剂、器械、医用消耗品及卫生材料等均作出了严格规定。(二)本规范尽可能地在“说明”中对加价幅度或金额进行了细化。凡“除外内容”及“说明”中未明确可另计价的药品和卫生材料(含试剂),一律不得另计价;“除外内容”及“说明”中明确规定可以另计价的药品,按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计价,卫生材料(含试剂)按现行政策执行。(三)除本规范“除外内容”严格界定的之外,特殊消耗品项目价格可单独计价(见附件2)。(四)手术治疗和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服务价格。1、手术治疗服务价格中包括手术所需常规器械,常规消毒药品(碘酒、酒精、碘伏、龙胆紫,红汞),布类单巾、手术衣、帽、口罩、手套(含一次性),冲洗盐水、一般丝线、敷料等低值医用消耗品和调温、空气净化设备、固定架、体位架以及煤、水、电、气的消耗。2、手术治疗服务价格不含血液、氧气、药品、检验、特殊检查和术中置留在体内的特殊材料(见附件2)。3、术中使用腹腔镜、胸腔镜、关节腔镜、膝关节镜、纤维支气管镜、胆道纤维镜、颅内镜、鼻内镜、纤维喉镜、支撑喉镜、膀胱镜、官腔镜、前房角镜的,在该例手术原计价基础上加收10—15%。144、术中使用双极电凝器、高频电刀,氩气束凝血器的,在该例手术原计价基础上加收15%。术中使用激光、微波、冷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