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顺义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11〕35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7月20日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依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顺义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为加强我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确保公共服务设施按标准规划设计、与住宅同步建设及交付使用,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9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以下简称《设计指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京教基〔2009〕25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京教学前〔2011〕8号)、北京市水务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节〔2005〕29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改(扩)建的所有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根据《设计指标》的相关规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其设置标准依据《设计指标》进行设置。《设计指标》是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标准,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小区除执行《设计指标》外,还应当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本市、本区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体育设施: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室外文体活动场;商业服务设施: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警务工作站;社会福利设施: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残疾人康复托养所;交通设施:公交首末站、换乘中心、候车亭、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市政公用设施:邮政局(所)、邮政信报箱、开闭站(所)、配电室、燃气调压站、有线电视光电转换机房、电信机房、移动通讯设施、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垃圾分类投放站、锅炉房、热交换站、污水处理及再生水(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除上述已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外,随着居民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需新增的公共服务设施将逐步纳入居住小区规划建设范畴。三、组织机构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等部门行政正职任副组长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为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社会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民防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体育局、区审计局、区邮政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残联、顺义供电公司、区自来水公司、区燃气公司、歌华有线顺义分公司、供热单位以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的主管副职。领导小组负责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总协调,具体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实施。四、工作机制(一)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1.住宅项目用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之前,由区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确定规划条件。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社会办、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民防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体育局、区邮政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共同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及移交方式,并形成会议纪要。2.市规划委顺义分局负责依据会议纪要内容出具确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的意见,与规划意见书一并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3.市国土局顺义分局负责将规划意见书、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的意见及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方式一并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购买者,并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协议中予以约定。4.居住小区规划设计完成后,由市规划委顺义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社会办、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民防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体育局、区邮政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等相关部门对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审查。5.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过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签订建设协议,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及工期进行约定。(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及市国土局顺义分局负责,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项目开发单位依法进行查处。(三)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1.规划验收。由市规划委顺义分局负责,会同区城管监察大队、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小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管理,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立即拆除;对于拆除难度大的违法建设,可向区城管监察大队等相关执法部门提出申请,依法进行查处。2.竣工验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会同区教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社会办、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体育局、区邮政局、顺义供电公司、区自来水公司、区燃气公司、歌华有线顺义分公司、供热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各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完毕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方可办理其住宅部分的竣工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其住宅部分的竣工验收备案: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及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及交付使用。(四)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管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涉及房屋产权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依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五)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接收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协调移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移交方式如下:1.无偿移交。(1)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应无偿移交给区教委使用管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无偿移交给区卫生局使用管理。(3)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站)、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警务工作站、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室外文体活动场、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应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使用管理。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站)、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的功能设置、设施配备与运营管理等工作由区社会办、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警务工作站的功能设置、设施配备与运营管理等工作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室外文体活动场的功能设置、设施配备与运营管理等工作由区文化委和区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残疾人康复托养所的功能设置、设施配备与运营管理等工作由区残联负责监督指导。(4)物业管理用房、存自行车处、公厕、密闭式清洁站、垃圾分类投放站、污水处理及再生水(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应无偿移交给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管理,污水处理及再生水(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5)邮政信报箱总门钥匙应无偿移交给区邮政局使用。(6)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应无偿移交给区商务委指定的运营机构使用管理;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区商务委确定的业态自行经营,由区商务委负责监督管理。2.按成本价移交。(1)邮政局(所)应按成本价移交给区邮政局使用管理。(2)电信机房应按成本价移交给电信运营商使用管理。(六)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由接收单位使用和管理,其内装修费用、设备安装费用、水、电、燃气、供暖、物业管理、运营及维护等费用全部由接收单位负责,涉及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居住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及居民满意度评价,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导。五、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须按上述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区监察局负责对以上各相关责任单位在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需要审计的项目或单位依法实施审计。六、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