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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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政办审字〔2010〕2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现将《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行政事务联合办理△办法通知青岛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0年12月24日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办公室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文件2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发展环境,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进程,确保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有序、协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二、实施机构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共分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四个阶段,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文广新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人防办、市城乡建设委城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地铁办、崂山风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实施。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的组织实施。三、工作流程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集中送达”的联办工作流程,以“网上联审”、“会审会议”、“联合勘察”等形式,联合完成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审批。3(一)咨询服务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项目联合办理中所需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指导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二)统一受理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确定联办部门和联审方式,网上告知联办部门。(三)联合审批1、网上联审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网上联审的,联办部门应按照网上联办流程办理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反馈联审意见及书面意见,递交牵头部门窗口人员。2、会审会议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会审会议的,联办部门按照网上联审会议通知,参加联审会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反馈联审意见及书面意见,递交牵头部门窗口人员。3、联合勘查需要联合现场勘查的,联办部门按照网上联合勘查通知要求参加联合现场勘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网上反馈联审意见及书面意见,递交牵头部门窗口人员。(四)审批决定牵头部门负责汇总联办部门意见,做出审批决定。(五)集中送达牵头部门负责将审批决定及联办部门意见集中送达申请人。4四、工作制度(一)联合勘查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联合勘查的联办部门,组织集中现场勘查。(二)联审会议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联办部门,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批。(三)专题会议制。专题会议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协调联合办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四)分工负责制。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联合办理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联办部门及时做出审批决定,送达审批决定。联办部门应按时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网上联审、联审会议、联合勘查,按照联办流程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回复牵头部门。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联合办理流程操作,各司其职,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明确联办责任人,保证联合办理有效实施。(五)责任追究制。联合办理实行网上全程跟踪督查和监督抽查,各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影响联合办理正常运行的,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进行协调、督促,并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五、运行保障(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建设项目联合办理中需明确法律关系等的涉法问题。(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三)市电政办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网上联办流程开发,保5障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六、监督监察(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联合办理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调查建设项目联合办理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目标绩效考核的有关精神,将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纳入部门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三)市纪委监察局驻大厅监察室负责通过电子监察、视频监控和受理投诉等方式,对联办过程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四)社会监督员将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纳入监督内容,对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评价。附件:1.建设项目备案联合办理工作规则(试行)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项目核准联办规则(试行)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规划条件)联办规则(试行)4.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筑方案)联合办理规则(试行)5.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办理规则(试行)6.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联合办理规则(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6附件1:建设项目备案联合办理工作规则民用建筑项目一、牵头部门市发改委二、联办部门及审批事项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建设项目(民用建筑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核)三、工作职责(一)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民用建筑项目备案的联合办理。(二)联办部门联办部门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按流程审批;负责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发改委窗口。四、联办流程(一)市发改委窗口受理联办咨询。负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涉及的联办部门及项目办事指南。(二)市发改委窗口负责受理联办登记。向涉及的联办部门网上发送《建设项目备案联合办理通知单》,市发改委窗口同时受理申请材料。(三)联办部门网上接受《建设项目备案联合办理通知单》,受理申请材料。(四)联办部门按照流程进行项目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7馈市发改委窗口。(五)市发改委窗口汇总各联办部门意见后,按照流程进行备案,出具办案意见。五、申请材料(一)市发改委1、主管部门转报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3、附件:(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原有土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用地批文等);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附开发公司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附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二)市建筑节能墙改办1、青岛市建设项目能耗情况登记表;82、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申请书;3、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六、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七、办理地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市发展改革委窗口非民用建筑项目一、牵头部门市发改委二、联办部门及审批事项市节能监察中心:建设项目(非民用建筑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核)三、工作职责(一)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非民用建筑项目备案的联合办理。(二)联办部门联办部门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按流程审批;负责将审批信息反馈给发市改委窗口。四、联办流程(一)市发改委窗口受理联办咨询。负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涉及的联办部门及项目办事指南。(二)市发改委窗口负责一次性受理联办申请材料,网上发送《建设项目备案联合办理通知单》,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联9办部门所需材料送达联办部门。(三)联办部门按照联办流程进行项目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发送市改委窗口。(四)市发改委窗口汇总各联办部门意见后,按照流程进行备案,出具备案意见。五、联办申请材料(一)市发改委1、主管部门转报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3、附件:(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原有土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用地批文等);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附开发公司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附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0(二)市节能监察中心1、节能审查申请书2、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节能评估报告2份六、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七、办理地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市发展改革委窗口11附件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项目核准联办规则(试行)一、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二、联办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三、工作职责(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项目核准的联合办理。(二)联办部门联办部门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按流程办理;负责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四、联办流程(一)受理市发展改革委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录入审批系统。(二)审核与联办1、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申请材料、起草会签文件。2、联办市发展改革委网上发送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核准项目《申请表》及材料明细给联办部门,并将纸质申请材料及会签文件分别送联办部门窗口人员。12联办部门网上接收项目《申请表》、收取纸质材料后,按照联办流程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审查意见网上反馈市发展改革委。(三)审批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汇总各联办部门意见后,按照流程进行审批并出具核准文件。如出现联办部门意见不统一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联审会议(此时,网上审批系统的审批环节“流程挂起”),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入审批环节审批。(四)送达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五、申请材料1、主管部门转报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7)资金筹措方案。3、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2)土地预审意见书及相关批件复印件;13(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复印件;(4)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国内合资、合作项目应附合资合作意向书、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6)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7)对按规定需要进行合理用能登记、评估和审核的项目,出具合理用能登记表、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意见书;(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附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六、办理时限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七、办理地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市发展改革委窗口。14附件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规划条件)联办规则(试行)一、牵头部门市规划局二、联办部门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文广新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城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等部门为报建信息共享的必选部门(以下简称:必选部门),其他为可选部门,视项目情况而定。具体项目如涉及上述以外的其他主管部门,市规划局可按照联办流程统一组织。三、联办事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四、工作职责(一)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受理项目申请,向项目必选部门和可选部门告知项目报建信息;负责牵头各联办部门进行联合现场勘查,召开联合会审会议或网上联审;负责汇总联办部门意见,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15条件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函复意见书》。(二)联办部门联办部门应当按时参加联合现场勘查、联合会审或网上联审,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联办意见。五、联办流程(一)联办受理。市规划局受理规划报建申请时,网上同步自动向必选部门发送项目报建信息,并在受理后2日内研究确定项目涉及的可选部门,发送《项目联办通知单》(附件1-1)和申请材料。联办部门1日内反馈《项目联办反馈单》(附件1-2)。(二)现场勘查。市规划局发送《项目联办通知单》1日内网上发送《现场勘查通知单》(附件1-3),并于次日完成联合现场勘查。(三)联合会审。1、联审会议。对较复杂的项目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办理。市规划局应当在现场勘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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