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家政服务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福建省“家政服务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9〕580号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总工会、妇联: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精神,促进弱势群体就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家政服务培训”,特制定《福建省“家政服务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福建省推进“家政服务培训”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7833794、传真:87801017)反馈。福建省经经济贸易委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福建省“家政服务培训”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精神,规范和发展我省家政服务行业,提升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技能,满足家政服务市场需求,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现结合我省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协会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大企业培训中心的作用,广泛调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4050人员”参加培训积极性,提高培训质量,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推动家政拓展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总体目标从2009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逐步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家政服务市场需求,结合现有家政服务人员结构和从业情况,2009年我省计划扶持培训7000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4050”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三、主要任务(一)依托工会、妇联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将用工需求报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下同)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工会、妇联组织进行人员招募,由符合条件的工会、妇联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的内容、学时和教学要求(见附件3、4)组织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委托的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级财政、工会、妇联部门验收后,由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二)支持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备案的经贸部门会同级财政、工会、妇联部门验收后,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四、培训企业(机构)认定(一)“家政服务培训”企业(机构)实行评审认定程序对承担“家政服务培训”的企业(机构)评审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培训企业(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家政服务定点培训企业(机构)推荐表》(附件2)。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设区市财政、工会、妇联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查,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今年9月10日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会、省妇联推荐。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从推荐的培训企业(机构)中择优确定一批培训企业(机构),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二)培训企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担培训任务的工会、妇联培训机构,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基本条件是:(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m2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2、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基本条件是:(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5)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三)申报定点培训企业(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培训企业(机构)申请报告;2、设区市联合推荐表(见附件3);3、培训企业(机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由设区市经贸部门经办人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和注明“与原件一致”,然后退回原件);4、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设施设备形象证明材料;5、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提供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样本;6、全程跟踪指导家政服务员的管理制度;7、教师资格证及省市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五、培训经费补贴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助,培训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学员理论及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培训企业(机构)对培训对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培训人员不得重复申报培训。按照培训大纲要求,指定的培训企业(机构)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经贸、财政、工会、妇联等部门验收合格,均可享受补贴政策。培训经费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财办建[2009]73号文件,结合福建实际情况,补贴标准分为两档,家政服务员培训每人次1300元;月嫂、高级护工培训每人次1500元。(上述补贴标准包括学员伙食、住宿、场租、授课、培训资料、耗材、结业证书、劳动部门职业技能考试鉴定等费用在内。属于月嫂、高级护工培训的,须另增月嫂、高级护工强化培训课时和内容)。补贴资金预拨、申报与下达的程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另行制定。六、申报与下达培训计划培训企业(机构)应于今年9月5日前将书面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等有关材料报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于9月10日前将培训计划及相关材料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培训计划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核准下达各地培训计划任务。七、培训项目验收经认定的培训企业(机构)每期培训完成后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验收申请。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经贸部门备案记录、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业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经学员本人签名培训班上课签到表等)、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等。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总工会、妇联组成验收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各地应严格审核验收资料,做好培训项目验收工作,并认真填写《2009年度福建省家政服务员培训验收情况表》(见附件5)。验收结论应写明“通过验收”、“不通过”两种结论。八、验收总结各设区市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全部完成培训企业(机构)所承担培训计划任务的验收工作。并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告验收总结情况。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年度培训基本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学员培训效果及技能鉴定和安排就业情况与存在问题等,并填报《2009年度福建省家政服务员培训验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九、组织机构成立福建省推进“家政服务培训”协调小组,由省经贸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见附件1)。协调小组负责实施“家政服务培训”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全省“家政服务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全省“家政服务培训”工作进度。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商业处,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具体事务。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推进“家政服务培训”协调小组。十、进度安排(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8月—9月)。一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二是发放宣传材料,在城市社区和农民工输出聚集的农村发放宣传单,动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二)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8月)。由省经贸委牵头,充分发挥财政、工会、妇联等各自优势,组织各地在今年8月底前,对全省各地有法定办学资质的家政培训企业(机构)和拟从事家政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进行调查,摸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并完成各地培训企业(机构)组织申报工作。(三)申报认定阶段(2009年9月)。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财政、工会、妇联部门对申请家政培训的企业(机构)资格和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后,在9月10日前联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推荐。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于9月20日前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在各地推荐企业中认定一批定点培训企业(机构),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全省培训任务和各地上报的培训计划确定各地培训任务,于9月底前下达各地培训计划。(四)组织培训阶段(2009年10月—12月)。各地按照省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本地区的家政服务培训,并于12月底前完成2009年家政服务培训任务。(五)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1月)。2010年元月底前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组织开展全省推进“家政服务培训”年度总结工作,总结工作中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对完成任务好的设区市和培训企业(机构)进行表扬。十一、监督管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会、省妇联将配合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对各市组织实施“家政服务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采取明察或暗访的形式,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收取培训费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对收取培训费用的提交物价部门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 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