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5]8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4年11月15日实施以来,通过市和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收费秩序有了明显好转,收费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下降,受到群众的欢迎。但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商住楼停车场价格管理问题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管理:(一)规划部门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或大多数业主商定,已经明确车位使用划分的,提供给住宅业主使用的按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提供给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使用的车位,按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二)商住楼停车场尚未明确划分车位使用的,应在合理保证住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划定车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经营者征得多数业主同意后划定车位。车位划定后,分别按住宅停车场和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二、关于住宅楼、商住楼机械化立体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住宅楼、商住楼停车场是机械化立体停车场的,由于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较高,可在规定的住宅楼、商住楼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浮动幅度报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审批。三、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市政道路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市政道路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凡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不能自由通行的,原则上按照住宅小区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执行,上述停车场如按规定交缴道路临时占用费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具体标准报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审批;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非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可以自由通行的,按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四、关于免费保管期间车辆丢失或毁损的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在《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时段内,车辆发生毁损或丢失的,停车场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广州市物价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