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提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和组织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备案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经信委、节能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文件要求,现组织提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和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备案进行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提报本市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规模,填写《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见附件1),于7月8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各市研究提出资金需求规模时,既要考虑今年的节能任务和本地的节能潜力,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又要实事求是,确保财政奖励资金花的出去且合理有效。二、请各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尽快组织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做好备案申请工作。符合《办法》要求、有意愿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按要求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及时提交申请文件,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注册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时2间截止到7月14日,逾期将不予受理。三、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提供的有关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版5份。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郭伟0531-82669767省政府节能办资源节约处代兵0531-85107455附件:1、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2、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一○年七月五日3附件1: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财政部门盖章:节能主管部门盖章: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其中: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实现节能量(能力)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额度地方财政奖励标准地方配套资金规模备注计量单位户个万元万元吨标准煤万元元/吨标准煤万元2009年实际2010年小计1-5月实际6-12月预计4附件2: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省、市)详细地址公司成立时间法人代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工商等级注册类型银行信用等级电子邮箱职工人数技术人员人数资产负债率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公司贷款余额2009年公司投资总额2009年公司营业额其中:中长期贷款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主要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其中:自主研发的节能技术及产品已实施和正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介:需说明的其他情况:法人代表签字:(公章)年月日5附件3: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6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九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7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8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