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价服〔2009〕218号关于调整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三县四区物价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我们对原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附件)随文印发,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或分解、自立项目收费。本收费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2三、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它费用。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四、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结算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五、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变更等手续,亮证收费。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在所内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六、以上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九年七月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律师收费通知抄送:安徽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价检分局。合肥市物价局2009年7月1日印发共印30份3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一)每小时40—8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未到30分钟的,不收费。(二)计费时间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按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三)计费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计算方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实际时间,以一半计时。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1)侦查阶段640—24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40—2400元/件(3)一审审判阶段800—6400元/件2、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1)侦查阶段800—4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800—4000元/件(3)一审审判阶段1600—8000元/件3、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640—8000元/件4、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640—4800元4/件5、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按上述标准收费,也可以在犯罪所涉及财产数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不得低于上述各阶段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6、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二)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800—4000元;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2.4—3.2%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1.6—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0.8—1.6%1000万元以上0.4—0.8%3、代理执行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三)代理一审行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640—4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超过10万元的,参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认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四)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二审或重审的诉讼案件1、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或重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52、办理过一审又人理二审或重审的,可以酌减,但不得低于一审收费标准的40%。(五)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申诉和再审的案件1、代理案件申诉的640—4000元/件2、办理再审案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照二审或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六)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未办理一审和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2、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照二审收费标准收费。(七)代理国家赔偿案件1、代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应当参照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情从低收费;2、代理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情从低收费。三、风险代理收费在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25%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四、其它规定(一)办理案情特别是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4倍。(二)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6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和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经济确有困难,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应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四)国务院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下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