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4]100号各区县房地局:为了切实解决本市居民反映的“物业维修不及时”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应急维修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物业急修项目的维修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接到电梯故障引起人员被关的急修项目报修的,应在30分钟内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处理;接到其他急修项目报修的,凡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管理处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未设置管理处的或者郊区区域的报修应当按照各自的服务承诺派员赶赴现场应急处置。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落实急修项目维修服务的保障措施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内的醒目处公开报修电话,并落实必要力量,确保做到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凡夜间、节假日或日常应急维修有困难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委托所在区县的房屋维修应急中心或者其他专业企业进行报修和维修。对既不实施自行维修又不委托他人维修的,由区县房地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小区经理作出记分处理,直至取消其岗位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升降的依据。三、进一步理顺应急维修服务体制上海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受市局委托实施全市范围内房屋维修的投诉和维修应急的求助,同时每天24小时的监督电话63501768与市“110”等应急网络实行联动。各区县房地局应配备力量,确保对本区范围内房屋维修工作行使每天24小时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具体受理本区域内市民在房屋维修方面的投诉和维修应急的求助,并负责对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要求协助查处相关事项的具体落实。各区县房地局应视区域范围大小设立若干房屋维修应急中心,配备专门的抢修人员及抢修车辆,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包括直管、系统公房、商品房、老私房等)提供应急维修服务,及时解决维修应急矛盾。各应急维修中心应做到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受理应急维修报修,并实行四个统一:即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统一、维修服务人员服装标识统一、物业报修软件统一、物业报修回执统一。各房屋维修应急中心应将服务规范、承诺内容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市民监督。四、各区县房屋应急维修中心应快速有效地处理业主和使用人的房屋报修事宜,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维修中心接到应急报修电话,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应急维修,其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房屋维修专项资金或产权人支付;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报修人承担。五、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力度市及各区县房地局应设立房屋应急维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实行房屋维修稽查制度,配备维修稽查车,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维修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处置各项维修矛盾。市局将定期公布抢修、监督、检查情况,对维修不作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急抢修不到位的应急中心、监督不力的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区县房地局应加强监管力度,对无维修能力、维修不作为的物业管理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与应急维修中心订立委托维修合同,提高全市整体维修应急能力,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正常的居住生活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