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价房〔2009〕236号关于降低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建委、规划局,各县、区物价局、建设局、规划局及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后的我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对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政府投资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托儿所、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可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50元。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城市规划批准建设的个人自用住房(不含农民自建房),需要提供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收取综合技术服务费用200元二、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性质、收费内容及相关规程等仍按皖价房【2005】293号文件执行。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实,从严查处。四、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降低标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局。合肥市物价局2009年7月1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一、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项目用地规划面积公顷(s)省辖城市其他城镇备注S<11250元750元1≤S<31500元1000元S≥31750元1250元1、工业项目免收。2、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房)建设项目免收。二、建设规划阶段建筑类别省辖城市其他城镇说明备注经营性用房或设施1.15元/m21.05元/m2按建筑面积计算工业仓储用房0.90元/m20.80元/m2同上办公用房0.80元/m20.70元/m2同上住宅及其他设施0.70元/m20.60元/m2同上铁路、道路、工程管线及其他不宜以建设面积计价的建、构筑物0.5‰0.4‰按工程投资总额计算1、工业项目免收。2、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房)建设项目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