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部件物流服务的合同(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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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零部件物流服务的合同第1条引言和定义1.1引言本合同于2006年06月日签订。合同双方为:某生产企业和上海某物流公司生产企业从事发动机的生产、销售服务;某物流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汽车物流的第三方物流专业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提供仓储(包括仓储增值服务)以及运输和配送服务;工程公司选定物流公司为发动机零部件物流服务总包服务商。为此,物流公司和工程公司双方就发动机零部件物流服务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2定义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服务:物流公司根据本合同向工程公司提供的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的所有物流服务。指令:工程公司向物流公司提出的、要求其提供服务的指示。第2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鉴于工程公司和物流公司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如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前,本合同任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本合同期届满之日起终止本合同项下物流服务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且本合同每届满一年,本条款重复适用。第3条物流服务范围物流公司根据企业的指令,提供内库、外借库仓储以及从外借库到动力总成工厂内库的短驳等物流服务。物流公司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物流服务应满足企业生产企业对物流服务的明确要求。具体服务范围详见附件1物流服务范围及要求。作为企业零部件物流服务总包供应商,物流公司可以将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分包给第三方来完成,但物流公司作为物流服务供应商仍应对物流分包业务的进行统一领导与规划,并承担一切相应责任。工程公司提供本合同下物流服务所必须的场地及设备,如涉及向物流公司租赁,物流公司保证场地及设备的符合VDA审核要求,并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第4条物流服务费用4.1服务定价:本合同下物流服务费用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服务定价详见附件2物流服务定价。4.2双方每月结算物流服务费用。物流公司应向工程公司提交正式有效的物流服务费发票及清单。4.3原则上工程公司在收到发票后的当月内向物流公司支付发票金额的物流服务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4.4物流公司和工程公司应各自依法承担适用的税收。4.5在没有事先和物流公司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如工程公司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物流公司物流服务费用,工程公司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物流公司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物流公司有权选择停止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务,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工程公司承担,但物流公司需事先发出停工警告。4.6该服务价格以合同签订时的经济环境、物价、成本构成为前提,如合同期内出现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的经济环境、物价、成本等因素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费改税”、燃油价格调整、国家法律法令变更相应的车辆、运输管理措施),以致合同利益严重失衡,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重新协商物流服务价格。4.7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工程公司明确要求物流公司对场地、设施、设备或服务进行调整,以致物流公司成本或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就此进行协商以重新确定此等场地、设施、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或定价。第5条双方义务5.1工程公司义务:5.1.1工程公司应督促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包装必须保证发动机零部件在入库前的质量,便于货物分类和区别。外包装标识应包括零件号、中文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生产日期以包装箱外的合格证为准,采用印刷体,并贴在包装箱侧面。5.1.2工程公司如有特殊保管要求的零部件,如易挤压变形,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物资,工程公司应向物流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人员伤亡,由工程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货物在保管期内有异状,在物流公司通知工程公司后,工程公司不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由工程公司承担。5.1.3保证入库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出现质量问题(仓储和短驳配送过程中造成的除外),由工程公司承担责任。5.1.4承担因发动机零部件库存量不足(工程公司原因)而造成生产影响的责任。5.1.5原则上保证包装箱内零件及数量与外标识零件及数量相符。如在物流公司理货过程发现标识与实物不符,工程公司应允许物流公司做出相应帐务处理;如工程公司物资以原包装形式送到工程公司生产线,生产线签收后,按工程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与物流公司无关。5.1.6为降低物流成本,工程公司需定时与物流公司召开例会,共同商讨、确定库存量。5.1.7根据双方物流规划共同制定的工位器具规划,工程公司需提供物流公司足够可以满足工程公司生产要求的工位器具;对于投入到物流公司使用的工位器具,根据物流公司上报的实际情况,工程公司还应定期指定供应商进行检修和保养,以保证工位器具使用状态良好。如因工位器具定制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数量短缺、维修滞后等原因影响工程公司生产,由工程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但物流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工程公司的工位器具,如物流公司的人员和机械因违章操作而引起的损坏,物流公司需出具事故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5.1.8工程公司因根据质检需要,提供给物流公司质检清单,列入清单的货物,物流公司应在收货后2小时内通知工程公司质保前来检验,货物放待检区;有技术更改的零件,工程公司应事先告知物流公司,以便入库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检。5.1.9自负费用投保货物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基本险和盗抢险。5.2物流公司义务:5.2.1严格恪守商业信誉,不得将工程公司物资用做他用。5.2.2物流公司提供的仓库场地应具备安全、干燥的环境,良好的通风、防火、防盗设施,定时监控库房内的温湿度与清洁度,并建立预警及应急制度,确保货物的品质和安全。5.2.3物流公司负责目视检查包含产品的第一外包装并且承担因物流公司过错造成的在仓储和短驳送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和数量方面的损失,并及时通知工程公司。但产品外包装完好应视为排除物流公司本项责任的初步证据。5.2.4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损失,应立即通知工程公司,如因物流公司过失而导致,物流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2.5物流公司保证按照产品入库日期,对货物进行先进先出,保证货物的可追溯性,配合工程公司的追查。如因物流公司原因,货物不能被追溯而导致索赔失败,物流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5.2.6物流公司有责任把供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则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物流公司。5.2.7承担因发货不及时、错装、漏装等原因影响生产的赔偿责任。第6条其他条款6.1知识产权合同双方对各自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合同一方在使用对方知识产权时须遵循对方的指示,不得擅自更改或移动对方材料上的标记,以及不得擅自复制对方的材料。6.2附件及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都是本合同的重要组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3保密6.3.1双方应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及附件的信息处于保密状态。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布或被泄露方同意公布或者该等信息已经适当地进入共有领域,不论任何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地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6.3.2所有合同项下或因本合同有关而由一方收到或形成的另一方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库存、财务和其它系统信息,属于且将会持续是另一方的专有财产。双方承诺该等信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而使用,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当本合同终止时,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明确要求,销毁或返还上述信息。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6.3.3对于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受雇人员、商号或公司,承担保密义务一方均应要求其履行上述保密义务。6.3.4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之后,上述保密义务继续有效。6.4广告未获得工程公司书面同意之前,物流公司不得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工程公司标识和/或标识和/或汽车产品的商标、其他商标或标识。但工程公司在此同意物流公司可以在广告或宣传材料中表明工程公司是物流公司的客户,物流公司为工程公司提供上述物流服务。6.5不可抗力事件6.5.1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妨碍或阻止物流公司或工程公司履行其义务的客观事件和情况,并且此事件和情况的发生超出物流公司和工程公司的控制范围,并且是物流公司和工程公司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罢工、停工、国家能源短缺、供应商的停工、一切政府机构行为(包括法律的变更)、战争、暴乱、恐怖主义、内乱、洪水、能源短缺、爆炸、火灾、天气严重反常。6.5.2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该方将不承担法律责任。6.5.3合同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后应在48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两周内提供相关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6.5.4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在物流公司没有恢复至正常状态的前提下,工程公司有权选择其他物流服务供应商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一旦物流公司可以满足工程公司的需求,工程公司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终止与其他物流服务供应商的关系,继续由物流公司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服务。6.5.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已持续2个月,合同任何一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或本合同的部分条款。6.6终止6.6.1本合同可由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终止。6.6.2根据本合同约定,若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并且应详尽说明违约情况。违约方必须在60天内纠正其违约或提出可行的改进计划。如果违约方不能在60天内纠正违约或提出可行的改进计划,而且该违约已经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在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3个月之后终止合同。6.6.3根据合同条款或指令,一旦发生以下情形中的任一情况,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合同并立即生效:6.6.3.1合同另一方宣布破产;6.6.3.2合同另一方清算;6.6.3.3合同另一方指定接收人或托管人。6.7终止合同的后果6.7.1一旦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按本合同约定具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不影响守约方防止或减轻损失的权利,并就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做出赔偿。6.7.2合同一旦终止,所有物流公司开出的发票应立即到期。企业在收到发票后应立即向物流公司付款。6.7.3合同一旦终止,双方应立即协商如何将物流公司保管的零部件转交给企业工程公司。6.7.4合同一旦终止,企业工程公司有权在合同终止后的180天内使用物流公司提供本合同下服务所必需的任何软件,但企业工程公司必须在双方一致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6.7.5本合同的终止应不影响以下责任的履行:6.7.5.1在本合同终止之前已有的责任;6.7.5.2由在该终止发生之前的经营行为所引起的责任或是根据本合同上下文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继续履行的义务。6.8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6.9时间限制在收到物流公司有关遗失、损坏、盗窃或延迟的报告后,工程公司应尽快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在任何情况下,该等通知都不应超过损害发生后或应当知道该损害发生后的第21个工作日。如情况特殊,经工程公司说明后,上述期限顺延。逾期未提出索赔请求的,将视为放弃索赔的权利。6.10其他6.10.1合同中涉及的一切通知应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通过电子方式交换信息,只有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才能有效。6.10.2本合同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都将不会影响其在此后任何时候要求该等履行的权利,不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规定的责任追究也不构成放弃对任何以后发生的相同或其他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条款所享有的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也不应妨碍该方以后行使这一权利。6.10.3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法律、法规规定而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删除或修改,本合同其余条款仍将继续有效。6.10.4对本合同或附件的任何放弃、修改、修正,除非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否则对任何一方均不具约束力。6.10.5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或任何合同双方协商增加的任何条款无效或失效,则本合同其余部分不应因此而受影响。尽可能由相同的条款来取代无效或失效条款。6.10.6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明确规定的附件)构成了双方就本合同所涉及问题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先前或现在双方达成的可能影响本合同或本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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