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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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思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正在修改和完善之中,将公开征求群众意见,与医改相配套的配套文件也在制定之中,包括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我们要关注医改,同样要关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中。内容涉及医药和卫生服务价格各个方面,为了便于大家关注,现在将了解到的有关方面情况介绍如下,以引起大家关注:一、改革的指导思想:这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整医药卫生领域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药消费需求。二、基本原则:这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四条: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技术并重;三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配置资源,满足群众多层次消费需求;四是根据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理顺医药价格关系。三、改革目标:这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目标包括总体目标,近期(到2010年)目标和远期目标(到2020年)。改革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客观规律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形成机制,理顺医药行业各种产品和服务比价关系。到2010年,政府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控制手段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方法不断完善,企业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总体水平进一步下降,医疗服务价格总体偏低矛盾得到缓解,医疗机构成本补赏继续改善。到2020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公开透明的政府价格管理体系,确保价格形成正确反映产品,服务的成本,质量及供求变化。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几条主要措施:适当调整政府调控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促进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改进和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规范价格决策程序,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透明度;逐步调整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收入比例,降低药品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理顺医疗服务项目的内部比例关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促进市场信息公开,合理引导企业价格行为;这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将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主要点有以下方面:一是根据患者对药品消费选择能力及终端零售市场竞争程度,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范围。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及中成药(不含民族药)处方药品,国家确定及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险中非处方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民族药、中药饮片及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的定价权限和形式,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非处方药,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是药品价格管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体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及其他处方药品(不含民族药)价格,其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且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药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出厂价或零售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流通的国家确定的及地方增补进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非处方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地方确定纳入价格管理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及医疗机构自配制剂的零售价格和流通差价率。纳入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药品,除少数国家实行特殊管理政策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绝大多数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和流通差价率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自主确定购销价格。三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出厂或零售价格,制定药品出厂或零售价格应遵循“补赏成本,合理利润,反映供求与质量,鼓励创新”的原则。对国家基本药物,不区别企业类型和产品性质实行统一定价,对其他药品,在实行统一定价基础上可根据条件进行区别定价。区别定价针对的是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可以实行区别定价的药品种类包括:获得中国专利保护的化合物和活性成分组合物专利药品;在国内外首家研发上市销售的药品,国内首先仿制上市销售的药品,获得国务院科技奖励或出口主流市场的药品,同种药品中质量具有明显优势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价格,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逐步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外包装上标示供应或建议零售价格制度,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鼓励药物创新,保护药品知识产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要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成本构成中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和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对中成药(含天然药)、生物制剂、临床必需的急救药品、廉价药品、以及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药品和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药物制剂,可适当放宽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控制标准,鼓励企业生产经营。对获得化合物和活性成分组合物专利的药品,允许在专利保护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专利药品保护期结束后,价格应有降低。1993年《中国专利法》实施前获得国外专利的药品,在原发明国专利期内,在中国境内销售价格应不高于中国同等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地区)的平均价格。未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专利药品,可由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政府规定作价原则制定试行价格。五是促进仿制药品有序生产,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于今后新上市销售的仿制药品,在市场供求平衡和质量标准相同情况下,后上市的仿制药品价格要低于先上市的同种仿制药品价格,对于现行已上市流通的仿制药品中的首家仿制药品,经专家论证后可实行区别定价。对于市场供不应求的,后仿制的药品可与先仿制的药品保持同价。六是保持药品合理差价和比价关系,抑制药物不合理替代行为。对于今后新上市专利药品,要逐步参考药物经济性评价结果制定价格。对于已上市销售且具有替代性的专利药品,要在成本审核基础上逐步参考与替代品种疗效对比情况调整价格。对于临床上已有仿制药品完全能够替代原创药的,原创药品应参照仿制药品价格核定。对于同种药品的不同剂型规格,应以代表剂型规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规则制定价格,鼓励生产企业根据临床需要生产包装数量适宜的规格品种。七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药品要适时调整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应主要以实际成本或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为依据,充分体现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变化,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要按照规定差比价关系调整。八是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加价率。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药品,实际流通环节加价率实行差别差价控制,要逐步降低流通环节加价率水平,促进药品流通领域集约化经营,鼓励生产企业将药品直接销售到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九是改革医疗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销售加价政策,按照取消“以药养医”的目标,力争用五年时间取消现行医疗机构15%的加价率,在此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综合加价水平,鼓励地方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零差率”改革,实行“零差率”试点改革的医疗机构,可设立“药事费”项目,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财政补偿等措施进行补偿,未实行“零差率”的医疗机构,对不同种药品要实行差别加价政策,低价药品加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加价率从低;对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实行等额加价政策,加价额以统一定价为基础计算。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加价。十是逐步探索制定药品的报销参考价格。在不断提高药品质量的前提下要逐步探索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制定报销参考价格,抑制不合理的用药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地方定价的非处方药品率先试行制定报销参考价格制度,除临床特殊需要及特殊人群用药外,应逐步推行同类药品统一价格报销的政策。十一是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医疗机构及其提供的服务性质,划分政府鼓励和市场调节价格的范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的特需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实现市场调节价。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体现公益性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所依据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医疗机构合理的运行为依据测算,政府财政对医疗的补贴及允许医疗机构获得的药品差价收入,要冲抵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以政府指导价格为基础,只能向下浮动价格,社会资金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可向上或向下浮动,但是幅度不能超过政府规定水平。在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按照医疗服务补偿运行成本的目标,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内部比价关系,逐步提高人力成本在医疗服务构成中的比重,合理体现诊疗、手术、护理及中医诊治范围中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加强医用检查治疗设备服务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建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人均门急诊服务、人均住院费用等指标考核体系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实行分级定价制度。加强医用检查服务和医用耗材价格监管。逐步缩小医疗服务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用品种范围,对确定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目录进行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十二是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定价程序。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建立药品标准制造成本核算方法,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购销价格调查和监控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公开价格制定程序,制定或调整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逐步实行执行前公示制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探索建立价格监督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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